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 张永伟编著
- 274字
- 2022-08-01 19:34:31
【典型案例二】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被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21]
2016年3月18日,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在对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冻库存有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6日的“爽Q福火锅风味肉卷”以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的“爽Q福大刀耳片”。该批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8668元。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共计18668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