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允许加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的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系新品种的还应当经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依法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