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效力及适用比较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均可作为公司治理工具,约定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但从各方面讲,两者有较大区别。

(一)两者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以设立或经营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受《民法典》的规制。而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所必备的文件,性质上有些类似于合同,但由于公司章程更多的是规范股东行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应受《公司法》规制,但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时,也可参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认定。

2.效力不同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股东协议仅在签署协议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效力,即股东协议仅产生对内效力,即不对签订方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而公司章程因为经工商登记而具有了对外效力,也称公示效力,即公司章程除能够约束内部人员,对公司外部人员也可产生效力。

3.约束范围不同

如上所述,股东协议只约束订立协议的股东,而章程不仅约束股东,也约束董事、监事、高管等。

4.法律重要性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亦明确约定了章程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但《公司法》并未对是否需要签订股东协议以及约定哪些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两者发生冲突时的效力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未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的适用选择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不鲜见,即对同一案件中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时的效力认定并不一致。对于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须针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应考虑二者冲突所涉及的主体,主体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若是涉及公司章程法定调整的事项,如董事会权利、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程序等。两者冲突时,当然适用公司章程。只涉及签订协议各方股东的利益的,或者有特殊约定的,发生冲突时宜根据协议解决。这是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设立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一致,章程修改后不一致的,应看作股东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涉及对除了发起人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的事项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当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公司章程的效力应高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而言,查阅已经公示的公司章程是了解一个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基本渠道,而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