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仲裁法》第62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制度予以支持的最终和最为重要的体现,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按仲裁裁决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则无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权利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例如,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6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除此以外,申请书还应当载明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等。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上述第6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仲裁法》第2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该批复。

(四)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执行规定》第10条,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国内仲裁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改变了《执行规定》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级别管辖的规定,国内仲裁的执行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条第1款承继了《仲裁法解释》第29条确立的基本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第2条第2款中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后又规定了变通情形,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执行内容明确具体

执行内容明确具体是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得以顺利执行的必要条件。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执行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一些事实和法律障碍。对此,《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另外,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4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