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
- 易延友
- 1667字
- 2023-04-21 18:43:08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以上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过程简介。在此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共提供了五个方面的理论来支撑规则的创立:(1)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要求排除非法证据;(2)对非法证据的容许将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持续侵犯;(3)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理要求排除非法证据;(4)司法的纯洁性要求排除非法证据;(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震慑将来的违法取证行为。69
第一个理论在博伊德诉美国一案中得到阐述。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排除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文件的理由就是,通过强制手段获得的证据如被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和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没有什么区别。70该理论虽然在联邦最高法院随后的判例中较少被探讨,但是最终还是在1976年的Andresen v. Maryland一案中被抛弃:该案法院解释说,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反对的是强迫公民自己提出文件,但并不反对政府通过搜查与扣押获得文件。71
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二个理论是容许非法证据将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持续侵犯,从而扩大了警察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一案判决中的措辞就包含了这样的意味。根据该案判决,容许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就如同在第五修正案规则之下容许通过强制手段获得的供述一样,都是原先的违法行为的持续。72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74年的一个案件中又明确抛弃了这一理论,并解释说第四修正案的排除规则并非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救济。73即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三个理论。事实上,救济理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获得赞同。这一理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权利的必要救济。大法官霍姆斯在1920年的一个案件中明确地说:禁止以某种特定行为获得证据的内在要求,就是将该证据予以排除。74换句话说,排除证据的目的是对非法手段造成的后果进行恢复。但这一理论也在1949年的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一案中被抛弃。该案法院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并不能够达到对权利受侵害者的救济,即便排除非法证据,受侵犯的隐私权也难以恢复(restore) 。75
排除非法证据的第四个理论是司法纯洁性理论。 1914 年的威克斯诉美国案判决首次提出了这一理论。该理论认为,容许非法证据就是对警察违宪行为的肯定,排除非法证据则是避免对警察违宪行为加以肯定,它可以避免使法院成为警察恶意违反宪法的同谋和帮凶。76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将司法纯洁性作为其判决的首要依据。77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的Stone v. Powell一案中指出,该理论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领域并不吻合,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大陪审团听证程序中、用于弹劾证言可信度时均具有可采性;如果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的纯洁性,那么在这些场合非法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78可见,司法纯洁性理论在有些场合并不具有说服力。
迄今仍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是震慑理论。在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将震慑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79该理论在后来的判例中得到不断强化。 1960年,在Elkin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排除规则的目的就是震慑——它是通过根除藐视联邦宪法动机的方法强制警察对联邦宪法提供的权利保障予以尊重的唯一可行之路”80。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其在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案中判定的对违宪行为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外的有效的救济途径的结论,但是继承了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震慑的理论。81但是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也同时提到了司法纯洁性理论,不过很快就被抛弃。在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如果不是唯一——的目的,乃是震慑警察的不法行为。82
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是一个相当有效的帮助。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的一系列案件中都将根据其理论基础决定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例如,根据震慑理论,如果排除非法证据不足以吓阻违反联邦宪法的行为,排除规则就将不会适用;同样地,如果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至其他领域,虽然该延伸适用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但若效果不显著,则将会在排除非法证据带来的震慑效果和排除该证据付出的成本之间进行衡量。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