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
- 周健
- 6829字
- 2024-11-03 08:13:03
一、陋规
道光帝所说的“陋规”,常见于清代文献,但其含义则因语境不同而各异。时人对陋规就有多种定义,概言之,可分三层。最广义的陋规存在于清代官场的各个环节,官员于公私事务中的一切法外收支,都可视作陋规。狭义的陋规是指地方政府在各类行政事务中的惯例性征收,用以津贴衙门的公私经费。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与百姓接触最多的州县官在钱谷事务中的陋规。这些“州县陋规”便是嘉庆二十五年清查的对象,本书的考察也以此为主。[7]更为狭义的概念,则指“州县陋规”中的规费、规礼部分,与赋税附加、盈余相对应(详后)。
(一)州县陋规
陋规之“陋”,在于“国家律令无文”[8],“不够冠冕”[9],且为时人所鄙。因此,陋规不见于任何一种官修政书,但其名目、数额,当日官场中人却十分清楚。嘉庆四年(1799),礼部主事尹壮图称:
百姓或于正供、杂税之外,略加羡余;或向来地方本有闲款,未报归公;或盐当富商倚其弹压匪类,愿各送规礼;至差务冲繁之区,凡车船夫马俱有各行户赔垫,与夫应用物件仅遵官价取值,名曰陋规。[10]
嘉庆帝在尹折上谕中也有类似的说明:
州县于经征地丁正项,以火耗为词,略加平余;或市集税课于正额交官之外,别有存剩;又或盐当富商借地方官势,出示弹压,年节致送规礼;其通都大邑,差务较繁,舟车夫马,颇资民力。[11]
在嘉庆二十五年的清查上谕中,道光帝也指出,各省州县相沿之陋规有舟车行户、火耗平余、杂税存剩、盐当规礼等项。山西学政陈官俊稍后覆奏称,州县陋规主要是平余、漕余、盐当、税契、杂税等项,此外“尚有取帮于富户者”。[12]同年,御史张元模也称,州县陋规如盐当、烟酒规礼,杂税羡余,钱粮之火耗平余,官员到任及三节时斗称、牙行例出规费。[13]
以上诸人的定义大体一致。“舟车行户”指冲途州县遇有差务,将应需舟车费用,并及衙署日用、公私杂费等,或指定行户负担,或派诸民里,具体名目包括“行户陋规”(最显著者为“官价”)、“差徭”等。“火耗平余”泛指地丁钱粮的额外加征。“火耗”于雍正年间改归正项,此处是指耗外之耗。“平余”应作“枰余”,系指地方政府以平准砝码差异为由收取的赋税规费。自乾隆初年,平余成为耗羡以外新的加征名目。[14]嘉道以降,平余几为钱漕等各税盈余的代名词。“杂税存剩”,系指田房契税、当税、牙税等项之盈余。杂税征收例有定额,且须尽征尽解,然官员普遍征多报少,由此获得大量盈余。“盐当规礼”是盐规、当规的合称。盐商、当商的经营活动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且须官方的缉私、护卫,故对于所在省区各级文武官员,各商例有规礼之馈赠,是谓盐规、当规。这四种陋规大致可分两类,一是正税的附加或盈余,一是规礼或规费,毫无疑问,它们都出自于各类商民。
面对道光帝在上谕中对陋规名目的“提示”,各督抚多是含糊应奏,本省或有或无,各处不尽相同云云,仅有少数几份奏折细致描述了本省陋规详情(此点颇可玩味)。其中,直隶总督方受畴对于南北陋规有一较为准确的观察:
大概南省赋重而无差徭,北省赋轻而有差徭,南省无漕州县办公则借陋规,有漕州县办公则借漕粮。[15]
