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赋能:提升法律思维力》:超脱日常思维的法律思维
- 公民法律思维养成50讲: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 李涛
- 18942字
- 2024-05-31 17:04:25
导读:
看了那么多普法案例书,为什么还是感觉自己不懂法?
掌握了许多法律知识,路见不平的时候,为什么不敢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专业的法律人都是怎么解决问题的,为什么自己总是学不会?
因为你缺乏的不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思维力。
思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大脑活动,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它并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高冷,任何人都可以站在门口看看究竟。
法律人有时候表现出来的冷酷,只是为了更加理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电视剧里的优秀法律人不仅是衣着光鲜,气场强大,更重要的是他们解决问题的方法让人惊艳。为什么平常人想不到如此精彩绝伦的解决方案?无他,法律思维尔。
提升法律思维力,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加点法律思维,往往会产生奇妙的化学反应。本编重点讲解如何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力,通过了解法律人的基本价值观和思维共识,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定律,为日常思维赋能增力。
我思故我在。
——笛卡尔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孔子
导读:
受个体教育水平、生活经历、性格等因素的影响,公众的日常思维具有单向、线性、直观的特点。法律人也是普通人,有所不同的是法律人经过专业的法律思维训练,因此逐渐拥有了区别普通人的多向、发散、抽象的法律思维力。公众可以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加点法律思维力,帮助自己的思维实现新的跨越。
本章着重向读者介绍关于法律思维的基本问题,以及法律思维对提升公众思维力的重要价值。
第1讲 相识:面对纠纷多用些法律思维
日常生活中经常流传着一句话: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办。生病了就去医院找医生,没钱了可以找银行贷点款,遇到困难了可以寻求警察帮助。如果发生纠纷呢?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个律师。既然我们的日常思维可以搞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那我们为什么要去学法律思维呢?社会分工已经如此之细了,干吗还要给自己找“不痛快”呢?
那我要告诉你的是:法律思维对你很有用,它不仅可以在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帮你渡过难关,还可以在日常小事中发挥重要作用。
01 法律思维让维权更有底气
先来看一个生活案例:
小王开车回到家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看见一位素不相识的小区邻居在停车库洗车,污水横流。尽管离自己的停车位很远,但小王想到最近病毒造成的疫情肆虐,整个停车库通风一般,存在公共安全卫生的隐患。于是小王停车摇下车窗与邻居理论。邻居却说:“我也是小区的一员,我在车库也有车位,我有权利这么做。”而且该邻居还对小王不屑地说:“你有什么权利来管我呢?我又没有影响你的停车位,我洗车用的是自家打来的水,哪里碍着你的事了呢?”小王一时语塞,竟无言以对,只好气呼呼地回到家。
也许你会说,小王并不是能言善辩之辈,换作我一定能把道理讲通。在这里我并不想与你讨论怎样打赢这场“口水战”,我想告诉你的是法律人会怎样思考案例中涉及的问题。
邻居口中所说的“权利”是一个法律名词,是一个公民能够实施作为什么行为的法律依据。那么案例中的邻居有在车库洗车的“权利”吗?事实上没有。邻居只是把自己贪图方便、满足自己清洁车辆需要的欲望包装成了“权利”。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小区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任何单个的小区业主无权占用小区公共空间,除非得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邻居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个人行为,小王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正告他:你没有在公共停车库洗车的“权利”,你口中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你只不过将你的欲望包装成了法律上的权利。
在法律人的思维中,权利总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而“权利”“义务”这些概念的引入实际上就是法律思维的具体体现。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善于“抽象”,这种抽象的法律思维有点类似于我们日常思维中分类、归纳、总结和提炼的综合体,只不过比这些日常思维更加高度凝练,于是就产生了许多法律领域里的专有概念和名词。例如,大家经常听到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善意取得等,权利、义务也是法律特有的概念。
社会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行为千千万万,而且千变万化,法律如何来评价这些具体行为呢?答案就是“抽象”。在日常思维上加上一点抽象的法律思维,可以让你的思维更加清晰、缜密和多元,在面对日常的磕磕碰碰时也更多了一份底气。
02 用法律思维预判日常行为的底线
法律人不仅活跃在法庭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许多法律人的身影,其中不乏行业翘楚。例如,主持人撒贝宁、企业家比尔盖茨、诗人海子、作家托尔斯泰、卡夫卡等,他们都具有法学教育的背景。也许你会说,我所学的专业也涌现出了许多行业精英。但是,就专业跨度而言,法学专业的人在各个领域内成功的概率,较其他专业而言是领先的。这并非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而是有许多内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法律思维的作用。
作为社会人,我们每天都在面对各种各样的难题,而且都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你会发现成功者的身上都会有一些共同的闪光点。例如,流传甚广的管理学经典《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中提到的善用有效的时间、先后次序的考虑、反面意见的运用、影响决策的要素等,都与法律思维有相通之处[1]。比如,反面意见的运用,实际上就是法律思维正反抗辩说理能力的体现。而善用有效的时间管理,则暗合法律思维善于在大量原始事实中发现问题的能力。至于先后次序的考虑、影响决策的要素,与法律思维中的程序思维、价值判断思维都有异曲同工之处。
