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 杨彦兵 刘丽云编著
- 762字
- 2024-06-03 16:36:26
第11问:实践中,府院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有哪些?
实践中,府院联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是否启动破产程序方面,有不少地方法院是以政府同意该企业破产作为立案条件的。
二、很多地区未建立府院联动协调常态化及长效化机制。目前的府院联动机制中,大部分地方政府针对破产案件采取临时遇到问题、临时开协调会“一事一议”“一案一议”的个案解决方式,而该种方式主要受领导重视程度的影响,缺乏一个常态化、长效化的机制。府院联动在某些地区只是解决个别破产案件的权宜之计,而非作为推动破产工作发展的长期政策。
三、部分府院联动机制流于形式、职责不明、联而不动,浪费行政资源。府院联动小组系因案件临时成立,各部门在府院联动中并未明确各自的职责,职责不明确导致一些部门失位,无法履行破产重整的相关职责。因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府院联动联而不动,相关会议商讨的解决破产重整问题的方案,不能有效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
对于府院联动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政府、法院、管理人应树立府院联动的意识,在做好职责划分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统筹推进法律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协同解决。
二、建立府院联动常态化部门。为了推动破产工作的长期发展,建议区县政府,应在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固定的府院联动班子,而非一个破产案件,组成临时的工作组或者专案组。政府有专门负责破产案件的联动班子,专门负责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及将要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府院联动,法院不需要在立案之前征求政府同意,才予以立案。
三、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相关细则。将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机制、联络工作机制书面化,建立书面规范的相关细则。通过书面文件落实沟通协调事项,便于监督追责。充分发挥法院联动机制作用,对于市场主体的退出、资源有效利用、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