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摊捐

在九月十一日的清查陋规上谕中,道光帝明确指出,地方官员不得不取资陋规的背景,在于日益加增的“差务之费,捐摊之款”,以致府厅州县往往有廉银“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53]嘉庆年间,曾任江苏江都、常熟等地知县的陈文述也观察到:“自火耗归公以后,额设养廉不足以资捐款,而州县始不能不借钱漕盐当为自然之利,亦州县所无可如何也。”[54]道光初年,御史徐宝善论及陋规时亦称言:“养廉摊扣无省无之,实可支领者已属无几”,地方官若不得受陋规,“断不能枵腹而谈公事”,故收受陋规外官“视为故然”,“恬不为怪”。[55]二人均认为,由于“捐款”“养廉摊扣”的存在,州县所领廉银“已属无几”,甚至“不足以资捐款”,收取陋规便成为“合理”之事。所谓“捐款”“养廉摊扣”即清查上谕中的“捐摊之款”,是指地方政府以强制摊扣官员养廉银的方式,筹措无法“作正支销”的公务经费,本书中统称“摊捐”。[56]

嘉庆四年仁宗亲政之初,便明谕严禁摊扣官员养廉,称养廉银“原为大小官员办公日用之资”,而外省“遇有一切差使,及无著款项,往往议将通省官员养廉摊扣,以致用度未能宽裕”。[57]“用度未能宽裕”(嘉庆四年)与“往往有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嘉庆二十五年)之间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可见正是在嘉庆一朝,摊捐成为影响地方财政的关键问题。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户部尚书英和等在献策清查陋规两月后,又奏请限制各省摊捐,称言:

近来各省州县亏缺正课,科敛民财,动以廉俸不敷办公为词,而最所借口者,尤在捐摊一款,按缺分大小,为银数等差,每岁每缺自数百两至千余两、二三千两不等,逐年递增,略无考稽。

可见州县廉俸不敷办公,与摊捐直接相关,其数量颇巨,且“逐年递增”。然而,户部对于这些摊捐并不知底细,遂奏请各省将必不可省的摊捐款目奏明,浮多之款概行删除,嗣后每岁汇奏所扣银数,以资考核。计臣们的意图很明显,对于不识底细的摊捐必须立定章程,加以限制,这与清查陋规的精神是一致的,该议于当日获准。[58]以下笔者根据嘉庆二十五年至道光三年(1823)间各督抚就此事的相关奏报,对当日摊捐的额数、款目进行分析。

表1-2 1820年前后各省摊捐岁额与养廉银之比较 (单位:两)

资料来源: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朱批04-01-35-0948-046;松筠奏,道光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朱批04-01-35-0787-036(以上直隶,下同);陈预奏,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朱批04-01-35-0778-014;贺长龄奏,道光七年六月十八日,朱批04-01-35-0795-044(山东);安颐纂:《晋政辑要》卷15,《续修四库全书》第883册,65~72页;成格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朱批04-01-35-0647-089(山西);程祖洛奏,道光三年六月十八日,朱批04-01-01-0645-021(河南);孙玉庭奏,道光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0-101;孙玉庭等奏,道光元年,录副03-3333-037(江苏宁属、苏属);孙尔准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5(安徽);庆保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7;《福建省例》,368~369页,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97(福建);王凤生:《越中从政录·浙省仓库清查节要》,道光四年刻本,40~44页(浙江);陈若霖奏,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04-01-01-0615-012;陈若霖奏,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朱批04-01-35-0651-093;清单,道光二年,录副03-3210-105(湖北);左辅奏,道光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朱批04-01-35-0950-004;清单,道光二年,录副03-3334-056;嵩孚奏,道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朱批04-01-01-0645-011(湖南);朱勋奏,道光元年十月二十日,朱批04-01-35-0651-023(陕西);阮元奏,道光元年七月十六日,朱批04-01-35-0650-094;黄恩彤等纂:《粤东省例新纂》卷2~5、7,道光二十六年刻本;高崇基:《东粤藩储考》,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写本(广东);糜奇瑜奏,道光二年七月十六日,朱批04-01-35-0950-003;庆保等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录副03-4078-001(贵州)。

说明:上表中的摊捐额数为嘉道之际的最高值,此期各省摊款多有“豁免”“删减”,数量有所下降。但多数省份“删减”摊款后,并未另筹经费弥补,摊捐形成的机制也依然存在。因此,在“豁免”“删减”之后,摊款又不断再生。另一方面,督抚所奏报者也只是地方政府实际负担的一部分。如①仅含弥补亏空、军需摊捐,另有大差及常年摊捐数万两;②仅含河工、军需摊捐;③仅含军需摊捐;④仅含军需、常年摊捐;⑤仅含常年摊捐。