法律思维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拥有强大的法律思维武器甚至可以慢慢改变一个人的气质,让一个曾经习惯简单思考的人变得更加懂得权衡利弊,让一个行事犹豫不决、瞻前顾后的人变得更加勇敢果断。因为法律思维可以帮你打开法律这座知识的宝库,让你预判日常行为的底线在哪里,具备底线思维,从而让你为人处世更加有底气。
03 面对纠纷多用些法律思维
来看一个案例:
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座“假日花园”楼盘,广州市民张某来到假日花园售楼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决定以每平方米1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住宅。楼盘销售人员拿出一份《假日花园高层洋房认购协议》与张某签约,协议约定7日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当场刷卡支付了定金8万元。
到了约定时间,张某联系销售人员要求签约,销售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一个月后,销售人员打电话通知张某,称开发商不接受认购协议,如果张某想要买房,必须以每平方米16000元的价格购买,并告知张某自己只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销售房屋。
张某经了解得知,受地铁规划等利好政策的影响,该楼盘价格出现大幅上扬。张某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称自己并未与张某签订协议,中介公司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张某这才发现协议文本中甲方一栏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落款处只有销售人员个人签名。定金收据上加盖的是中介公司印章,POS机小票上也显示收款方为中介公司。
张某又找到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称之前一直是自己所在的中介公司代收定金,两个公司之间有委托代售协议,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卖,中介公司也没有办法,只能退还8万元本金给张某。于是张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公司及销售人员一同告上仲裁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定: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中介公司及销售人员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作为一位普通公民,以一己之力对抗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公司、销售人员三方,最终维权成功。总的来说,张某的成功首先靠的是以一敌三的勇气,这个“勇”从哪里来呢?事后张某在接受电视记者采访时说:“我权衡了一下利弊,最坏的打算无外乎损失点仲裁费,但我觉得开发商的压力比我更大,中介公司和销售人员有很大可能会站在我一边,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没有错。”
张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甚至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虽然有律师的帮助,但我们从张某的话中仍然可以嗅到法律思维的味道。真实的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有许多灰色的地带,例如案例中的中介公司和销售人员,他们既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合作伙伴,又是本次销售纠纷的受害者。张某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很多,但是在涉及多方利益考量,特别是存在灰色地带时,如何权衡选择最优方案就得靠法律思维来帮忙。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是怎么做的呢?他先是去派出所报警告销售人员诈骗,取得报警回执,固定了纠纷事实;接着又邀请电视台媒体进行曝光,给开发商、中介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然后又积极争取中介公司和销售人员出庭作证,在律师的帮助下完善了证据链。懂得权衡利弊的辩证思维,让张某选择了最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策略,并果断实行,最终成为法律思维的受益者。
现在再让我们回答“法律思维对我有什么用”的问题。法律思维不仅能让普通人的思维更加缜密思辨,而且能让我们拥有处理复杂问题纠纷的思维武器,至少不会让我们哑口无言、无话可说。
通过了解和掌握法律思维,加上一定的法律思维训练,可以让每一个公民在处理复杂问题时变得更加有能力,更有勇气面对生活中的不公,更加有效地配合司法机关和法律专业人士,更能果断地采取维权行动。说不定,法律思维还能帮助我们不断成长,逐渐成为跨行业领域的卓越人士呢。
第2讲 异同:有个性的法律思维
01 法律思维中的“事实认定”
我曾经与一个朋友讨论什么是法律思维。朋友说,法律思维不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我说对,那怎么来实现这波操作呢?朋友又说,你们法律人不是讲逻辑吗?逻辑就是“三段论”,杀人是犯法的,张三杀了人,所以张三犯了法,要治罪。我又问,那怎么认定张三杀了人呢?朋友笑笑说,那就是你们专业人士的事了。
在我看来,上面这段对话可以视作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相比较的一个缩影。
就日常思维而言,往往呈现单向、线性的姿态,朝着一个目标方向前行,直接抵达目的地是最好的。就好比我这位朋友所说的,事实清楚张三杀人了,法律也在那儿,运用逻辑三段论似乎就搞定了。但是法律思维考虑的却远非这么简单。
首先,得考虑张三是不是真的杀人了。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效力如何,证据组合起来能否达到证明标准,证明杀人者除了张三以外不可能是其他人。
其次,还得考虑有没有证据反驳张三杀人的事实。反驳有没有证据,证据之间有没有相互印证,这些证据组合起来对张三杀人的事实认定有怎样的影响和冲击。
你看,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相比就表现出多向、发散的形态。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思维特别善于正向和反向的双向思考,这就好比《射雕英雄传》中老顽童周伯通的“左右手”互搏。这可不是法律人喜欢玩自虐,而是法律思维本身鲜明的特点之一,不仅要善于认定事实,而且要善于发现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回答这些问题,法律圈内管这样的思维过程叫作“事实认定”。
02 法律思维中的“法律适用”
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区别还远不止这些。日常思维对“以法律为准绳”的理解是,既然法律都已经公布了,用好、用对就是了。但在法律思维看来,“以法律为准绳”也叫作“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哪有日常思维想的那么容易。
举个例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请你告诉我,什么是“卖淫”?
