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特征与家庭纠纷调解的理念与方法

张可创张可创,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暴力事件多有发生、子女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上存在相互推诿和争吵等现象。这些家庭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不仅关系现代人的生活幸福,而且也关系社会的安全、和谐与稳定。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解决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最好的方法不是打官司,而是人民调解。笔者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与家庭纠纷的特征分析为基础,对家庭纠纷调解模式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调解家庭纠纷的四大原则与三大具体方法。

关键词:家庭关系;家庭纠纷的特征;家庭纠纷调解模式;原则与方法

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生活的稳定与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家庭内部的关系是最亲近、最紧密的人际关系,家庭人际关系的和谐和亲密程度关系到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的好坏。家庭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密切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原生家庭的特征直接关系子女人格的发展。[1]因此,无论是从个体生活幸福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群体生活的幸福和美满的角度来看,或是从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及从家庭所有成员人格健全发展的角度来看,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与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

和谐的家庭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家庭的矛盾冲突和纠纷越来越多,如果这种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的化解,不仅会直接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阻碍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而且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解决家庭纠纷最好的方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得到解决。自古以来,“以和为贵”和儒家文化思想一直是我国的社会观念基础和法律文化传统,而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与以和为贵已深入到民族性之中,因此,人民调解又被称为“东方的智慧之花”。[2]

一、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与家庭纠纷的特征

家庭是一个初级社会群体,初级社会群体的特点就是关系的紧密性、角色的相对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初级群体的人际关系是以感情为纽带的,容易形成密切的关系等。家庭就是具有这些特点的典型的初级群体。家庭生活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家庭纠纷调解具有十分显著的人际特征和情感特征。

(一)家庭关系的特征

家庭纠纷调解的人际特征是指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十分重视家庭成员的互动关系,调解人员需通过对家庭内部人际互动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寻找导致家庭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通过训练和疏导的方式,使人际关系得到改善,从而使家庭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家庭纠纷调解的情感特征是指要使问题得到解决需要依靠情感的力量,而不是理性的力量。仅仅依靠理性分析就希望家庭纠纷得到化解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家庭本身就不是依靠理性分析所组建起来的。家庭中的所有关系都是以感情为纽带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亲情维系的;夫妻之间是依靠爱情维系的。家庭的人际关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密切关系和共享关系。而密切关系和共享关系就是超越了你我界限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成员与成员之间是不分彼此的。正是这种爱的情感才使家庭结合成为充满温暖和温馨气氛、使人可以彻底放松的场所,使家庭成为心灵的港湾。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纠纷的调解目标是帮助每一个家庭成员扮演好释放感情和接受感情的角色,引导家庭成员在解决纠纷和矛盾中,不要简单地从理性出发争谁对谁错,不要简单地从谁吃亏和谁占便宜的物质利益角度思考问题,而是帮助家庭成员从维系情感关系出发,争取各自利益的满足。[3]

一般而言,家庭纠纷包括婚姻、亲子、收养、抚养、子女监护与探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可由家事法律规范的纠纷。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从主体来看,家庭纠纷通常是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家事纠纷的主体通常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从性质来看,家庭纠纷通常具有私密性,一般家庭琐事无需第三方介入。从内容来看,通常涉及权利义务或具有权利义务属性、需要外部介入并且可以介入冲突或争议。从类型来看,具体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财产分割与债务偿还、抚养费等)与人身关系(婚姻、亲子、收养、子女监护与探望等)。

(二)家庭矛盾纠纷的特征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矛盾纠纷的特殊性。从家庭关系的特征出发,我们可以把家庭矛盾与纠纷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1.家庭矛盾和纠纷中当事人的伦理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担负着物质生产职能、教育职能、保障职能和精神生活职能。在家庭中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原初性和恒久性决定了家庭伦理在社会伦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对社会伦理有巨大的感染作用。因此在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纠纷时,例如夫妻离婚、未成年人抚养以及妇女和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实际上都会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除依据法律规范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所处的特定社会共同体所遵循的风俗习惯与共同生活准则。在纠纷的具体解决过程中应该注意援引和适用诸如道德、习惯、宗教、民族或地方风俗和共同生活准则等特殊社会规范,并针对个别情况做出具体处理,这样才能使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可以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求,而且可以获得特定社会共同体的认可和接受,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简单地依照法律规范进行裁决,有时往往会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缺乏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说服力。

