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14]

2016年8月16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库内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月饼馅料数量共59件,其中规格为14kg/件的果味馅料28件,规格为15kg/件的枣泥10件,规格为14kg/件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21件;配料间有正准备使用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1件,另有已使用完毕的馅料内包装袋6个。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证实,该食品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从A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果味馅料60件(规格14kg/件,生产日期2015年7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枣泥50件(规格15kg/件,生产日期2015年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15年8月16日向B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60件(规格为14kg/件,生产日期2015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用于月饼生产。自2016年8月8日至8月15日生产果味月饼65件、枣泥馅月饼80件,于2016年8月14日至8月16日生产凤梨酥月饼35件,3种月饼规格均为5kg/件,销售单价均为4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食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取得的相关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复印件;投料记录和成品进出库台账复印件;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和配料员张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该食品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该食品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食品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生产的食品没有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食品公司依法予以从轻处罚:1.没收果味月饼65件,枣泥馅月饼80件,凤梨酥月饼35件以及果味馅料28件,枣泥10件,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22件;2.罚款6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