你也许会回答,“卖淫”就是“失足”女性为了钱向嫖客提供性服务。
那么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与刘某、冷某等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关人员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酒吧内,李某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酒店等地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有关词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因此组织男性向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2]
我的问题是:组织男性向同性卖淫是否属于“卖淫”呢?
你是不是有点蒙,心想你怎么不按套路出牌呢?我并非故意刁难,而是现实生活本来如此。
现实中,许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犯罪分子从来都不是按套路出牌,对着刑法条文规规矩矩地实施犯罪,而总是有着各种稀奇古怪、五花八门的犯罪手法。
如果你是法官,上面这则案例你会怎么判呢?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构成组织卖淫罪。
上述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刊载的指导案例。裁判理由认为: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虽然并未对“卖淫”作出明确限定,但司法者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对“卖淫”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汉语词典中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但是,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汉语词典解释的解释,并不必然违背法律规定,同性卖淫符合“卖淫”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因此,被告人李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03 运用法律思维解释和适用法律
日常思维中的“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思维中叫作“事实认定”。日常思维中的“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思维中叫作“法律适用”。
如果按照日常思维的想法,最好所有的犯罪事实都能跟法律条文“无缝对接”,很可惜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你会发现,法官的工作就是在运用法律思维解释和适用法律,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接。这可不是简单地、机械地套用逻辑三段论,而是有价值判断、实质解释、博弈思维等法律思维加入完成的复杂过程,包含着法官深邃的思维功底和个人智慧。
这一波操作可不是在自动售货机上投个币就出商品那么简单。现在人工智能、大数据非常火,有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引入人工智能审判,输入案件事实就得出判决结果,不仅可以节省法官资源,还可以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事实果真如此吗?法官可以被人工智能取代吗?我的答案是:不可能。
人工智能永远不会明白,为什么要将“同性卖淫”也解释为“卖淫”,也不会理解“组织卖淫罪”法条背后蕴藏着对社会公序良俗法益的保护,更不会权衡把组织同性卖淫这种行为归入组织卖淫罪加以打击是利大于弊,这样思辨的法律思维、不以对错而以利弊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知识可以录入、理解、应用,但思维却需要综合性的考虑、体系化的思考,并以逻辑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才是法律思维真正核心、重要的内容。
04 运用法律思维防患未然
也许你会说,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日常思维中也有趋利避害的思想,与法律思维并没什么不同。说得没错,但是,法律思维较日常思维而言,在权衡利弊方面表现得更为执着和明显。
通常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专业的法律人可以提出若干个解决方案,并且告诉你ABC方案各自的利弊,然后让你作出选择。而方案A中又蕴含着DFG等情况,每种情况的出现又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你看,这是不是有点像用多种方法解一道数学题,还附带有若干的解题假设条件。
你也许会认为,法律人就喜欢故弄玄虚,炫技罢了。我要告诉你的是,对同一个法律问题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恰恰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重要体现。如果一个问题只有一种答案,那还能称之为科学吗?法律思维就是我们寻求最优解决方案的钥匙。
听了我上面的讲述,你可能还会问,在我认识的人当中也有许多善于解决问题的能人,他们并没有法律学习的背景,总不能说他们的思维能力中都有法律思维的功劳吧?没错,法律思维不会贪这个功。我想说的是,法律思维不仅在解决问题方面有区别于日常思维的显著特点,在发现问题方面更有过人之处。
我们都知道预防重于治疗,早发现才能早治疗。有的人很善于解决问题,但却不善于发现问题。问题在于,很多问题等到暴露时就已经晚了,错误的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张某与陈某(女)经人介绍自愿恋爱结婚,婚后二人夫唱妇随地做起了生意。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夫妻俩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家境日益殷实。两人商量,以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成立某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由张某担任法人代表,陈某出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之后,生意逐渐步入正轨,盈利不菲,但由于是“夫妻公司”,两人觉得没有必要计较太多,因此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目,也从来没有进行过利润分红。张某与陈某约定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每月从公司利润中拿出2万元用作日常生活开支。为了经营方便,张某以公司法人名义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陈某处理公司名下资产。
可惜好景不长,因张某出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在此期间,陈某利用公司授权分多次提取公司售房款100余万元,并将其中5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3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个人债务、剩余20余万元据为己有。张某知悉后心中不满,以陈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调查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来陈某的律师介入,警方因证据不足作撤案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最终是作撤案处理,但陈某已经在看守所内待了20多天,饱尝失去自由的痛苦。如果陈某在公司风生水起的时候,懂得防范法律风险,就不至于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有鉴于此,社会上许多公司都会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不仅仅是遇到麻烦时才请律师打官司。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早发现问题,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最优解决方案。
预防官司出现远比打官司胜诉重要。特别是对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如果实现没有做好法律预防工作,可能整个商业模式都会受到影响,到时面临的可能不是一桩官司,而是一堆官司。
这实际上就是法律思维中的底线思维的体现。遇事想到最坏结果并提出预防对策,普通人思维中的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到了法律思维这里全部变成了四个字:万无一失。还可以再加上一句:即便有失,也要可控。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个性鲜明。现在你是否能明显感觉到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之间的不同呢?