2.家庭矛盾纠纷存在的隐私性

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间的纠纷,时常会涉及当事人的生活、婚姻、情感等私密范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外界知晓其家庭内部的隐私问题,因为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成员的内部矛盾和纠纷是不光彩的事件,不值得炫耀,被外界知晓不仅会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形象受损,而且还会对当事人的工作、道德品质、人际交往等带来不利的影响。

同时,从维持家庭稳定的角度来看,将家庭内部的隐私公之于众不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甚至会加深纠纷当事人间的误会,使矛盾纠纷更加激烈。正是由于家事纠纷涉及感情、亲情、伦理道德等多方的敏感因素,决定了该类纠纷具有隐私性。

3.家庭矛盾纠纷的社会性

家庭矛盾与纠纷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家庭矛盾与纠纷是社会文化与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物。现代社会文化呈现出传统伦理观念逐渐丧失与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征。受这种社会文化特征与社会心理特征的影响,现代社会家庭矛盾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而很多家庭纠纷的焦点都属于利益之争。[4]

家庭矛盾纠纷的社会性另一个表现就是家庭矛盾纠纷影响的社会性。家庭矛盾纠纷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好坏,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5]

4.家庭矛盾纠纷的复合性与关系持续性

家庭纠纷具有复合因素性的特点,其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首先,家庭纠纷涉及人员众多,例如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而且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甚至多个家庭或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其次,家庭纠纷的复杂性表现在纠纷内容的复杂性上。家庭纠纷既要处理身份关系,还要处理财产关系,而财产种类复杂多变,这也加大了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的难度。再次,家庭纠纷因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增加了家庭纠纷的处理难度。

家庭纠纷不像其他民事纠纷能够在短期内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履行期限主要由法律规定,从而表现出关系持续性的特点。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决定了非依法定条件其权利不会灭失,例如夫妻离婚,其子女抚养权可能会发生变更,但是承担抚养费以及探望权具有长期性,只要权利存在,就会一直持续下去。[6]

二、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模式与调解原则

虽然人民调解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之花,但是运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不是我国独有的。和法律手段相比,解决矛盾纠纷中的调解手段更柔和、更具有弹性,所以,在解决家庭矛盾纠纷时,采用调解方法是世界各国的通用手段。

(一)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模式

笔者曾经把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分为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和专家裁定模式。[7]在家庭纠纷和矛盾的调解工作中,这三种模式都可以运用,但是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与家庭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这三种通用型的调解模式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肯定要有侧重与变化。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和世界各国在解决纠纷时对调解方式定位的差异,不同的国家使用的家庭纠纷调解也呈现出差异性。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家庭纠纷调解模式的总结,我们可以把家庭纠纷的调解模式归纳为以下四种。

1.结构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

这是居间调解模式在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具体表现。结构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是指在家庭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和从第三方的立场出发,协助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理解与有效沟通,以促进家庭矛盾纠纷的解决。

结构型调解模式认为,要想达成有效且能执行的协议,纠纷主体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并在严格程序的保证下,依据规则妥善处理纠纷。只要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严格遵循所有的程序,其结果必然是公正的。结构型家事调解模式的基本流程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具体调解工作开展之前规则的制定;二是调解工作中相互协商与沟通;三是协议达成后的监督与执行。[8]这种模式实施的关键在于调解人员要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扮演好中间人的角色,在规则的制定与事后的监督上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2.治疗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

很多家庭矛盾纠纷的产生都与家庭成员中的某些个体存在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或与家庭成员间缺少积极的沟通观念与有效的沟通技巧有关。面对这些家庭纠纷,调解人员一般扮演心理治疗师的角色。

治疗型调解模式是心理治疗模式和心理疏导模式在家庭中的运用。与专业心理治疗相比,治疗型调解是将家庭治疗的背景及训练临床与治疗理论与技巧应用于家庭纠纷调解服务的一种模式。它是在家庭治疗理念制度的基础上融合问题解决型家庭调解方法而成的。

治疗型调解认为家庭纠纷当事人不能参与有效问题解决的原因在于纠纷背后的心理因素(误解、不信任、情绪不稳定、攻击冲动等),一旦情感障碍得以有效处理,通常能达成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公平协议。因此,该模式通常将问题局限在行为、感情因素以及相互关系方面,旨在通过治疗等措施使纠纷当事人及其家庭关系得以系统性转变,直至理想地完全和解。[9]调解员通过使用人本主义、认知行为、家庭体系等治疗理论以及沟通、咨询等方面的实务技能,帮助当事人处理造成僵局的因素,以协助其做好参与协商的准备。这种家庭纠纷调解模式在西方国家的应用比在东方国更加广泛。这是因为在西方国家心理治疗的理念更加成熟,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员更多,人们对心理治疗的接受程度更高。

