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权的发生、行使与终止

(一)发生

在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2.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通谋代理这三种情形,在理论上并称为滥用代理权,原则上民法予以禁止。

1.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通谋代理

通谋代理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特别提醒

被代理人死亡时的例外有效委托代理:①代理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②约定完成时终止;③继承人承认[2]死前进行且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例题]王教授因公去美国讲学3个月,临行前邻居李大爷托其在美国购买正宗丽声助听器。3个月后,王教授带着替李大爷买好的助听器回国,得知1个月前李大爷去世,遂要求其子支付价款并取走助听器。其子以父亲已去世,助听器派不上用场而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

A.经李大爷之子追认始有效

B.属有权代理

C.属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D.属无权代理,因被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

2.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