- 离婚保卫战:手把手教你如何争取离婚合法权益
- 马晓斌等
- 792字
- 2022-08-02 15:04:04
14.为孩子上学支付的择校费,能否要求另一方分担?
案情简介
被告林某系原告林某某的父亲,林某某的母亲谢某与被告林某于2006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随其母亲谢某共同生活,父亲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2012年6月,谢某为原告林某某上中学支付了择校费3万元。后谢某找到被告林某,要求林某分担一半的择校费,林某认为谢某事先没有与自己协商,不同意承担,后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为原告林某某所支付的择校费并非孩子上学所必需的教育费用,且缴费前未与被告林某协商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费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律师观点
抚养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孩子上学支付的择校费应当属于教育费的范畴。但需注意,择校费不同于一般的教育费用,在支出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双方协议,一方擅自支付后要求另一方分担的,有可能不被支持。这是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应当负担的是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的承担必须具备“必要性”。
实践中,必要的教育费通常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孩子接受正常教育所需的基本费用。显然,择校费已经超出了基本教育费用的范畴,因此在支出前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本案谢某在未与林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林某某支付的择校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教育费之范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笔费用的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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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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