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特征

1.法定性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不制定章程,则不能成立公司。章程实际上是连接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纽带,既是经营者对投资者的一种经营承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行使监督权并对公司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权的依据。

(2)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内容。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逐一载明,不得遗漏。章程内容亦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因为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亦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3)变更须经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亦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4)制定和变更后均须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即需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变更章程的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2.公开性

公司章程需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且任何人均可以在登记机关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方式,查询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3.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指,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章程决定着公司日常治理和运营各方面的行为规范。

(2)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依法登记或者修改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不发生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