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达到非法营利的目的,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不顾,将本应废弃或处理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这不但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不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发生变质的,消费者食用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很严厉。罚款5万元起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对经营者的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若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所采购的食品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