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数字化实践检视与体系重塑
——以社会司法化为视角

戴曙戴曙,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民商事案件持续攀升态势,人民法院既不能走拒绝群众诉讼的路子,又不能走不断扩编增员的路子,只能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因此,诉源治理被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和层面。随着智慧社会时代的到来,社会治理、解纷方式和正义理论都开始了数字化转型,诉源治理数字化也成为必然趋势,并走入现实,主要表现为法院主导型ODR诉源治理、平台治理型ODR诉源治理、公益组织型ODR诉源治理三种样态。然而在诉源治理数字化实践中,还存在着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非诉分流数字化体系和权利保障数字化体系有待加强三个主要问题。因此,亟须以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为主导,以社会司法化为视角,从优化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重塑非诉分流数字化体系、健全权利保障数字化体系三个方面,重塑诉源治理数字化体系,最大限度地释放诉源治理数字化效能。

关键词:诉源治理;数字化;社会司法化;ODR;数字正义

2019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2月19日,中央深改委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诉源治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诉源治理数字化在现实中亦得以不断深化应用和发展。因此,亟须从社会司法化的视角,对实践状况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重塑方案,最大限度地释放诉源治理数字化效能。

一、诉源治理数字化的应然价值

任何事物都有其核心价值或者应然价值,诉源治理数字化也不例外。诉源治理有无必要数字化,或者数字化是必然趋势还是可有可无,必须先进行价值判断。笔者认为,诉源治理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具有以下重要的应然价值。

(一)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2020年12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系统性提出要推动治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化治理效能。打造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超大城市“数治”新范式。加强数字赋能多元化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等领域数字化转型。[1]2021年2月,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依托“浙里访”平台,打造矛盾纠纷全量掌握、调解资源全面整合、调解机制更加完善、协同应用更加高效、矛盾风险闭环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2]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键环节。在社会治理面临以及正在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诉源治理数字化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解纷方式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智慧社会,宣示了智慧社会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智慧社会日益呈现出数字化经济、数字化生产、数字化生活、数字化生存等一系列数字化转型态势。从矛盾纠纷产生的环境来看,可分为纯线上纠纷、纯线下纠纷、线上线下融合纠纷,甚至在某些领域,线上和线下的边界日益模糊,包括法院在内的传统线下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面临着纠纷解决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以平台治理为例,无论是京东还是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都建立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再以民事司法为例,人们不仅要求能够诉诸正义,而且要求能够更加高效、及时、经济的接近正义,就如在线购物一样。人们不仅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诉讼事项,而且还要求相关机构能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精准化的诉讼服务。[3]为满足民众的数字化司法需求,我国传统法院的民事司法加速转向数字化,国家也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等多家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三)正义理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正义的观念源远流长,虽然古今中外的先哲们对“何为正义”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论述,但始终未有定论。其实,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看来,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正义从来就是具体的,正义的概念具有时代性,并且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4]智慧社会的正义概念内涵应当具有智慧社会的时代性,即应对传统的正义概念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这也是由智慧社会的数字经济基础决定的,智慧社会的正义概念必须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和时代特征。《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一书作者伊森·凯什首次提出“数字正义”理论,他认为,“数字正义是一个关于法律作用以及促使个人参与处理和解决纠纷的理论,旨在厘清科学技术如何产生出各种类型的纠纷,并且致力于如何利用技术来解决和预防这些纠纷的产生”。[5]而数字正义理论正是互联网社会下的正义理论,[6]理应成为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正义理论,或者说应从“场域正义”理论转向“数字正义”理论。

二、诉源治理数字化的实践检视

当前,诉源治理数字化不仅是应然趋势,而且已经进入实然运行层面,因此需要具体考察其实践样态,并系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为设计重塑方案找准问题导向。

(一)诉源治理数字化的实践样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类民商事纠纷和互联网电子商务纠纷层出不穷。而单独的诉讼解纷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于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数字化诉源治理机制应运兴起,它们作为第三方在诉讼外解决了大量纠纷,也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诉讼。法院主导型ODR主要是法院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在诉前和诉中引导分流至各类调解、仲裁等非诉解纷机构(调解、仲裁在理论上一直被视为“准司法”)。而平台治理型(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和公益组织型(例如21CN聚投诉)ODR可能大家会有疑问,从司法的构成要素来看,由于其具备了双方当事人(买家、卖家)、居间者(例如淘宝平台、众信平台)、规范制度(例如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纠纷事实(在线交易纠纷)、交涉过程和决定,其手段、功能和构成要素的类同以及相互之间重要的内在联系却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是基本一致的。因此,这些新型ODR也具备了“准司法”的特征,共同与法院主导型ODR在社会司法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共同促进了诉源治理。

