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蔡颖雯 秦英
- 2630字
- 2022-08-01 19:32:07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新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风建设、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本条规定就其属性而言,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仅以该条款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家庭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国家对新时代中国家庭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该编重要的立法原则。[18]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准则能够塑造良好家风,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19]民法典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求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把家庭建设好,使之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通过立法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可以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
二、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
(一)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互相关爱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互相忠实是社会道德对夫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也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更为深入的阐释。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夫妻关系,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得为婚外性行为,须保持性的专一性。
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夫妻互负忠实的义务,以确保婚姻、家庭的和谐和一夫一妻制度的贯彻。《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救助与扶助。”[20]《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21]、《阿根廷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22]均规定夫妻互负忠诚/忠实义务。《智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所有的生活环境中负相互忠实、救援、帮助的义务”;通奸严重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并受法定制裁。[23]德国、日本的民法典包含了忠实要求,但并未使用忠实一词。《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系就终身而缔结的……配偶双方互相为对方负担责任”应理解为要求配偶忠实。[24]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中,第三人与已婚者发生性关系,只要其对于知晓对方已婚事实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就会被认定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权利,应该赔偿精神损失。[25]该判例说明日本司法确认夫妻互负忠诚义务。
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应当相互以礼相让,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夫妻相互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相互尊重,才能谈到平等,尊重是平等的前提,是实现夫妻各项权利的基本保证。夫妻相互尊重也是夫妻相互忠实的基础,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体现在夫妻生活的各个层面中,包括感情上的相互慰藉、体贴、关怀,也包括生活上的相互关心、照顾、扶助。
(二)家庭成员的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把家庭建设好,成为精神文明的基础。家庭成员有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体情况因家庭的结构形式而不同。家庭成员有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责任不仅仅是指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其内容更广泛,除物质条件的提供、日常生活的照顾帮助外,更应当包括相互间的关爱、慰藉、体贴、关怀等精神上的帮助。
在调整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范中,是否应增加“互守诚信”的行为准则?有学者认为:第一,互守诚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诚信原则是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均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夫妻作为民事主体,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时,也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婚姻家庭编在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中均规定了夫妻违背诚信原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将“夫妻互守诚信”写入夫妻行为准则,能够增强法律规则的协调性和科学性。[26]
案例评议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案[27]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1在王某2生育王某3不足半年时间内,王某1发生上述情况,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担当,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背弃家庭应负责任,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及婚姻关系解除,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其行为应予谴责。法院以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考量上述情节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酌情判处,王某1对财产分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是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该条与《婚姻法》第四条相比,增加了第一款即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将《婚姻法》第四条调整为第二款。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以情感为纽带,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它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堡垒,如果一个社会中家庭关系不稳定,整个社会就会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如果说《婚姻法》第四条是从否定性角度来规定家庭关系的重要性,那么本条第一款就是从肯定性角度来鼓励家庭良好家风、家德、家教的形成,家庭是中国人情感的寄托,家庭稳定、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整个社会和国家才会稳定、积极向上。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王某1的有婚外情这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对财产分配对于王某2予以酌情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