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 韩祥波
- 3477字
- 2024-06-03 16:06:22
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决议
1.单方法律行为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结婚等。
3.共同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
4.决议
合伙、法人等制度中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
此种法律行为,可以是全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可以是多数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使没有全体一致的意思表示,出于效率的价值追求,也对全体成员具有拘束力。
特别提醒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关键看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1.财产行为
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或者丢掉。往往事关钱的问题。
2.身份行为
以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往往事关伦理。
特别提醒一
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
答曰:财产行为,因为现代人订立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没有什么身份可以让继承人通过法律来继承。
特别提醒二
要学会从体系的角度理解这一对概念,将财产行为、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权当作一个整体,将身份行为、身份法律关系与身份权当作一个整体。其内在逻辑关系如下:
财产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可以引起财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财产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就是财产权。
身份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可以引起身份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身份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就是身份权。
明确了此种内在逻辑关系,有助于民法研习者系统消化民法知识。
(三)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1.诺成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实践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理解这一对概念,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典型的实践行为包括哪些?实践行为中所谓“交付标的物”意味着什么?
①典型的实践行为如下: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②不论哪一种实践行为,其所谓“交付标的物”都不是旨在变动物权,而是为了让合同本身成立生效。
(2)为什么实践行为都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呢?
原因有二:
第一,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和借用而言,是基于道德的考虑将其设定为实践行为的。申言之,在个人之间,作为出借人,无论是出借金钱给他人,还是出借其他标的物给他人,出借人都是在帮助他人。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道德行为,不可通过法律义务来强制。如果达成协议即有效成立的话,意味着如果出借人欲反悔,借款人或借用人可以请求强制履行,这显然有违人之常情。作为实践行为,只有在出借人交付标的物之后才成立生效,这意味着出借人作为一个想做好事的人,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只有借用人、借款人有到期返还的义务。
第二,对于保管和定金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前提。申言之,定金合同的效力之一是收受定金者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保管合同生效后则意味着保管人有保管寄存人的标的物的义务,如果不交付标的物,根本不可能返还或者进行保管。更甚者,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即使让合同成立生效,也根本无法履行,因此,将其设定为实践合同。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运输、仓储等合同也是以交付作为履行的前提,在合同法的历史上其一度都是实践合同,但是,考虑到这些合同多存在于商事主体之间,基于效率的缘故,当前在各国合同法中均将其作为诺成合同。
(3)对于实践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还是生效呢?
先看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890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将所有的实践合同均规定为交付时成立,此种立法值得赞同,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争议。按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般关系理解,实践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依法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是对双方法律行为的再分类。
1.单务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
2.双务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而且,在双务行为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具有关联性,一方履行义务就是为了满足另一方权利的需要。
实际生活中,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普遍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特别提醒
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严格来讲是单务,即便在委托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依然如此。因为,委托人承担的费用,不是为了受托人权利的实现,只是为了让自己的事务能够得以完成。理论上,也有人称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委托合同为不真正双务合同。
(五)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酬。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律行为是有偿的。
2.无偿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借用、保证。需要说明的是保证。
如果债务人为了让小明提供保证,向小明支付了1万元报酬,在支付报酬后,小明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请问,此时的保证合同还是无偿吗?答曰:是的。因为判断合同的有偿与否首先立足于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是无偿的。报酬问题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特别提醒
单务是否一定意味着无偿?
答曰:否!一般是,但不是一一对应!尤其在一些实践合同中,表现明显。
例题:阿宝和阿涛是兄弟,阿宝借给阿涛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息8000元。问:阿宝和阿涛的借款合同是:[9]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六)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负担行为
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如,签订合同之行为。
2.处分行为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交付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抛弃所有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对于物权法的学习意义尤其重大,是物权法中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通常而言,签订合同后即完成了负担行为,但是,如果处分行为没有发生,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例如,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后,通常达成协议,合同成立生效,但是,不交付标的物,物权不发生变动。对此,在物权法部分本书将会再次强调。
(七)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
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方能成立。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不要式行为
是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八)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自体系角度而言,主行为与从行为的关系,与主从权利的关系完全相同。
(九)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有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2.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在进行制度设定时,规定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