1.法院主导型ODR诉源治理

2018年2月25日,由最高法院研发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式上线。原则上,全国每一家法院及其对接的调解组织都要入驻该平台,以便最大限度地在线汇聚各类调解资源。调解开始前,法院可以通过平台推送类案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评估,合理预期。调解可以由当事人在线申请,也可以由法官引导启动,并由法官或者调解员在线开展调解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转入线下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制作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7]2019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意见》,提出要加快调解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截至2021年10月26日,共有3 502家法院、38 839个专业调解组织、117 897名专业调解员入住平台,调解各类案件1 508万多件,[8]大量的纠纷在诉讼外得到了及时化解。

除了最高法院统建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外,上海、浙江等省(市)法院也结合地方实际研发了在线多元解纷平台。以上海为例,2019年11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升级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外与全市6 400多家人民调解组织以及经贸、银行、证券等行业调解组织线上互联互通,对内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审判执行系统全面贯通,可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在线服务,例如诉前调解的法律知识智能咨询、决定调解后的在线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后的在线起诉立案、同意调解后的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调解成功后的在线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电子送达等。截至2020年12月,全市法院通过平台在线委派委托调解案件8.1万件,调解成功3.2万件。[9]此外,平台通过介绍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成本低、解纷快、保密性强、首先,过程保密性强。因为调解不像法院公开庭审有旁听人员。其次,结果保密性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除外。因此,当事人选择调解的,调解结案文书无需在互联网公布,案外人无从知晓调解结果。多方共赢等诸多优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平台直接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在线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通过平台一键起诉。截至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通过平台自发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超6.2万件,在诉源治理上走出了一条新路。

2.平台治理型ODR诉源治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纠纷也迅猛增长,为保障交易顺利开展和电子商务平台自身发展需要,各大电商平台先后制定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建立了一套与互联网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便捷、高效、智能、公正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2019年5月6日修订的《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为例,该规则明确规定,买家向卖家发起维权或任一方向淘宝投诉的,淘宝将根据本规则进行处理。当卖家店铺因自身系统、管理、人力、仓储等原因出现异常大量维权或舆情事件,且卖家不具备及时处理能力的,为保障买卖双方交易安全,淘宝可主动介入处理。部分店铺与买家之间的争议,平台规则赋予购物者选择权,可以交由大众评审进行处理,淘宝平台也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由大众评审进行判断,最后淘宝平台将根据大众评审结果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该规则还系统规定了争议的受理期限、受理范围,争议处理的通用规则、发货规范、签收规范、退货、换货规范、运费规范、质量问题、假冒商品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处理、描述不当、表面不一致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处置,争议的撤销与中止,处理的执行等问题。[10]

《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最突出的特色除了结构化维权之外,[11]还借鉴了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并于2014年引入了一种群体共治(通过群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实现大量纠纷争议的即时解决)共建(促成大众参与行业规则及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进入到规则及政策中)的大众评审机制,会员可以申请成为评定员,对纠纷进行评判,最后由评定员投票决定如何处理,以此解决买卖双方对“淘宝小二”判定结果不满意的问题,增加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的中立性、正当性和公平性。淘宝大众评审自2012年成立上线以来,注册评审员人数431万名,参与判定评审员数达172万名,成功处理业务数1 600万件,平均每年约200万件。[12]

3.公益组织型ODR诉源治理

在日益数字化的智慧社会中,除大型电商平台上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其他电子商务纠纷,也需要司法或者第三方解纷机构的介入处理,在当前司法供给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公益组织型ODR机构也应运而生,例如众信ODR、21CN聚投诉等。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于2012年推出“众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https://www.globalodr.com/Home/Index),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投诉、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先行赔付等线上一站式非诉解纷服务。与淘宝、京东等平台自我治理型的在线纠纷解决服务不同,众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并非解决自身的纠纷,而是致力于解决发生在其他平台上的纠纷以及线下交易纠纷,因此被称为“服务的服务,第三方的第三方”。[13]众信ODR平台的纠纷解决范围除了电商交易纠纷之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纠纷、相邻权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

2016年3月15日,为快速解决投诉问题,21CN聚投诉率先推出“7天内解决投诉承诺”服务。此后,陆续有电商、在线旅游、互联网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银行、家电、教育培训、婚恋交友等行业近百个商家加入这一服务,整体投诉解决率超过80%。[14]此后,该平台先后推出多个领域投诉处理规则。例如,2018年11月推出《21CN聚投诉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处理规则(3.0版)》,系统规定了投诉处理常规流程、有效投诉的认定及申请结案流程、针对有效投诉的和解方案、对于被投方(投诉人)失信的惩戒等11个方面。其中在失信惩戒中明确规定,被投诉方根据聚投诉网贷和解方案,在投诉帖下向投诉人承诺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之后,如果投诉人证明被投诉方并未履行这一承诺,则聚投诉将公示被投诉方的失信记录,并在后续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商家的结案申请。[15]根据21CN聚投诉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6日,平台有效投诉190万余件,累计投诉解决90万余件,其中合作商家平均解决率82.95%,普通商家平均解决率46.03%。[16]