3.教育引导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

教育引导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是心理疏导模式在家庭纠纷调解中应用的另一种变化方式。如果说,心理治疗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是具有西方文化特征的家庭纠纷调解模式,那么,教育引导型的家庭纠纷调解模式就是具有明显东方文化特征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东方注重亲情、家庭伦理关系、孝道和家庭责任等文化特征基础之上的。

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家庭成员伦理道德和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导致的,所以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主要的调解手段就是对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尤其是在纠纷中具有明显的逃避责任和没有扮演好角色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这种教育引导不是简单地提出伦理要求,而是在充分分析家庭矛盾纠纷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沟通的方式,唤起家庭成员内在的亲情和责任感,增强家庭之间的互信,这种教育引导也可以称为说服教育模式。

4.交流与信息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

交流和信息沟通型家庭纠纷调解模式最先由美国提出。该模式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中能够自由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彼此沟通交流的话,必能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公平协议。

这种模式的重心在于由律师和心理治疗师组成的调解团队中立性地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法律方面、协商谈判方面、心理方面)。在具体的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不是一个调解人员在工作,而是一个团队共同努力帮家庭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各个调解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提供法律建议、协助解决问题、负责起草协议以及其他协商事宜;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和心理治疗经验的调解员负责提供心理咨询辅导以及沟通技巧,以保证当事人在获得必要信息、及时沟通的基础上理性决策、合作性处理纠纷等。这种模式在西方国家比较常见。

上面介绍的四种家庭纠纷和矛盾的调解模式之间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多样性、复杂性、人际性和伦理性的特征决定了家庭纠纷调解模式的多样性与复合性,因此,在实际的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上述四种模式可以自由组合和综合运用。

(二)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的原则

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不管使用哪种模式开展工作,调解人员都需要形成积极的调解理念,遵守一定的调解原则。下面的四条原则是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基本的原则。

1.注重情感沟通、淡化理性分析原则

注重情感沟通、淡化理性分析,重视亲情唤起,淡化对错辨析的原则是由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与家庭纠纷的特征所决定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家庭纠纷的目标不是追求所谓的公平与理性,而是达到相对的公平和相互理解,以维护家庭亲情与家庭成员关系的和谐。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和调解目标的特殊性要求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把调解的重点放在感情的梳理与积极沟通上,而不是以理性分析和辨析对错为核心。在家庭纠纷调解中,调解人员一定要牢牢抓住家庭调解的目标与特征,把培养家庭成员之间的积极关系、提升他们之间的沟通能力作为核心任务,要尽量避免就谁对谁错、谁敢承担什么责任进行过多的分辨与纠缠。在调解中,如果家庭成员陷入分辨对错和相互指责的境地时,调解人员就需要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相互宽容、相互理解和对爱的体会以及对亲情的感受上来。

在运用这个原则时,要引导参与调解的所有成员,多考虑别人对自己的好和自己对待别人的亏欠,多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反思,少对他人进行无端的指责与否定。

2.淡化过去、立足现在、面向未来原则

调解家庭纠纷和矛盾的目的是解决家庭问题、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缓和与亲情的保留。虽然家庭纠纷和矛盾的产生与家庭成员之间过去的恩怨和行为方式有关,但从家庭纠纷调解者的立场来说,调解人员不应纠缠于过去的恩怨与某个家庭成员的行为方式上,更应注重家庭目前所遭遇的困难与问题,关注家庭当前出现的新变化以及如何调整、改善、适应现在所面对的情况。这就是淡化过去、立足现在和面向未来的调解原则的含义。

淡化过去、立足现在和面向未来原则需分析家庭纠纷当事各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家庭纠纷的实质内涵、解决家庭纠纷的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思路和方法,并且为家庭发展描述光明的前景和未来,激励所有家庭成员朝着这个未来的目标而努力。

3.少讲缺点、强化优点原则

一般来说,愿意接受家庭纠纷调解者都是对家庭有感情、不愿意与家庭成员对簿公堂的人,都是内心渴望保持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的人。很多家庭纠纷的产生都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积极沟通、相互指责和抱怨有关,很多家庭纠纷不断扩大和矛盾的不断升级都与家庭成员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消极情绪有关。而当人心情不好、情绪恶劣时,所想所讲的多是别人的缺点和短处,而往往忽略他人的优点和长处。