第3讲 习惯:法律人思考的方式
看了前两讲的内容,你也许明白了社会大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思维的意义和价值,也大致感觉到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不同。那么从这一讲开始,我就来回答你什么是法律思维,怎样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01 学者眼中的法律思维
什么是法律思维?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你也许会感到奇怪,不是说法律人最会下定义吗,怎么对法律思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呢?
不是没有,而是太多了。
之前我也讲过,法律思维的一个特点就是多向性和发散性,于是许多优秀的法律人都在尝试从各个角度给法律思维下定义。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说:“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这个定义中指出了法律思维中包含有逻辑思维、价值判断思维的特点,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想要达到的目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也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书中介绍了他对法律思维的看法。他认为法律思维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人习惯运用“法律术语”来思考问题,也就是我们之前所提到的“法言法语”。
第二,法律人习惯将“合法性”作为问题判断的标准,这里的合法性会优先于合理性。
第三,法律人运用证据构建“真相”,这个法律意义上的“真相”与客观事实的真相有着一定的差异。
第四,法律人总是坚持“程序正义”的思考,主张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陈瑞华老师对法律思维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包含了法律思维中蕴含的精准性、逻辑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教授也曾提出他对法律思维的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思维讲究体系性和逻辑性表达问题的能力,二是法律思维要求具有正反说理的抗辩能力,三是法律思维具有从大量原始法律材料中发现问题的能力。车浩教授的观点与陈瑞华教授观点的相似点在于,都认为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内含有辩证思维和证据思维的特点。
你看,法学教授们虽然表述的核心意思一样,但角度和语言却有较大的区别,这恰恰是法律思维多向性、发散性的体现。
02 法律思维的具体内容
看完了大法官、法学教授们对法律思维定义的观点,再听听律师怎么说。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在他的《决胜技术理性:刑辩的第三条道路》课程中讲到了法律思维。他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业务水平的刻度尺,养不成法律思维,就永远是法律职业的门外汉。
他总结出了十大法律思维,分别是:逻辑思维、证据思维、经验思维、精确思维、逆向思维、理性思维、底线思维、结构性思维、程序思维、价值思维。这样的定义方式将法律思维表述得更加具体形象,内容也更加确定化。
无独有偶,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教授在“得到”APP上开设了《法律思维30讲》课程,课程中也提炼出了法律思维的六种基本思维模型,分别是:凡是讲规则、凡是讲权利、凡是讲程序、凡是讲终局、凡是讲预期、凡是讲权威,与邓学平律师总结的十大法律思维也有相通之处。
例如,“凡是讲规则”其实就包含了法律价值思维,“凡是讲权利”暗含了法律精确思维,“凡是讲终局”也蕴藏着程序思维的内容。
之前的讲座中,我讲到了法律思维多向性、习惯“左右互搏”的特点,在关于法律思维定义的话题上也有所体现。
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一书中讲到,即便是同班同学,最后也未必能构成一个想象的“法律共同体”,一旦进入司法实践,职业法律人会按各自职责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我不认为有一种可供人分享的法律人思维或法律思维”。[4]
你看,同样的法律问题在不同的法律人看来,选择不同的角度,就能得出不同的答案。
03 法律思维:法律人思考问题的习惯
讲了这么多关于法律思维的定义,那么我对法律思维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我对法律思维的理解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律思维,就是法律人思考问题的习惯。
既然是习惯,那么就能够靠后天的教育和训练逐渐养成。就好比小时候我们都还不会刷牙,随着年龄增长就慢慢养成了刷牙的习惯。
如果是好的习惯,当然可以相互介绍和分享。例如,早睡早起、早起晨练、晨读等,只要你能接受这样的好习惯,并且坚持训练,习惯就完全有可能养成。法律思维同样如此,法律人好的思维习惯当然可以与所有人分享,普通人只要感兴趣,不排斥学习和吸收,就完全可以从中获益。
怎样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呢?
法律人面对问题时,思考的习惯具体来讲就是“三步走”:识别法律关系、归纳纠纷争点、寻找解决问题最佳方案。
举个例子:
小朱是某美容院的员工,高姐是该美容院的VIP顾客。小朱长相清秀,为人乖巧,嘴甜手勤,深得高姐欢心。一来二去,两人便以姐妹相称。小朱得知高姐家境殷实,便提出可以帮其向自己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不但可以升级为美容院高级会员,还能成为公司股东享受高额分红。
高姐基于对小朱的信任,在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连续11次向小朱的账户打入600余万元。从第一笔款入账开始,小朱每次都预先扣减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付给高姐,并赠送美容按摩床、提供免费美容服务等。如此反复,直到高姐有一次向小朱索要分红时,朱某称投资失败无法继续获得分红而导致案发。
经查明,高姐提供的所有“投资款”均在小朱的个人账户上,小朱可以独立支配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小朱将11笔款项用于投资其所在的美容公司,但有证据证明小朱使用了11笔款项中33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自住。案发后,小朱辩称其向高姐借钱投资,所谓的“分红”就是支付给高姐的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案件事实在普通人看来有些拿不准。小朱和高姐之间的经济往来,究竟是借贷,还是诈骗呢?