(一)摊捐的额数

尽管督抚奏报者仅限省一级的“司摊”(提解藩臬两司的摊捐),且多省的资料并不完整,但仍可发现,摊捐普遍占到通省额设廉银的50%以上,浙江、广东、江苏苏属甚至不敷摊扣。更重要的是,各省的摊捐或者完全由州县承担(如江苏苏属、宁属,安徽、浙江等),或者以州县负担为主[59],而其额设廉银又远低于督抚司道,因此对于州县而言,摊捐与廉银之比要大于表中的百分比。以山西为例,该省摊捐仅有10款涉及通省各级官员,其余23款则完全由通省州县或相关州县承担,当日山西通省103州县额设廉银、繁费仅占全省的52.8%,却承担着几乎全部的摊捐。[60]可以肯定的是,其中必多养廉“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

若从时人的观察来看,摊捐对于州县的影响似较以上奏报更为严重。嘉庆末年,包世臣就注意到:“外省摊捐之款,日多一日,大州县有每年摊至七八千金者,小州县亦不下千金,以廉抵捐,数常不敷。”[61]同期,御史吴椿也奏称,州县“捐款多者,由千两以上至数千两不等”。[62]湖南湘潭为财赋巨邑,属于“大州县”,嘉道之际,该县负担摊捐至万两以上,据称湘省即中等县份,每年亦有摊款数千两。[63]陈官俊即指出,当日各省摊捐,“州县中有数百金,有千余金,有数千金,竟有至万金者”[64]。按知州额廉多为500至1400两,多数知县则在500至1200两之间[65],若据以上观察,即便是摊捐最少的州县,廉银也所剩无几了。道光初年,直隶“州县所得养廉自数百两至一千二百两为止,而应解摊捐小缺岁需一千余两,大缺至二三千两不等,入不敷出”。[66]道光二年(1822),浙江会稽知县禀称:“年例捐摊及奉文特派,并在县应捐各款,几及七千金,核之岁入,并应得养廉之数,已不敷甚多。”该邑额廉1200两,核之每岁7000两的摊捐,的确远不敷摊扣。[67]道光四年(1824),福建省各同知、通判、州县每年赴司领取廉银,核之应捐摊款,尚不敷银2900余两。[68]

先行研究多认为,由于摊捐等因素,养廉银制度在清末已经有名无实,无法继续发挥原有的作用。[69]然而以上考察似可说明,这一现象至迟出现于嘉道之际(1820年前后),当日州县的摊捐负担普遍超过了廉银。所谓廉银“全行坐扣,禄入毫无”,实际上意味着州县摊捐已不能出自廉银,而是来源于陋规(详后文)。

(二)摊捐的款目

摊捐大致可分为常年/年例摊捐、遇事摊捐及另案/奏派摊捐三类。[70]常年、遇事各款均与地方历年固定的行政事务有关,区别在于办理的频次不同。各省普遍存在的常年、遇事摊捐主要款目有:

(1)解部贡物、本省铸币所需铜斤(“滇铜”)等的购买及运输费用,以及京、协饷的运输经费。如江苏苏属、宁属均有“木植协贴”“滇铜帮费”“差员贴费”三款,系贴补采办解部木植、本省滇铜差员之脚价、盘费及解部饭食不敷。[71]

(2)京城与各省城之间文报传递系统——提塘的办公费用(“提塘报资工墨”),以及本省刊刷誊黄、告示工本。

(3)督抚藩臬等衙门雇用额外书吏的饭食辛工。如广东“小书工食”一款,缘该省督抚藩臬衙门因案牍繁多,每年雇用小书数十名帮办,至秋审、奏销、大计、科场之际仍需额外增雇,其工食每年由各州县捐解,共计7450余两。[72]

(4)三年一科的各省文武乡试(包括遇万寿、登极各庆典加试“恩科”)费用,以及省城书院的膏火束脩。

(5)省、府及首县各监狱囚犯口粮、药资、冬衣等项经费。

(6)公帮省内“繁缺”(如首府、首县)、“苦缺”行政经费,尤其是发审、驿站、缉捕等项支出。

以上各款涉及地方行政的各方面,确系必不可省之项,其经费却存在不小的缺口,只能“筹捐外办”。而且,这仅是部分“司摊”,州县实际上负担着来自各上级衙门的摊款。如嘉道年间,山东莘县应摊“年例捐款”,计有提解藩台衙门者28项、臬台衙门33项、粮道衙门13项、本道衙门4项、本府衙门36项。此外,每岁尚有数项临时奉派的摊款。更重要的是,自嘉庆中期,该县廉银的五成已经固定地被河工、军需、亏空等另案摊捐扣去。[73]

