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一)基本理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提交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b.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d.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流程
1.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