法律人思考的习惯是:
第一步,识别法律关系。
现实中的法律关系共有四种: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法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划范围”,判断案件事实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贷关系,另一种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诈骗犯罪。
第二步,归纳纠纷争点。
案例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小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高姐财物的故意。通俗地讲就是,小朱提出帮高姐向自己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是真想帮高姐投资做生意呢,还是想以投资为名讹钱。
第三步,寻找解决问题最佳方案。
要想证明小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高姐财物的故意,还得运用法律思维中的证据思维。小朱的口供属于证据,但并不一定是她真实的想法,还得结合小朱的具体行为,以及高姐的说法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小朱的真实想法。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证实小朱具有非法占有高姐钱财的主观故意,所谓投资款不过是用来行骗的幌子,小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前面零零碎碎讲了许多,基本算是回答了什么是法律思维,以及怎样运用法律思维的问题。也许你对具体的法律思维的内容还不是很了解,对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还存在许多疑问。别着急,我会在下文中结合具体案例,为你一一揭开它们神秘的面纱。
第4讲 标准:法律人解决问题的态度
上一讲我们讲到了法律思维的定义,谈到法律思维就是法律人思考问题的习惯。习惯也分好习惯和坏习惯,好坏总得有个标准,这一讲我就来说说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标准。
01 法律思维判断的标准
一般而言,只有当人们遇到麻烦事的时候才会想起法律。大部分时候,法律就像空气和水一样无时无刻不在你的周围,但又让你感觉不到它们的存在。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矛盾纠纷时,习惯性的判断标准是“对”与“错”。但是,法律思维却不能简单套用对错的判断标准。
你也许会纳闷,法律不是追求公平正义吗?怎么能不讲对错呢?别着急,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有一天邻居小张向我咨询她遇到的麻烦事。她在地下车库里开车正常行驶,突然有一个邻居骑着自行车从岔路窜了出来,一头撞在小张的车门上。小张赶紧刹车,幸好车速不快,邻居只是轻微的挫伤,但小张的车门却“伤”得不轻。邻居倒是一个劲地道歉,表示要赔偿小张的损失,双方留下了联系方式。可事后小张再联系这位邻居时,邻居却不想赔偿了。
于是,小张向我咨询应该如何用法律讨回修车费。我的回答是:这修车费可能要不回来了。幸好邻居人没事,如果人受了重伤,即便是驾驶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张大呼不公平,她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是正常驾驶,没有任何过错,却还要承担撞人的责任呢?
你看,邻居小张的思维就是典型的用对错标准看待矛盾纠纷。没有错却要承担责任,这怎么也让普通人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看似不合理的规定呢?
那是因为,法律思维不是简单套用日常思维的对错标准来解决纠纷,而是以利与弊的价值判断思维来考量问题的。
首先,车辆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的法律义务。在人与车的对话中,车处于强势的地位,人显然处于弱势,因此,车辆驾驶者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法律要限制强势的一方,保护弱势的一方,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平的体现。
其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预防潜在的道德风险。假设规定只要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就能对车辆驾驶人免责的话,可能出现“当刹不刹”的道德风险,甚至给一些具有不良动机的人制造“借车杀人”的机会。
听了我的分析,你是否也觉得法律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呢?
02 权衡利弊的法律思维
也许你会觉得,现在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行人太多,让车辆驾驶人防不胜防,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司机反倒成了弱势的一方。
这未尝没有道理,只是在人的生命安全价值面前,要求驾驶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也是法律在综合各方因素考虑后作出的选择。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还可以结合个案进行裁量,运用车辆保险等手段尽可能平衡地解决纠纷。
你看,法律并不是完全依据对错来定分止争。为什么不能简单地以对错作为标准依据呢?那是因为对错标准中包含了太多的道德因素。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受到个体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论。在一部分人那里是“对”,到了另一部分人那里可能就成了“错”。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广州某小区内,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由姥姥抱着在院子里晒太阳。不料祸从天降,从小区高楼上坠下一个苹果正好砸在凡凡头顶,导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治确认为重型颅脑损伤、迟发性颅内血肿、极重度贫血、创伤性休克。事发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通过调取事发前后小区内监控视频,排查涉事楼栋坠物一侧所有住户情况,提取比对住户生物样本,核查住户当日活动信息,但仍然无法确定肇事者。于是,凡凡父母将整栋楼住户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整栋楼住户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许多住户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要为别人的过错“买单”。
在司法实务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许多高空抛物案件最后都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导致整栋楼内的住户一起承担责任。
许多人都会质疑,法律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理由是许多住户根本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责任,不合理。如果以对错的标准来看,凡凡的父母有错吗?没有。受到如此重大的伤害当然要有人来承担责任。楼里非肇事的业主有错吗?也没有。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压根儿跟事故没有关系。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同样是基于利弊的考量。
因为受害人相对于整栋楼来讲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有力的救济,整栋楼在承担责任后,会对整个社会风尚起到正面的示范效应。我国《民法典》还规定,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没有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在个案的处理中,这些的处理也许会让人感觉有些不公平,但就长远角度来看,对物业提高管理责任意识,以及整个社会改变“高空抛物”的陋习都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这就是法律权衡利弊的价值思维。当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思维总会在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既要考虑当下,也要着眼长远;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社会风尚的引领;既要依据以前的经验,也要为以后确定规则。
03 公共秩序价值优先
在现实生活发生的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律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究竟谁大谁小?谁说了算呢?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公共秩序价值最大。
你看,车与人的矛盾冲突,抽象一下就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与驾驶人之间的冲突;高空抛物受害人与除肇事者之外的整栋住户之间的矛盾,经过抽象就成了禁止高空抛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一栋楼除肇事者之外的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公民个体在法律面前感到委屈的时候,不妨加点法律思维,思考一下个人权利对公共秩序有没有造成影响,也许很多原本想不通的问题就会豁然开朗。举个真实的案例:
张某、邓某以公司名义申请开通了2台POS机。二人在广州市某小区租住的出租屋内,虚构交易项目,使用2台POS机为本人及其亲属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实际并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二人将套现出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生意资金周转,每次刷卡后均能及时如数归还,未产生任何银行利息。案发时二人利用名下2台POS机共刷卡套现人民币20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出租屋内将二人抓获,并缴获POS机及信用卡等一批物品。[5]
该案例经媒体曝光后在网上掀起一阵波澜。网民们纷纷惊呼,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及时还了也犯法?信用卡本身就有取现功能,公民连这点自由都没有了吗?
