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先予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应分别由审判庭和执行局负责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先予执行裁定的制作和执行经历了由审判庭负责到审判庭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局执行的改革过程。《执行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6条规定,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人民法院在内部管理方面,应加强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先予执行裁定与实施过程中的配合,审判部门一旦裁定先予执行,应将先予执行裁定和案件相关材料尽快移送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对于先予执行的案件,执行机构应与其他终局执行的案件同样对待,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先予执行的实施程序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