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泛事观:研究古典诗歌叙事传统的重要基础

泛事观是中国古代诗歌叙事传统的重要基础,建构现代意义的诗歌叙事研究,必须以泛事观为起点。

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定义诗歌“叙事”?在下定义以前有必要明确,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意义层面上谈论“叙事”。在不同的意义层面所讨论的“叙事”,具有不同的的内涵。这一点可以借由我们比较熟知的“抒情”来理解。从文学表现的层面说,“抒情”是一种表现手法,与之并行的还有议论、叙事、描写等。而当我们讨论中国诗歌的抒情传统时,“抒情”更近于一种文学功能。这种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各种表现手法的支持。正是在此基础上,才有“借景抒情”“托物言志”“托事言情”等提法,这实际上是将写景、叙事、“抒情”(作为表现手法的抒情)等表现方法视为实现“抒情”(作为功能的抒情)的手段。由于两个层面的紧密关联,对抒情传统的探究,往往兼有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并且不容易被区分开来。

“叙事”也如是。我们所谈论的“叙事”,在第一层面上是一种表现手法,主要指陈述事情、陈说事实,与抒情、议论、描写等手法平行。而在另一层面,“叙事”又是一种功能,指向诗歌对于“事”的处理。在这一层面,抒情、议论、描写等手法就会成为诗歌表现“事”的手段和途径。尽管这两个层面密不可分,但却分属不同的意义范围。过去谈论诗歌叙事,常常只视其为一种表现手法,如此一来,容易把作为手法的“叙事”看作实现“抒情”功能的手段。这的确是重要的事实,但并不全面。只有认识到作为功能的“叙事”,同样是诗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才能在同一平台上审视诗歌的抒情传统和叙事传统。因此,研究诗歌叙事传统首先关注的是作为文学功能的“叙事”,在此基础上再来谈论作为手法的“叙事”。

站在诗歌功能的角度,我们讨论的“叙事”指的是:诗歌如何面对事、认识事、处理事、呈现事,如何以诗歌形式完成对事的表现。我们研究诗歌叙事传统,就是要探索作为功能的“叙事”如何在诗歌中实现、具有怎样的特色。在这种定义的需求下,作为叙事传统基础的泛事观就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只有了解古代作者认识“事”、理解“事”的方式,才有可能实现诗歌叙事传统的探寻。

与此相关,作为表现手法的“叙事”,也是在泛事观基础上形成的,其内涵也与现代叙事学有所不同。前文已经提到,尽管“叙事”是中国古代自有的术语,但古人对概念的准确性不太在意,而且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和用法,故而作为手法的“叙事”也长期没有精确的定义。大约要到明清时期,随着诗学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入,诗论家在讨论“叙事”时才有了较为清楚的内涵,大体上取“陈述事情”的本义,并与写景、抒情、议论等作平行的讨论。如毛先舒《诗辨坻》:“诗言情、写景、叙事,收拢拓开,点题掉尾,俱是要格。”65方东树《昭昧詹言》:“大约不过叙耳、议耳、写耳。”66这时候的“叙事”含义才比较清晰,而且也在与其他表现手法的对比中找到了比较明确的定位。因此,在定义作为手法的“叙事”时,可以借鉴明清诗论家的意见。基于泛事观,作为手法的“叙事”,主要指用诗的语言将“事”或“事”的片断陈述出来,不要求故事性、情节性或前后的连贯性,即便只是一句诗、只是陈述某一件行为,在表现手法上也可以称之为“叙事”。

将作为诗歌功能的“叙事”与作为诗歌表现手法的“叙事”相结合,方能明确诗歌“叙事”的基本内涵。而在明确诗歌“叙事”的内涵之后,需要进一步认清的是研究诗歌叙事应当关注的重心。“叙事”是文学体式以及许多非文学体式都具有的功能。而诗歌“叙事”功能的实现需以诗歌为载体,其载体的独特性,必然影响到其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因此,以泛事观为基础的诗歌,也在实现叙事功能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通过上文对泛事观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尽管古代诗歌没有以讲述故事为诗歌的重点,但在漫长的发展史中,从未放弃“事”本身,而且形成了看待“事”的独特视角。泛事观对“事”的理解具有宽泛性,既包括相对完整的事件,也包括片断式的“事”,并且以片断的“事”为主流。因此诗歌对于叙事功能的实现,也就以呈现片断的“事”为主要表现类型。以泛事观为基础的中国诗歌叙事,可以是表现人物的某些行为或动态,也可以是叙述事物所处的某种现象、状态,还可以是呈现某一事件情境中的相关景物和场景,乃至事件情境中的人物情绪、感受、思考等。探讨诗歌“叙事”时,必须兼顾各种“事”的表现类别,思索各种表现手法对于叙事功能实现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理解古代诗歌情、事、景、理等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泛事观视角下再来思考诗歌叙事传统,会发现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可以获得新的思路,比如关于“叙事诗”的问题。学界通常认为,中国古代的“叙事诗”不发达,“叙事诗”非常有限。现有一些诗歌叙事的研究,不过是在古代诗歌中寻找“叙事诗”。事实上这个“叙事诗”是西方叙事学中的概念。以西方的“叙事”标准来衡量中国古典诗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诗歌发展的实际。在面对以片断式叙事为主的中国古典诗歌时,往往会陷入难以解释的困境。而在理解了泛事观以后,即能对古代诗歌叙事作新的审视,跳出“叙事诗”的局限,将古代诗歌丰富多彩的叙事表现纳入考察范围。

泛事观视角让我们可以重新发现并充分利用古代诗论中丰厚的叙事资源,对古人的叙事选择作全新的审视。从现代叙事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容易误以为古代诗人不看重叙事。事实上并非如此,古人并非不看重,而是自有一套评价标准。白居易和杜甫被认为是善于叙事的两位大诗人。以现代叙事学的眼光来衡量,白居易的《长恨歌》当然是经典的叙事作品。然而在古人看来,相比于白居易的过分详尽、浅切,论者更推崇杜甫的简而严、微而婉。苏辙认为白居易“拙于纪事,寸步不遗,犹恐失之”,称白居易“望老杜之藩垣而不及也”67。张戒虽然承认白诗有“状难写之景,如在目前”“道得人心中事”的优点,但又批评白诗“情意失于太详,景物失于太露,遂成浅近,略无余蕴”,因此在张戒看来,白居易《长恨歌》远不如杜甫《哀江头》的“微而婉”68。不能“寸步不遗”,意味着不宜采取过分详尽的叙事,而要对事件的组成环节进行筛选,采取窥一斑以见全豹的片断式呈现方式;追求“微而婉”,则不但需要选取最具表现力的片断,而且要在不动声色中融入价值判断。这种评价标准的形成,是与泛事观融通事与情、不区分事件与事态的特性相关联的。它并非对叙事的贬低,也并非对抒情的片面推崇,反而体现了诗人对叙事方式的主动选择,并且主动协调叙事与抒情的关系,以求达到更好的诗歌表达效果。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诗歌对“事”的认识属于一种泛事观,这是古代诗歌叙事的基本特性,也是古代诗歌叙事传统的重要基础,对于中国诗歌传统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要开展古典诗歌叙事的研究,必须以泛事观为出发点,在泛事观基础上重新审视古代诗歌的“叙事”,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西方叙事学的干扰,才能减少古代抒情诗论对叙事诗论的遮蔽,进而寻找到符合古代诗歌发展实际的研究模式,正面评价古代诗歌所选择的叙事方式及所体现的叙事特色。基于泛事观而展开的诗歌叙事研究,必能带来对古代诗歌叙事传统的全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