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熊孩子”进行游戏充值能否退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疫情期间,13岁的小宋以网课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拿到手机后,小宋用母亲的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注册了游戏公司的一款游戏,并在父母外出工作期间花费大量时间玩游戏。逐渐沉迷游戏后,小宋多次偷偷用父亲的微信账户给自己发红包,然后进行游戏充值。在宋母和宋父发现小宋的充值行为前,小宋共充值125次,数额总计9488元。发现充值行为后,宋母以小宋是未成年人、充值行为无效为由向游戏公司申请退款。游戏公司认为小宋为“资深游戏玩家”,具备游戏充值能力,不符合退款的条件。协商不成,宋母以未成年人实施的游戏充值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全部充值费用。

“熊孩子”进行游戏充值能否全部退回?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3周岁的小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向游戏公司进行多笔大额消费,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这些行为的效力待定。宋母在与游戏公司的沟通过程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对小宋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充值行为无效后,游戏公司应当向小宋返还充值款,但返还的数额需要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宋母和宋父未能对小宋进行必要的管束,也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导致小宋利用宋母身份信息进行游戏注册,并从宋父微信账户转账进行游戏充值,宋母和宋父对涉案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另一方面,游戏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进行大额消费。游戏公司未能采取充分措施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使小宋得以成功冒用宋母的身份信息注册和充值消费,游戏公司对损失发生亦具有过错。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后,法院酌情判令游戏公司向小宋返还游戏充值款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