南省赋重,北省役重,是时人的普遍观念。所谓“役”即差徭,狭义的差徭是指州县因驿站车马不敷而加诸民里的科派,广义的则指州县行政经费不足而产生的一切摊派。如嘉道之际,直隶各属普遍承担着与帝王出行相关的“大差”,以及州县衙门的各类“杂差”科派。[16]而在河南,民众所苦累者,也“不在赋而在差”,尤其是“杂派差钱”,其名目不仅包括驿站车马,甚至涵盖县署内外一切公私杂用。[17]差徭是当日华北、西北各省州县最重要的陋规。
在当日帝国的财政结构中,地丁钱粮与漕粮高居收入栏的前两位,其中地丁银(包括耗羡)占到货币财政收入的70%,漕粮与米粮则几乎等于全部的实物财政收入。[18]相应的是,地丁、漕粮盈余成为各省州县最主要、最普遍的陋规。东南各省(特别是江南)赋额较重,钱漕陋规尤巨。[19]
光绪末年,上海知县汪懋琨曾详言嘉庆、道光、咸丰年间江苏州县钱漕陋规:
江苏赋额,甲于天下,每一州县,额征米自七八万至三四万石,银七八万至三四万两不等。从前……征收银漕,漫无限制,每米一石,折收钱七八千文,每银一两,收钱三四千文。年丰谷贱,民间情愿以米交仓,虽以两三石抵完一石,亦所不惜。……完户尚未及半,而仓中所收之米,已与原额短少无几,除起运外,所余仓米尚可变价入己。其完折色之价,则更全入官之私囊。……每办一漕,额多之州县官,立可富有数十万之巨资,其忙银之平余,为数亦有十数万、数万之多。以之抵作衙用,酬应开销,捐助地方各项公用,绰绰乎仍有多余。[20]
“米”即漕粮,“忙银”即地丁,二者合称“钱漕”。东南钱漕,州县或浮征本色(“以两三石抵完一石”),或强勒粮户以高于市价的折价完纳(谓之“勒折”,“每米一石,折收钱七八千文,每银一两,收钱三四千文”),可获盈余巨万,其中漕余又较地丁平余为重。通常情况下,钱漕盈余足敷地方官“抵作衙用”“酬应开销”,及“捐助地方各项公用”。
道光初年,江苏巡抚陶澍称,“(州县)终年之用度”与“通省之摊捐”皆出自漕余。[21]冯桂芬也相当直接地指出:
江苏州县自然之利甚少,非如他省有落地税等之入,如钱漕绝无盈余,实不足以赡公私之用,平征平解,断不能行。
江苏州县无地税、派徭之事,不能不于漕务中与以出路。
可见江苏州县公私之用多“于漕务中与以出路”。[22]不仅江苏,当日东南各省州县办公之需,“全赖钱漕陋规稍资津贴”。[23]此即方受畴所谓“(南省)有漕州县办公则借漕粮”。
在广东、福建等省,例充兵糈的米粮(“兵米”“民米”)地方官多以折色征收,再买米解交,此中的盈余——“米羡”成为州县陋规之大宗。嘉庆二十五年,广东巡抚康绍镛奏称,“他省州县岁入多借地丁赢余,粤东州县岁入尤借兵米折价,向来屯米、民米每石正米连耗米收银二三四五两不等,间有六七两者”,州县以之采买解交,颇有盈余,约计每石可获米羡二三两不等。[24]
西南诸省地丁额数较轻,又无漕粮,州县陋规以杂税盈余为主。《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载:
川中宰官岁入无漕余等陋规,即有平余,亦为数甚微,不足以供岁出之用。……其所恃者契税报解之赢余耳。[25]
田房契税实行定额包缴,除解司定额外,盈余悉归州县。川省契税定额在乾隆末年仅78000两,至清季筹措甲午、庚子赔款,解额增至534000余两,为乾隆末年数倍,然各邑契税仍有盈余,可知嘉道之交州县盈余之巨。[26]
北省差徭、东南漕余、粤东米羡、川省契税盈余等,不过是笔者择较具“代表性”者言之,实际情况是各省普遍存在多种陋规,地域间的差别仅在于各陋规所占比重不同,这与各地财政收入结构的差异有关。如道光初年的山东,州县多“倚钱漕羡余为生”,地丁普遍加耗,漕粮则“重者至两斗八升完一斗,轻者亦两斗四升完一斗”,每漕一石,州县可获漕余两许。额漕较少之州县,则取给于“卷零”(完漕规费),无漕州县,则有“集头规费”(行户陋规)及“落地税”。[27]《吴煦档案》中存有道光、咸丰年间浙江乌程、江苏金坛等县收支账簿,可展现19世纪前半期江南州县陋规收支之实态,极为难得。[28]笔者将乌程县账簿中的收入部分整理为表1-1:
表1-1 道光年间(1843年前后)浙江乌程县收入各款年额
资料来源:《浙江乌程县收支账册(1843年)》《浙江乌程县道光二十年漕用各费账册(1840年)》,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7辑,14~1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光绪《乌程县志》卷25《田赋》,5页;柯悟迟:《漏网喁鱼集》,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说明:银钱比价据账册中反映的1580文/两、1200文/元,糙米市价据柯悟迟:《漏网喁鱼集》,5页。
乌程为财赋巨邑,其收入全部来源于赋税陋规,其中以漕粮、地丁盈余为大宗,或得自浮收(地丁、契税)、勒折(漕粮、南米、盐课),或得自与征收相关的规礼、规费(当规、盐规、产单)。较诸乌程,金坛可谓瘠缺,该县账簿“进款”项下载:“盐当季规各五百元;寿、节、到任程仪各八十元;盐引每引十文;税杂契每两二十文。”[29]可知陋规主要来自盐当规礼(季规与节寿、程仪),每岁约4480元,另有盐引规费、契税盈余两款。
清代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嘉道之际,他们负责征收除盐课、关税以外的各种赋税,其陋规也基本来源于此。在此过程中,州县官需与本署的胥吏、差役、幕友、长随等分享这些陋规。[30]更重要的是,他们又将其中一部分作为规礼送入各上级衙门。这正是清季西人马士(H. B. Morse)的直观感受:“一个中国官吏好像仅仅是为了他自己,以及他的同僚、上司和僚属们的生计而存在的。”[31]
(二)州县以上各级陋规
陈官俊曾形象地指出:“州县之陋规取给于百姓,而道府之陋规则取给于州县,所谓节寿规、四季规是也。”[32]其实不仅道府,州县以上各级的陋规都或多或少来自州县,后者例在“三节两寿”(春节、端午、中秋三节,上司及其夫人的生辰)及上司到任、过境及谒见时赠送规礼。前引乌程县账册支出栏下有“各宪节寿”一款,引用如下:
藩节寿各礼,门包洋三十元,无干〔乾〕礼,小随三元,外开发共十一元。
臬节寿,杭文二百两,新参同,门包洋二十元,小随洋二元,号房洋四元,外开发四元。
本道节寿,杭文二百两,新参同,门包洋二十元,小随洋二元,号房外开房〔发〕共四元。
运节寿各礼,门包洋十元,小随洋一元,外开发洋二元。
粮节寿各礼,门包洋十元,小随洋一元,外开发钱二千四百文。
学节寿各礼,门包洋四元,小随钱四百文,外开发洋一元。
杭府节寿各礼,门包洋四元,小随钱四百文,外开发钱五百六十文。
本府节寿、新参,司平银三百六十两,门包杭元三十六两……小随杭元三两六钱……外开发钱八百四十文。新参另给执帖门洋六元,新参另给管厨洋四元,新参另给众跟班洋四元,新参各役叩寿钱五千六百文。
府署三节,各役每次钱四千文,又厨火夫等每次钱二千另十六文,又把门门号每次洋三元,又投文、挂号每次钱七百文。又接帖门上每次洋八元,又跟班每次洋八元,又管厨每次洋四元。
