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合规的兴起与主要形态
刑事合规于20世纪90年代发端于美国,其对刑事合规制度较为系统的规定,为其他国家刑事合规制度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参照。进入21世纪,刑事合规的观念与实践迅速扩展,不仅众多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刑事合规制度,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其中。1 除了国家层面刑事合规制度的蓬勃发展,以2002年生效的《OECD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 、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UNCAC)以及2009年生效的《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个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刑事合规问题也予以了高度重视2,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刑事合规日益呈现出全球化态势。时至今日,刑事合规的发展已非个别国家的现象,而是突破了地域、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不同法系之间呈现出政策导向高度趋同而不需要刻意证明的国际化法律现象,以致在当代意义上言及企业合规,其基本意境已指向刑事合规。如果切断了旨在促进法的普遍遵守的企业合规与旨在制度化预防犯罪的刑事合规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合规的理解就回到了过去,就失去了合规概念应有的时代价值。
纵观全球刑事合规制度的主要存在形态,除美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外,以意大利、英国、西班牙、法国为代表的刑事合规制度,在制度设置及运行机制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并呈现出各自的鲜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