莘县的例子颇具普遍性,当日摊款之大宗并非常年、遇事摊捐,而是由军需、河工、亏空等引起的另案摊捐。笔者将表1-2中的相关部分抽出,结合其他史料,制成表1-3:

表1-3 1820年前后各省另案摊捐款额

资料来源:除表1-2的来源史料外,另见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朱批04-01-35-1099-002;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朱批04-01-35-0785-054(直隶);惠龄奏,嘉庆五年九月十六日,朱批04-01-01-0477-019;陈预奏,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朱批04-01-01-0559-003(山东);程祖洛奏,道光三年六月十八日,录副03-3007-030(河南);费淳等奏,嘉庆八年二月初十日,朱批04-01-05-0095-019(江苏);师承瀛奏,道光三年三月初十日,朱批04-01-35-1201-024(浙江);庆保等奏,嘉庆二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朱批04-01-35-0948-031(湖北);朱勋奏,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04-01-35-0779-038(陕西);常明奏,嘉庆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朱批04-01-35-0944-036(四川)。

可见另案摊捐是由乾嘉年间的兵事(乾隆末年台湾之役,廓尔喀之役,乾嘉之交三省苗之役,嘉庆初年川陕白莲教之役,东南海寇之役,嘉庆十八年天理教之役等),河工(嘉庆二年山东曹工),帝室出巡(山西“台工”、直隶“大差”),以及历届清查后的亏空所引起的。其数额常达百万之谱,动辄扣去通省官员廉银的三成(此为单款摊捐扣廉之上限),持续十余年或数十年之久。对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州县)而言,其负担远较常年、遇事各款沉重。

嘉庆四年,章学诚就观察到,当日州县困于“法外之累”,即“巨工大役、军需差务”用项中例不准销,坐派捐廉者。[74]如乾嘉年间迭遭兵事的四川,自金川、廓尔喀、苗疆、教匪各案以来,军需无著之款“迭次奏明归入养廉项下公摊”。据说嘉庆初年该省“州县以上正印各官几至全无养廉”,陕甘总督松筠于赴任途中,接见四川冕宁知县雷应畅,谈悉因摊扣廓尔喀军需,“州县办公多形竭蹶”,该知县额廉仅600两,每年竟扣去420两。又据万县知县陈文鸿称,其廉银仅得十之一二,且四川“通省皆然”。[75]嘉庆十六年(1811),四川总督常明奏称,各州县仍有五成廉银为军需摊捐扣去。[76]道光二年,闽浙总督庆保亦奏称:“闽省摊捐养廉,惟军需一款最为吃重。”[77]道光元年,阮元也称,常年摊捐不过是“零星捐项”,粤东州县扣解之数,“以另案弥补为大宗”。在他具奏之时,广东各道府州县正承担另案摊捐共计160800两,已超过通省廉银总额。[78]浙江于嘉庆五年(1800)清查后共计亏缺1940000余两,此后17年中,各州县为此捐解154.5%的廉银,这意味着该省州县官的廉银远不敷弥补亏空之用。[79]

既有研究已经指出,摊捐产生的背景是18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行政事务的增加,以及银价相对下落、物价上升导致的财政窘迫,其泛滥则源于僵化的财政经费定额管理与包干体制。[80]这确实可以解释常年、遇事摊捐的产生(详后文)。然而笔者认为,摊捐(尤其是大宗的另案摊捐)的普遍出现,更需要从财政管理方面寻找答案。乾隆中后期至嘉庆年间,因军需、河工等“不时之用”的膨胀,朝廷的财政压力骤增,摊捐开始成为重要的筹款方式。户部由此将包袱甩给各省,而各省以摊捐筹款,又将压力层层下移至州县,从中可以明显地观察到逐级摊派的色彩。这一现象凸显出清代财政管理的特质:无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抑或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权与职能均未作清晰的划分,也就是说,从支出方面来看,并不存在“国家之事”或“地方之事”的区别,各级政府遇有经费缺口,一律通过向下级摊派加以解决。在18、19世纪之交,叠床架屋的摊款成为州县养廉银制度解体之要因。[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