按当日各上司“节寿”为规礼之大数。大数之外,以小数与其长随,谓之“门包”,通常另附十分之一的“随银”。又以小数与其传禀之役,即此处“外开发”“号房”之类。“乾礼”又称“乾修”,为州县馈送上司所荐挂名幕友之脩金。“杭文”“杭元”即杭州市平所计之银。乌程县每逢布政使、按察使、杭嘉湖道、盐运使、粮道、学政,本府(湖州府)以及杭州府官员节寿或到任(“新参”)之时,均赠送“门包”,并附“小随”“外开发”,其中按察使、杭嘉湖道、湖州府更馈以大额之规礼。湖州府因直辖该县,数额最多,除到任及三节两寿规礼较多外,各色长随(“把门门号”“接帖门上”“投文”“挂号”“管厨”“跟班”等)、衙役另有赏钱。此外,账册中另有“在城文武节仪”一款,即逢节日馈赠驻本县及省城杭州的文武同寅之规礼,各洋数元至十数元不等。金坛的情况与之十分相似,该邑规礼清单上开列着本府(镇江府)、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首府(苏州府)、本道(常镇通海道)、粮道、同寅(县学、捕厅、城守),每逢节寿、到任,各赠门包十余元至数十元不等,本府另送规礼,每次400余元。
节寿规礼之外,乌程县每月例送湖州府“月费”66.66两,全年共800两,每次另有门随洋10元。知府因公上省,乌程、归安二县每次送银50两。年底知府赴县盘查库项,须赠银400两。又,湖州府署各发审幕友脩金、火食亦由府内七县公摊,乌程每岁负担脩金240两,火食43200文,逢节日另赠各幕友节礼数元至十数元不等。不仅如此,府署内外一切琐细杂用,均由乌程、归安两首县负担。综计“各宪节寿”“府署费用”“在城文武节仪”各款,乌程县每岁至少馈赠各上司、同寅规礼银6258两。[33]
乌程的情况并非特例。清代自雍正朝创设养廉银,地方各级官员中,大抵督抚及藩臬两司事简而廉银较厚,道府以下,则事愈繁而廉银愈少。[34]其中道府(尤其是府)为当日地方行政中承上接下之要职,其廉银虽较州县稍厚,但与州县不同的是,道府并不“亲民”,不能直接在赋税征收中获得盈余和规费。因此,其公私之用几乎无不仰给所属州县(尤其是府内首县)。道光十二年(1832),御史徐宝善就指出,“向来道府收受陋规,曰三节,曰两寿,相习成风”,因“每岁修脯之费、公事之用,多或万余金,少亦数千金,悉借节寿之名取之州县”,而“州县无所怨,以为此事相沿,几成通例”。[35]在嘉庆初年的江西,“知府每月薪米之费,多取之于州县”,大县每月一百余两,小县八九十两,一县每年总须千余两,名曰“月费”,此外,“知府进省一次,各县亦送盘费银七八十两不等”。据说该省府缺向来“以属县多而有漕者为美缺,以属县少而无漕者为苦缺”,可见知府陋规出自属县漕粮盈余。[36]嘉道之交,直隶各道府因“养廉摊捐殆尽”,“又别无应得之项,延友办公,养赡家口,不免竭蹶”,“惟借州县所送到任、节寿、季规等项规礼为办公之用”。[37]可见,道府陋规基本是州县陋规的再分配。事实上,道府、州县之间的这一关系存在于各上下级之间,每一级官员都将得自属吏的部分陋规送入各上司的衙署。也就是说,州县以上各级陋规都或多或少地来源于州县。
对于督抚、布政使、粮道,以及少数道府而言,除去属吏的门包、规礼外,其陋规另有更重要的来源:因管理盐、漕、关、粮等事务,他们可以直接获得大量盈余、规礼,这是在更高级别上重复州县在赋税征解中的行为。如给事中黄中杰称:“各省督抚司道俸廉而外另得之项,岁有常规,督抚之兼关者则有税余,司道之管库者则有平余,道府之辖漕者则有漕余,又凡营销引盐地方无不各有规项。”[38]部分官缺“出息”较多,成为当日著名的“肥缺”。如四川夔州,广东韶州、肇庆,广西浔州、梧州各府及江西赣南道兼管税关,每岁盈余以十万计。陕西粮道、浙江杭州府、福建福州府及各属同知、广东广州府办理兵糈,其陋规取资米羡,江南诸省及河南、山东二省粮道则可获大量漕规。各省藩司陋规取资平余、解费,督抚兼管盐务、关务,亦有巨万之规费。[39]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按察使并不参与赋税管理,其廉银亦较督抚藩司为轻。因此,当日各省臬司多属“瘠缺”,其陋规与多数道府相同,主要来自州县的节寿规礼。[40]