这就涉及了个人权利对公共秩序的价值冲突问题。
个人刷卡取现当然是个人的自由,但个人的自由不能损害到公共秩序利益。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张某、邓某虚构交易刷卡套现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律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人人得而效仿之,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那就是社会上会突然出现巨额无法控制的“热钱”,可能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巨大风险,必将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法律思维不能套用对错标准不等于法律不讲对错,而是为了追求更高层面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价值。在日常思维上加点法律思维,遇到想不通的“委屈”时不妨问问自己,我的权利有没有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有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想清楚这些问题,也许就会感到释然了。
第5讲 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含义
上一讲我们介绍了法律思维里的一位重要成员:价值判断思维。也许你还听得一知半解,没关系,一个习惯的养成需要反复训练,法律思维也是如此,需要反复运用才能“习惯成自然”,在接下来的讲座中我还会反复讲到这一重要法律思维。这一讲,我们来谈谈法律世界里传播极广的一句名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01 法律保护:有所为,有所不为
上一讲我们讲到法律思维里的价值判断思维,总是习惯把“秩序”价值摆在首位。也许你会问,法律难道不应该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头等大事吗?老百姓眼中的公平、自由、平等这些价值观念法律又该如何实现?如果出现了价值冲突又该怎么办呢?别着急,现在我们就来聊聊法律思维如何看待这些重要的价值观念,以及怎样处理价值观念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
先来看一则网络上流传的法律小故事:
广西某地一男子因为天气炎热,经常在家里赤身裸体。对面一位女邻居看到以后觉得有伤风化,便向派出所报案,该男子被治安行政拘留10天。后来该男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这位女邻居也在家里赤身裸体,心想“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于是也向派出所报案。结果,治安民警以偷窥女性为由,又对该男子处以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这则小故事的标题也挺有意思,叫作:法律追求的真的是公平吗?
你也许会发问,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男性?
我要告诉你的是:法律思维里的“公平”和日常思维里的“公平”还真不太一样。法律思维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都不存在特权和例外。但是,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并不等于法律保护上的人人平等,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保护的力度是不同的。
例如,法律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特别保护,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对男性的性权利,法律就没有特别保护,也就是说,不存在以男性为侵犯对象的“强奸”。现实中有发生男性同性恋“鸡奸”男子的案例,可能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强奸罪。
上述这则法律小故事同样是这个道理。偷窥女性裸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偷窥男性裸体,法律在所不问。相反,男性主动裸体,还可能会被法律追究责任。现实中发生过男子在公众场所裸露生殖器官的案例,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法律责任。
02 法律思维语境下的平等
法律看似不平等的背后,实际上蕴藏着更大意义上的平等和公平。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对弱势群体当然要给予更多的关照。法律不是万能的,只有法律认为应当保护的权益,才会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
在法律思维语境下,既没有超越法律规则的绝对自由,也没有不分情况的一律平等。自由、平等这些价值都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行动,法律的终极使命是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来保障人们享有秩序下的自由。通俗地讲,就是一切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这一点与大众思维里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自由观念有明显区别。
法律规则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价值的载体,往往来源于人们的日常习惯、礼仪风俗、生活经验等。人们都愿意生活在讲规则的社会里,因为这样的社会才让人有信心。这种信心源自人们内心的安全感。有了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才可以进行预期。比如,大家都愿意跟靠谱的人交往,那么什么样的人才算是“靠谱”呢?其实,所谓靠谱,在法律人看来就是做人有原则,做事讲规则,结果可预期。
我的朋友甲曾经和我讨论关于婚姻制度的问题,我就以此举个关于规则的例子:
甲:我觉得人类发明的婚姻制度到现在已经过时了。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你的理由是什么?
