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申请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①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②未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③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②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③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④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⑤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⑥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予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