(三)陋规的额数
前引二县账册直观地说明,陋规之款额是有成规可循的。康熙年间任山东郯城知县的黄六鸿在著名的《福惠全书》中就指出:“凡所云陋规者,乃地方历来之成例,而非自我创始者也。”[41]可见守令定义下的陋规最强调因袭“成例”。嘉道之际,官员也多奏称,相沿陋规俱有常额、定数,廉吏“于陋规之外无所求”,而贪劣之员则苛敛“竟溢陋规之外”。[42]这都提示出,陋规是由某种“惯例”或“旧规”来界定的,其数额相对“固定”,逾此之外时人即视作“赃私”,不复为陋规。
官员按相沿惯例所得之陋规,常被称为“自然之出息”,优缺、瘠缺之间,出息多寡相距甚远。关于其数额,由于官员讳言,极少有可靠的记载。然各优缺的出息额,似又是当日官场中的“常识”。嘉庆二十五年,某官员奏称:各省州县“缺分美瘠、费用繁简,各自不同”,如山西州县陋规,“有千余金,有数千金,或万余金至二万金者”,而著名的美缺,“如江南之上海等县、河南之祥符等县有多至十余万,山东之胶州、潍县、章邱、恩县有多至数万者”。[43]前文表1-1乌程县账簿可与之互证,该县陋规之大宗——钱漕盈余、盐当规礼各项,就达217355两。金安清也指出,嘉道年间,上海、南汇、嘉定、宝山四县,仅漕余一项,每年即有十余万两。[44]同期,湖南衡阳钱漕盈余可至六七万两,其数“视官吏廉贪能懦为多寡”,“而积任承袭,亦自有授受,廉者恃以自给,贪者无厌,或别求聚敛”。[45]而在湘潭,民间谓乾嘉年间殖官于此者,“不贪不滥,一年三万”,嗜利者不知足,犹可以多取。[46]这些记载说明:陋规之额数自有相沿惯例,足恃官员自给,然贪滥嗜利者尚可于此外“别求聚敛”。
以上记载多出自优缺,就整体而言,如尹壮图所言,陋规不及2000两者,“本系历来苦缺”,多数州县在2000两至数万两之间,兼管税关之道府,出息多在20000两以上。[47]郑家麟也观察到,州县陋规,“多者巨万,少者亦不下数千”[48]。这些描述或不十分“精确”,但至少在时人看来,除去少数苦缺,多数州县的陋规在2000两以上,数千两犹为少者,多者可至数万两。按州县额设廉银多为500~1400两,这意味着,嘉道之际,州县于陋规所入已经普遍高于法定之廉俸。
嘉庆四年,章学诚就指出,官员公私之用,“未有徒恃区区廉俸可给足者”,“区区”二字正道出廉俸之无足轻重。[49]乾嘉之际历任福建各属教谕的谢金銮也建议,官员初到任时宜详察该缺每岁“入数”,即“钱粮出息”“杂项出息”及廉俸。可知在地方官看来,出息在收入中的重要性大于廉俸。[50]嘉庆初年,洪亮吉在《守令篇》中有一段著名的描述:乾隆后期以来,里中任守令者之戚友为其所虑,唯在该缺“出息若干”,“一岁之可入己者若干”,而至守令赴任,“必先问一岁之陋规若何,属员之馈遗若何,钱粮税务之盈余若何”。亮吉所记为彼时日下之世风,然这一记载也透露出,乾嘉之际,守令们趋之若鹜的“出息”确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51]时人的这些观察亦得证于乌程县账册,知县1645两的法定廉俸甚至不足217355两陋规收入的百分之一,而且廉俸一项根本未记入账册的收入栏中。[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