甲:之所以有婚姻制度,是因为男性想通过婚姻束缚住女方,固定自己的性权利。而女性因为生存需要依附男方,寻求生活上的安全感和确定性。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女性已经不必再靠男性生活了,男性也不再能以婚姻形式束缚住女性了。
我:那你认为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接受婚姻制度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甲:我觉得就是为了安全感和确定性,婚姻就是以制度的形式把安全感和确定性固定下来。
我:你看,规则的作用就是这样的神奇,它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预期。古往今来,时代在变,科技在进步,但人的生活习惯并没有多大改变,仍然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仅是生活习惯,最重要的是人性一直没有改变,人性始终是期盼安全、稳定、可控和发展的,婚姻制度又怎么会因时代的发展而过时呢?
03 用价值判断思维处理价值冲突
规则恒久远,秩序永流传。在婚姻制度的设计里,同样存在秩序与公平、自由、平等的价值冲突。那么,这项制度规则是怎么摆平这些价值冲突的呢?答案就是:有所取舍,有所保留。
我曾经在课堂上提出问题:丈夫能不能强奸妻子?
许多学员都会抢着回答:能。
我又问:为什么能?
有学员回答说,因为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妻子属于女性,当然享有性自主权。
接着,我会告诉大家法律给出的答案:丈夫能不能强奸妻子?不一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强奸”妻子的,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也有例外,就是当婚姻已经进入实质解除阶段,例如,法院已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判决还在未生效的情况下,此时丈夫如果对妻子霸王硬上弓,就可以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婚内一般无“强奸”,只有当婚姻进入实质解除阶段时,才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
学员们往往会发出一阵感叹声。我又接着在课堂上发问:如果丈夫偷妻子的钱构不构成盗窃罪呢?
有学员马上就会回答:不能。
我又问:丈夫骗妻子的钱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也有学员立即回答:不能。
上述两个问题答案的理由大家都知道:因为夫妻财产是共有的,自己人偷自己人的钱,自己人骗自己人,不属于盗窃和诈骗。
我又接着问:如果丈夫打妻子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这时大家一般都会异口同声地回答:构成。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对普通人而言,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任何对象都可能构成犯罪,怎么一到婚姻制度里就不灵了呢?有时候“能”,有时候“不能”,有时候“构成”,有时候“不构成”,原因究竟何在呢?
问题的答案就在于:婚姻制度的设计。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规则。男女双方一旦接受了婚姻制度,就必须受到有关法律的规制,既获得某些特殊的权利,也会相应舍弃原本享有的一些权利,不过仍然会保留一些基本权利继续享有。
总结一下我在课堂上提出的几个问题可以得知:婚内夫妻之间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也不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但仍然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就在于: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殿堂,接受了婚姻制度,就意味着“性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让与,但“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这些权利仍然是保留的。
在婚姻制度里,妻子的性的自主权,也就是性的自由,受到婚姻制度的限制。在婚姻制度规则所要求的秩序价值面前,个人性的自主权作出了牺牲和让步。在婚姻关系内,丈夫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是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不会承担强奸罪的法律责任。
同样,在婚姻制度里,妻子的财产权利作出了让渡,因此丈夫“偷”妻子的钱,“骗”妻子的钱,都不能适用刑法上的盗窃罪、诈骗罪。
但是,作为人的基本人权之一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却得以保留。理由就在于,对于婚姻制度所确立的秩序价值而言,还不足以达到让人放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地步,丈夫打妻子依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此可见,当秩序价值与公平、自由、平等价值出现冲突时,法律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有所取舍,有所保留。这就是法律的“抽象”功力,也是法律的智慧。日常思维看到的是表面上不自由、不平等、不公平,而法律思维思考的是现象背后的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加点法律思维,是不是让我们能够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呢?
