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租税分类

租税分类,至为复杂,兹依据各种不同之标准,为下述之分类:

(一)实物税与货币税 依租税缴纳之形式言,租税可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亦可称物纳税与金纳税,前者以实物而缴纳,后者以金钱付之。

(二)定率税与配赋税 以决定税率之方法为标准,租税可分为定率税与配赋税。定率税,乃先定税率,租税赋课之后,始知税额之税也,而配赋税则先定税额再以此税额,分配于租税客体后始知税率之税也。

(三)经常税与临时税 以课税之时期为标准,可分租税为经常税与临时税。经常税为每年有规则的征课之租税;临时税乃限于一定期间所征课之租税。

(四)财产税与货物税 以租税之客体为标准,可分租税为财产税与货物税,财产税为课于财产之税,货物税则为课于货物之税。

(五)中央税与地方税 以课税权之归宿为标准,可分租税为中央税及地方税。中央税为中央政府所配课之税,地方税为地方政府所征课之税。

(六)一般税与目的税 以租税之用途为标准,租税可分为一般税及目的税,一般税乃用为支给一般经费之税,而目的税则为支给特别目的之税。

(七)对人税与对物税 以课税时所侧重之点为标准,可分租税为对人税及对物税,亦称主体税及客体税,前者乃着眼于租税主体所征课之税,后者则着眼于租税客体所征课之税。

(八)内国税与国境税 以征收地域为标准,可分租税为内国税及国境税,前者为在国内所征课之税,如普通租税皆是;后者乃在国家边境所征课之税,如关税是。

(九)实质税与名义税 以税源为标准,可分租税为实质税与名义税,前者为就税源所征课之税,如所得税;后者乃就可能推知税源所在之租税客体所征课之税,如地税、房税、营业等税是。

(十)从量税与从价税 以课税标准,可分租税为从量税及从价税,前者根据租税客体之数量而课税,后者则根据租税客体之价值而课税。

(十一)所有税流通税与消费税 以租税之客体为标准,可分其为所有税、流通税与消费税,所有税乃以担税者预管理下之财产价值,为租税客体所征课之税;流通税以法律行为为租税客体,而赋课之租税;消费税乃以财产价值以支出为租税客体而征课之租税也。

(十二)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租税之有无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惟此乃一般之分类,有时亦不尽然,其详不拟于此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