(二)诉源治理数字化的问题分析

1.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有待加强

无论是从人民法院在线解纷实践,还是从平台治理在线解纷实践看,目前都更侧重于纠纷的化解,而在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纠纷预防方面做得还不够,或者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随着互联网几何式增长和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电子消费、电子教育等在线纠纷的数量也呈现井喷之势。例如,eBay平台每年需要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数量大约为6 000万件。[17]面对如此巨量的在线纠纷,恐怕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院可能都没有能力处理,即使平台充分运用现代ODR机制解决上述纠纷,恐怕也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财力。因此,亟须加强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进行诉讼的可能性。

2.非诉分流数字化体系有待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因此,除了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建设外,必须把诉至法院的适宜调解的非诉方式解决的纠纷精准分流出来,并在线推送给非诉解纷组织进行化解。但法院目前在繁简分流上的主要做法仍然是各法院在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设立程序分流员,人工进行分流,这种精确性差、效率低的分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此外,对分流出来适宜调解的非诉方式解决的纠纷,目前在全国法院还没有普及在线非诉推送分流机制,仍然采用线下递交纸质卷宗或者调解员入驻法院办公的传统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受制于场地空间和人员数量的限制,故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3.权利保障数字化体系有待加强

诉源治理数字化的初衷和目的是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及提升纠纷非诉解决效能,减少诉讼增量,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过分强调在线解纷方式运用和在线非诉分流,损害了当事人线上线下程序选择权、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及时进入诉讼的权利。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强调必须使用在线诉讼平台,而且将调解前置规则直接嵌入该院诉讼平台,对起诉至该院的所有类型案件实行调解强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还有部分法院在诉前调解实践中,对有些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仍然强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此外,部分诉前调解案件虽征得当事人同意,但久调不决,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时仍不能及时登记立案。

三、诉源治理数字化的体系重塑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8 498件,审结34 481件,同比分别上升10.7%和8.2%;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 156.7万件,审结、执结2 902.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5.3%;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案228件,同比增长13.4%。[18]可见,诉源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面对全球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解纷需求,不仅需要利用现代数字技术提升解纷能力,而且更需要从社会司法化的视角出发,参与重塑优化数字化的诉源治理体系,切实提升诉源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优化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19]虽然纠纷预防可能无法直接增加“接近正义”的机会,但可以减少不正义情况的存在比例,减少阻碍正义情况的发生概率。[20]因此,必须从传统的以纠纷解决为主,转向以预防纠纷为主。传统的纠纷预防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必须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建立纠纷预防机制。

1.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预防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发挥区块链在建设可信体系方面的作用。[21]一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可以使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等各类互联网主体通过区块链系统或平台自主或自动方式,对自身网络活动进行“去中心化”的全链路加密可信记录,从源头上培养行为主体的守法意识,做到依法行为,从而避免产生纠纷。[22]二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的数字连接和交往更加紧密,信任度却可能降低。而区块链的主要技术特点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有利于建构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网络空间,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的产生,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打造网络行为“自愿签约—自动履行……智能执行”等环节全流程闭环系统,从源头上减少了违约的可能。三是区块链所具有的防篡改、高透明和可追溯等优势,使得它可以广泛应用于金融信贷、版权管理及交易等领域。实践中,完全可以将这些领域纳入法院的司法区块链系统,从而避免或减少原先因欺诈、隐瞒、误解甚至故意篡改信息等导致的纠纷。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预防方面,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所具有的高透明性可以在全网快速检索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一旦专利申请被通过,时间戳技术能保证知识产权归属的唯一性,既可提升确权机制的效率,又可避免权属纠纷的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区块链证据平台和司法区块链信用共治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纠纷预防作用。

2.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预防纠纷

大数据的全样本优势以及混杂性和相关性分析特点,可以收集全部纠纷数据并进行交叉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大数据所拥有的这种人工所达不到的能力既可以帮助解决纠纷,也可以用来预防纠纷。也就是说,纠纷数据可以揭示纠纷的模式,这样一来,就可使起诉变得不再必要,在此意义上便能防止纠纷的发生。例如法院运用大数据发现特定类型的纠纷突然激增,比如狗咬人的侵权赔偿请求突然增多则表明可能需要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养狗者出台新的规制措施,以预防纠纷发生。而且,有了数据,法院就能为推出新程序提供依据,发现诉讼请求的来源,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防止将来产生纠纷并再次被诉诸法院。[23]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调解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研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法院通过这个平台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就可以掌握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来源,分析纠纷发生的起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预防提供参考建议。[24]此外,运用大数据识别特定诉讼请求类型的重复模式,建议纠纷发生前及时阻止或填补纠纷发生的漏洞也可以预防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大数据系统,并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纠纷预防作用。

