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组成部分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民法的知识构成

理解民法的各组成部分及内在逻辑关系,需要借助正常人的生活感受与生命体验

(一)作为逻辑起点的人格权法、物权法

立足于正常人的生命感受,解释民法的总体构成,应当以人格权法与物权法为逻辑起点。为何如此呢?这由两者的内容决定。

在人格权法部分,核心内容在于人格利益的明确与保护。人格,是人作为主体的标志。明确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就是对于人自身的保护。无论是以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为表现形式的一般人格权,还是生命、健康、身体、隐私、名誉、姓名等为客体的具体人格权,都关乎人在这个世界上能不能正常存在。民法典明确将人格权列为一编,凸显对于人自身的保护,意义重大。在确立了对于人的保护之后,物权法紧随其后。物权法部分,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如下:

第一,确定一个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人可以拥有什么样的财产;

第二,确立一个人如何去拥有一定的财产以及拥有之后如何利用财产;

第三,有时只利用自己的财产(民法上叫享有所有权)尚不能满足自己需要,还要利用他人的(比如,在我国,个体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又要建房子在土地上),物权法创设制度确立通过利用他人财产的方式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试想一下,一个正常人在这个世界上生活着,如果要想获得一些安全感、尊严感或者幸福感的话,是不是需要拥有并可以自由地利用一些财产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除非作答者非属正常人之列!

(二)作为“保镖”和“顾问”的债权法

有了物权法之后,正常人拥有了财产并且通过自由利用满足自己的需要,当然很好。但接下来,需要进入第二个层次,即债权法。构成债权法最为核心的部分为侵权法与合同法。如图表所示,本书将侵权放在合同之先,又是为何呢?

原因依然是正常人之生活需求。物权法确立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方式之后,必然面对一个可能受到外在侵害的问题,人性毕竟都是自私的嘛。试想,作为一个正常人,能够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吗?难呢!咋办?民法说:我来保护你!此侵权法之由生也!形象一点,可以将侵权法叫做正常人之“保镖”!

侵权法之保护正常人不受侵害,固然有利于正常生活之维护。但是,物权法之确定财产归属与利用毕竟只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归属状态。如读者诸君所知,静态财产要实现价值的最大化,需要流转起来才能实现!

一个人,也只有以财产为基础建立起一系列与他人之关系,才能不断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间,实现自己价值追求的最大化。当然,这种最大化,既包括物质的(大部分合同关系如是),也包括精神的(如赠与等无偿合同)。合同法正是为了满足人的这种需求而存在。难道这不类似于生活与理财之“顾问”吗?

(三)助人寻找人生伴侣的婚姻法

物权法,解决了财产拥有及利用问题,这很重要!债权法中,侵权法作为“保镖”保护了人之人身、财产之安全;合同法之存在让人以财产为基础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间,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最大化。这也很重要!接下来,就要婚姻法登场了。为什么呢?

试想,一个正常人,无论拥有多少财产,无论被法律保护得多么周全,也无论通过合同法多么自由地拓展了自己的生活空间,仅仅一个人的生活,对于正常的人生来说,是不完整的呀!正所谓漫漫长夜、孤枕难眠呢!

咋办呢?找个伴侣吧!

对此,婚姻法首先作出一些善意的提醒,比如结婚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这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会有不同)、近亲不能结婚等。如果你注意到了这些提醒,就可以建立一个自己期待的婚姻了,此乃结婚制度。

但是,如果在建立自己婚姻的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误解”,婚后发现,原来的白马王子也只不过是一头黑驴嘛!

郁闷!咋办?

婚姻法说,离婚呗!其实整个婚姻法,就是围绕着结婚和离婚而设计的一系列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制度,以满足正常人之需求。

试想,如果上帝造人时,造成了雌雄同体,这世界上大概是不会有婚姻法的吧。

(四)关照在天之灵的继承法

婚姻法解决了伴侣问题,在物权法、债权法之上进一步满足了正常人之需求。为何还要继承法呢?这源于一对人类至今不能解决的矛盾:财产存在的相对恒久与人生命的相对有限。既然如此,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引用本山大叔的话说就是:人死了,钱没花完。咋办?在一个正常人的百年之后,将身后财产给予谁,才能让一个人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呢?

可能有人会想,我好不容易挣下的财产,我想给谁就给谁!这种想法很好,民法早就预料到了。这种想法,翻译成民法的语言就是,遗嘱继承优先。如果立下遗嘱,撒手归西,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按照遗嘱继承。通俗地讲,就是照你说的办!

但遗憾的是,多数情况下,突然间,死神来了,没有来得及写下遗嘱该当如何呢?

民法说,兄弟,放心去吧,我都给你安排好了!

民法怎么安排的呢?确定了法定继承人,并且排了顺序。首先,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三类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平分财产。如果这些人都没有,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分得遗产。

试想,作为正常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是通常都会这样安排呢?

(五)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民法组成部分。以传统民法为背景。其存在的价值在于鼓励创新。创新,是人类认识自我、认识世界、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创新能力。试想,一个人,皓首穷经、殚精竭虑终于创作了一部优秀的作品,大受欢迎,或者发明一项技术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普通人作为作品享受者或者技术利用者,直接享受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总该掏掏兜吧!

当普通人不愿意为这样的成果掏兜的时候,一种卑劣的事情就会发生,那就是直接拷贝他人的成果来牟利。对于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给那位皓首穷经的创造者一个说法吗?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不讲授知识产权的内容,对此,大家可参阅任何一本商经法的图书。

(六)作为民法各部分总纲的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部分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选择。何以如此呢?因为上面所有的部分中,均会涉及一些共通的问题,比如,都会有主体、都会有权利和义务、都会有法律行为、都会有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度等问题。既然每个部分都会涉及,为了简化起见,将这些共通的内容提出来,放在最前面,这就有了民法总则。这就好比数学中的提取公因式,ab+bc=b(a+c),民法总则,就是这里的b。

这部分对于民法的学习,最为关键,一定要下足功夫!

鸟瞰了民法学之后,具体而言,又当如何来学习呢?

最关键的是要学好民法总则。因为这部分,不但关系到民法体系的建立具体知识的学习,而且关系到民法知识的具体应用(这主要体现在案例分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