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纠纷当事人往往会诉说自己的委屈和不满,夸大别人的弱点和缺点,忽略别人对待自己好的行为而抓住别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长期抓住别人的短处不放,就会导致人际关系不断恶化,还可能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导致矛盾冲突恶化和纠纷扩大,因此,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以促进家庭成员相互理解和纠纷解决为目标,引导家庭纠纷的当事人从指责他人的消极思维模式和情绪模式中走出来,让纠纷的当事人相互理解和发现对方身上的优点,并用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通过自己心态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促进家庭关系的良性转化和矛盾的化解。

4.重视创造氛围、遵循自决原则

自决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照样适用,并具有特殊意义。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家庭纠纷的解决不仅应考虑利益因素,而且还应考虑对家庭关系和亲情的影响。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不是所有家庭成员都是参与调解的主体,例如在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中,子女可能年龄较小,无法参与纠纷的调解,而解调解的方案会影响子女的成长;在有关父母的赡养纠纷中,父母可能由于年龄原因而无法参与具体的纠纷调解,而调解方案会影响父母的生活质量。在家庭纠纷与矛盾的调解中,调解人员的作用和职责就在于帮助纠纷当事人理清思路,增加他们对某些问题的感知和认识能力,为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各种途径和方法,为最终达成问题解决的方案创造条件和营造良好的氛围,而不是简单地帮助他们拿主意、做决定。调解人员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协议,更不能促进达成对没有参与调解对象不利的协议。

在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良好的调解氛围、心平气和地沟通与亲情的唤起等因素对好的调解协议的达成具有积极作用,所以,调解人员要以积极的语言和行为创造良好的调解氛围,使每个当事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最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

家庭纠纷与矛盾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要使家庭矛盾纠纷得到解决,调解人员需要采用多样性的方法和技巧开展调解工作。根据家庭纠纷的类型,在调解工作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情绪疏导与唤起亲情法

这种方法在解决夫妻矛盾和亲子矛盾纠纷中常用,也最有效。夫妻之间、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很多矛盾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冲突和相互不接纳有关。要使这类纠纷得到解决,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会逐步降低。

与情绪疏导法相似的是亲情唤起法。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双方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借助外力与模糊处理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矛盾,往往是因夫妻双方情感互动出现问题而产生的。在这些矛盾的化解中,除了调解人员做工作之外,在征得夫妻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邀请双方共同的熟人来参与调解。可以借助的外力,即参与调解的熟悉的人必须是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且具有一定的威望的人。现实中,可以参与调解夫妻纠纷的外力一般都是夫妻双方认可的朋友、家族内部熟悉的有威望的长辈和某一方单位的领导。

模糊调解法也是家庭纠纷和矛盾的调解工作中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对自己所调查到的,或者听说的是非以及有损于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模糊的态度,对事件的责任方进行批评教育,对另一方进行疏导与引导,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方法。例如由于婚外情或者在外地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行为造成的家庭纠纷,如果公开或者肯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将会影响矛盾纠纷的调解。在处理这种纠纷时,调解人员应采取模糊的方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唤起责任法

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人际关系,除了以亲情与血缘为纽带之外,另一个主要差别就是成员之间互负法定责任。例如,父母有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夫妻有相互照顾和彼此忠诚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一方没有尽到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家庭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人员可以依照这种特定的责任与义务特征,有效实施调解工作。如果家庭纠纷和矛盾是有一方没有履行或者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调解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批评教育当事人,唤起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为另一方寻求法律帮助为由,给不愿尽责任义务的一方施加压力,促进纠纷的解决。

在具体的家庭纠纷调解中,以上所列举的方法都具有其适用性,并不存在方法的好坏之分。同时对于具体家庭矛盾的调解,以上方法也可以综合运用。

总之,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家庭纠纷具有隐私性、非理性、伦理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其作出黑白分明的判断。在运用调解方法解决家庭纠纷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多方面的说服,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另外,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即在纠纷解决后,无论是双方重归于好,还是双方形同陌路,相互之间仍会存在诸多联系,如果没有真正地从源头上揭开纠纷当事人的“结”,那么家庭纷争永远都会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中。因此,对于家事纠纷的合理解决,需要采取的是协商、斡旋、调解等方式以达到促成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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