(二)重塑非诉分流数字化体系

虽然经过纠纷预防减少了诸多纠纷诉诸法院,但目前仍有大量民事纠纷进入诉讼。如何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还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等因素,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对案件进行非诉分流处理。

1.重塑智能繁简分流机制

为科学配置和高效运用审判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还需对经过纠纷预防流程后进入法院的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对相对简单的案件进行诉前分流,交由非诉解纷组织进行化解。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亦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25]为此,2019年7月,最高法院在《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意见》第11条中就明确要求,要考量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确定简案范围,实现精准分流。当前全国多地法院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繁简分流电子系统。例如,广西法院的智慧审判系统,把所有已立案和已结案的案件作为基础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事人立案时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信息进行智能比对分析,自动判断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判断结果和建议推送给法官,为案件进行简化审还是精审以及诉前分流提供了参考依据;[26]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上线“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通过设立要素库、规则库及案件权重系数库等方式系统构建案件要素模型,形成繁案、简案、调解及参考要素等四类规则库,分别针对民商事等类型案件特点,综合案由权重系数、标的金额、诉请数量、当事人构成、证据情况要素等对案件进行精细化标签处理,由人工智能对案件繁简进行精确识别。[27]下一步,人民法院应当从智能分流标准、模式、大数据等方面予以完善智能繁简分流机制。[28]

2.重塑在线非诉分流机制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前端化解。[29]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借助民间机构、群众组织、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甚至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而且与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周期长、成本高等特性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天然地具有弱对抗、周期短、低成本、高保密等诸多优点。因此应重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引导更多纠纷在诉讼外解决。实践中,大量的纠纷诸如家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相邻关系、医疗、物业等适宜调解的纠纷,以及经过智能化繁简分流识别出来的简单案件,应当在诉前委派或者诉中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因此,在数字时代,应顺应ODR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域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升级完善最高法院统建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在线方式突破场地、人员的限制,在线连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汇聚非诉讼解纷资源,并将案卷材料在线发送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实现纠纷在线非诉分流,走向“大司法”和“社会的司法化”。[30]同时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支持、规范、保障非诉解纷机制发展,例如笔者2019年参与建成的“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调解员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上网后,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比对筛选,将判决书推送给调解员,让调解员及时知道自己调解不成案件的判决情况,以此提高法院对调解业务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并提升在线非诉解纷机制的便利性和解纷效能,以此来平衡数字化诉讼便利性可能带来的鼓励诉讼之嫌,或者说用以抑制喜讼文化的形成。[31]

(三)健全权利保障数字化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到诉源治理数字化实践,就是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坚持诉源治理数字化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接近正义”,更好地增加当事人的权利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数字化而减损当事人的权利。

1.健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的体现,更符合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情形下,对于自己的纠纷解决事务,当事人有权决定或选择自己认为合法而且合适的线上线下程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解纷机构不得强制干预,因此在诉源治理数字化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避免出现因在线解纷程序和方式的强制运用或者不当运用而损害当事人权利的现象。例如,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了推广网上立案,片面要求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采用网上立案方式,甚至出现拒绝代理律师到法院窗口立案的现象;有的法院出于解决送达难的良好初衷,运用短信弹屏方式,强制当事人进行阅读以达到确认收悉电子送达的目的,殊不知却可能将对被送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2]个别法院出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和推行网上案件网上审,对部分案件存在强制性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等。

2.健全当事人依法起诉权保障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同时,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的起诉权利。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电子诉讼平台中通过技术设置,对一些不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强制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此外,对经诉前调解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而当事人又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的,亦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例如2020年8月,上海法院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数字技术,对所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待立案”案件以及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一旦满5个工作日,无需人工操作,系统就会自动分配诉讼案号完成登记立案。[33]此举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又兼顾了诉前调解非诉分流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因久调不决而引起的信访投诉大幅下降。建议应在全国法院推广上海法院的做法,即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自动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四、结语:以数字正义为主导重塑诉源治理数字化体系

诉源治理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旨在通过数字技术更好地预防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及更好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更好地接近正义和实现正义。然而,在智慧社会时代,正义理论已经从传统的“场域正义”转向“数字正义”。为此,首先,必须以“数字正义”为主导重塑诉源治理数字化体系;其次,要整合优化重塑现有诉源治理数字化机制体系,充分运用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优化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重塑智能繁简分流和在线非诉分流机制;最后,要积极防范诉源治理数字化不正义现象的发生,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和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解纷程序选择权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真正打造既经济、高效、便捷,又符合数字正义并更好实现数字正义的诉源治理数字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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