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56 数罪并罚

1.概念(略)

2.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2)并科原则的适用

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3.不同情况下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