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租税原则

租税原则者。健全合理租税政策采用之根据及组织租税制度之根据也。正统经济学派鼻祖亚当·斯密曾倡租税四大原则,即平等之原则、确实之原则、便利之原则与最少征收费之原则,兹分述如下:

(一)平等之原则——一国人民,维持政府应比例其能力而纳租税。

(二)确实之原则——各人应纳之租税,须确实而不得任意变更。租税缴纳之形式、方法以及税额,均须使纳税者及他人明白知之。

(三)便利之原则——各税当于纳税者最便之时期及最便之方法而征收之。

(四)最少征收费之原则——各税之征收,须使其归入国库之纯收入额与取自人民数额之间,其差额为最少。

以今日之眼光言之,亚当·斯密之原则,虽不其完备,然其影响于当时颇大。其后有法儒西斯蒙第,于亚当·斯密之四原则外,复补充四原则:

一、租税当征自所课,不可侵蚀资本。

二、不可以总收入为所得而课税之。

三、租税不可触及纳税者之最低生活费。

四、租税不可驱除资本于国外。

德国学者对于租税原则之贡献,一面改造亚当·斯密之平等原则,为正义之原则;他面则提倡斯密所未言之国民经济原则,及财政原则。如赫尔德(Held)倡租税分配三原则:

(一)租税之普遍;易言之,即有所得之人,皆须纳税。(二)租税之平等,易言之,由种种生产部门所得之租税,不问其来源如何,皆须平等课税。(三)当顾虑贫富两阶级,使其无害国富及国富之增加,易言之,租税之分配,当适合各人财富之程度,即一面无胁迫贫者之生存,他面无妨害者之增殖资本。纽曼(Neumann)复倡相互提供之原则与给付能力之原则,用以反对赫尔德之第三原则。然集租税原则之大成而最为晚近学者所接受者,其为瓦格涅所倡之租税原则乎?其说如下:

第一 财政政策之原则

一、充分的原则

二、弹力的原则

第二 国民经济之原则

三、税率之选择

四、税种之选择

第三 正义之原则

五、普遍之原则

六、平等之原则

第四 税务行政之原则

七、确实之原则

八、便利之原则

九、最少征收费之原则

瓦格涅氏所倡之租税原则,非仅德国学者宗之,即其他各国学者亦多采用其说,盖为现代最进步之租税原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