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6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居住权的设立

陈大是陈二的哥哥,在两人都享有居住利益的承租公房被动迁后,所有的动迁利益均由陈二享有,陈二未将陈大该得的利益分配给陈大。其间,陈大住到陈二另行承租的公房内,但因各种原因,陈大的户口并未迁入该承租公房。后来这套承租公房发生了动迁,安置了一套产权房,登记在陈二名下。陈大自安置后就一直居住在该产权房屋内。后两兄弟发生纠纷,陈大起诉要求确认其是该产权房的所有权人。法院审理时,陈大主张,两兄弟当初达成了口头协议,原来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动迁利益全部给陈二,陈二的承租公房动迁所安置的产权房归陈大。也正因如此,该房屋多年以来都是由陈大装居住使用,并且陈大多年居住在陈二承租的公房里,其应该是该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应该享有动迁安置利益。而陈二并不认同曾有口头协议,也不认同陈大是共同居住人。

陈大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陈大所主张的口头协议陈二并不认同,并且陈大也没有证据能够支持他的主张。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陈大虽然在陈二承租的公房内实际居住,但因不具有该处的常住户口,也不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因此,陈大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能获得该公房的动迁安置利益。而产权房的产权登记也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因此,陈大的主张难以成立。但是兄弟二人的纠纷该如何解决?陈大的权利该如何保障?法院为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及时引入《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就多套房屋的争议一并解决的方案,也即陈大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主张,陈二为陈大设置附期限居住权并支付补偿款。双方当事人至产权房屋所在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陈大取得了居住权证。双方还约定,居住期间,由居住权人陈大负担产权房屋的日常费用,陈大一人居住使用,且须妥善维护好房屋,陈二在陈大居住期间不得妨碍陈大正常使用房屋等。《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主要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本案居住权的设立,仍基于陈大与陈二的合意。本案纠纷的化解,在于及时引入居住权的规定,一揽子解决了涉案数套房屋的所有纠纷,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也促使兄弟二人在历经数次诉讼后握手言和,维系了亲情。陈大亦表示,在居住权期限届满获得约定的补偿款后,他将用于购买自住商品房,待年老时将通过出售产权保留居住权的方式获得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生活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