第6讲 选择:人们为什么喜欢挑战规则
上一讲我们解读了法律思维是怎样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明明有现成的规则摆在面前,许多人却不知道珍惜,在思维潜意识里考虑的并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而是想着怎样超越规则寻求特权。这就好比《西游记》里孙悟空用金箍棒给唐僧画了个圈,但唐僧却总是想走出那个圈,让人纠结不已。
这一讲我就来告诉你,为什么大众思维意识里喜欢挑战规则,法律人是怎样思考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则自身又是如何来应对大众思维挑战的。
01 破坏规则的“剧场效应”
我们可以对大众思维喜欢挑战规则的问题进行一个“抽象”。实质上,喜欢挑战规则,就是在人们的思维潜意识里,总想着凌驾于规则之上,寻求捷径和特权,这是一种趋利避害心理的反映。
例如,“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找法律不如找法官”,这种挑战规则的观念不仅普通人思维里有,在相当一部分法律人的思想中也同样存在。人们思维潜意识里有这样一种观念的直接原因,是不相信法官能够做到客观中立的判案。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相信法律规则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大家都会想,法官也是普通人,也会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受到审判以外因素的干扰。人们思维潜意识里总有一种担心:我遵守规则按规矩办事,别人不守规则不按套路出牌怎么办?为了防患于未然,我还是去找找关系,这样即便得不到关照,也会给对手施加一定的压力,起码能够防止被不公正地对待。
最关键的是,许多人相信通过人际关系能够找到法官,而且可以施加影响。一个人这样做,就会引发“剧场效应”:
在一个剧场里,大家都在看戏,每个人都有座位,大家都能看到演员的演出。忽然有一个观众站起来看戏(可能是为了看得更清楚,也可能因为身高较矮),周围的人劝他坐下,他置若罔闻。有观众求助剧场管理员,管理员却不在岗位,或者即使在岗也不予理睬。于是,周围的人为了看到演出,也被迫站起来看戏。最后全场的观众都从坐着看戏变成了站着看戏。
大家看出什么问题来了吗?选择遵守秩序的人可能会变成受害者,而选择破坏秩序的人也并没有持久地受益。从表面上看,第一个站起来的观众破坏了规则,而实际上真正的责任人是剧场管理员,他才是规则秩序的维护者。
这跟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多么相像。第一个站出来挑战规则的人其实并不会持久地受益,但却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找关系”。表面上似乎应该谴责第一个“找关系”的人,实际上应当反思整个规则设计以及执行上的漏洞,让“剧场管理员”,也就是规则的维护者,能够站出来积极作为。
02 以“找法思维”维护法律的权威
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对症下药,必须围绕规则的维护者下功夫。那么谁才是规则的维护者呢?既有规则的制定者(立法者),也有规则的执行者(司法者),尤其是法官。法官的中立性,才是维护法律规则这座大厦的顶梁柱。
为了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法律制度本身做出了许多设计。例如,确立了回避制度,明确规定每个人都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必须回避。又如,明确管辖权制度,诉讼参与人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法院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审判需要指定法院管辖。再如,明确要求法官不得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办理,私下接触审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法院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
对日常思维喜欢挑战规则的问题,法律人又是怎么想的呢?法律思维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我称之为:找法思维。
找法思维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原点出发,尽可能地找到合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合法合理地说服法官,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罚。通俗地讲,相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找法律不如找法官”的大众思维而言,找法思维主张的是:打官司就是打专业,找法官不如找法律。
找法思维坚信:法官即便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也只能在某些可左可右的问题上做文章,断不敢公然违法裁判,把黑的说成白的,把假的认定为真的。虽然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找法思维主张:所有人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去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如果你是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电话、约见等多种渠道与法官多沟通,陈述辩护意见和理由,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发落;也可以劝说被告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沟通在出具量刑建议时从轻考量,争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你是做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资源,比如努力寻找新的证据、争取舆论对案件的关注等,只要手段合法,目的正当,就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增加诉讼的胜算。
03 利用规则获胜,而不是违反规则投机
在大众思维的基础上加点法律思维,少一点关系意识,多一点找法思维,不做剧场里第一个站起来的人,也不迷信“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办事思维。在面对纠纷时,比找关系更靠谱的,是寻找更专业的法律帮助。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逐渐实现权、责、利高度统一,特别是在当今反腐高压态势下,敢冒葬送自身前途的风险“吃拿卡要”的法官越来越少,通过“找关系”真正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概率也越来越小。
可是,当今社会仍然有人还习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日常思维,通过花钱“找关系”、谋特权,结果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因开设赌场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张某的家人十分焦急,四处“活动”,放出风声,寻找所谓的“能人”帮忙搭救张某。社会闲散人员王某得知消息后,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张某亲属,吹嘘自己认识公安局的大领导,但需要前期支付“公关费”5万元,待事成之后再支付15万元。张某亲属信以为真,一一照办。王某拿到“公关费”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案件相关信息,以信息内容继续骗取张某家属信任,并以案情复杂、办案人员众多为由诱使张某家属又支付5万元,最后以案情特别重大、中央挂牌督办等为由表示无法成功“捞人”。张某家属要求王某退还10万元,王某表示已经花费在打点关系上,无法退款。
这样的例子在社会生活中不断上演,花钱“找关系”和自己“找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还会增加新的法律风险。有的被骗,有的东窗事发后被追究行贿责任,不仅人财两空,还错过了在合法范围内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
清华大学法学院高鸿钧教授在他的《法治漫笔》一书中把进入法治状态比喻成参与一项游戏:“实际上,进入法治状态如同参与游戏,法律规则如同游戏规则和程序,人们如同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人们一旦参与其中,所有的参与者都平等地受游戏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庄家也不例外。试想,在游戏中,哪位游戏者能够操纵游戏的过程和结局呢?如果有人操纵游戏过程,就不会有公平的结局,其他游戏者势必会抵制和惩罚这种行为。如果游戏规则不合理,游戏者也许会改变规则,但必须征得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否则,游戏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6]
由此可见,想挑战规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是通过“找关系”就能轻而易举实现的。当然,日常生活中解决矛盾的方法有许多种,比如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一定非得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决定选择用法律解决纠纷,那么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则。这就好比自愿加入一项游戏就要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我们的注意力应当集中在如何充分利用规则获胜上,而不是违反游戏规则寻求特权。
“找法”胜过“找关系”。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加点法律思维,你会发现你并非那么喜欢挑战规则,而只是对规则是否能“中立”地解决问题有所怀疑。
打消顾虑,增强信任,从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开始。孙悟空给师傅画的圈,既是束缚,也是实实在在的保护,还是不要突破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