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与他人的反应

前文所讨论过的社会学观点将越轨定义为对一些被广泛认可的规则的违背。这一观点继续关注了是哪些人违背了规则,并试图从他们的个性以及生活情境中寻找违规的可能原因。这假定那些违反规则的人构成了一个同质性的范畴,因为他们犯了同样的越轨行为。

但是我认为,这样的假设忽略了关于越轨的核心事实:越轨是由社会创造出来的。我不是说越轨的原因是越轨者的社会情境或促使其行动的“社会因素”,就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而是说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即越轨的规则来制造越轨,并将这些规则应用到特定的人身上,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以这种观点来看,越轨是一个人行动本身的性质,而是他人对“违规者”执行规则和制裁的结果。越轨者是被他人成功贴上越轨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就是被人们冠以类似标签的行为。6

由于越轨是他人对某一个人行为作出反应的结果,越轨研究者在研究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时,不能将他们归为一个同质性的范畴。也就是说,研究者不能假设他们都一定实施了越轨行为或违反了某些规则,因为贴标签的过程可能并不无懈可击,一些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可能事实上从未违反过任何规则。此外,他们不能假设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将毫无遗漏地包括了所有实际违反规则的人,因为终有一些违规者会侥幸逃脱,未被算入他们所研究的“越轨”人群之列。只要这个范畴还缺乏同质性,不可能将所有个案包括在内,那么试图从个性或生活情境中寻找越轨的共同原因的想法也就不够合理。

那么,这些被贴上标签的人具有哪些共性呢?至少可以说,他们有同一种标签,都有被贴上局外人标签的经历。我将从这个基本的共性出发来对越轨进行分析,把越轨视为社会群体与该群体眼中的违规者之间的交换结果。我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不会把越轨者个人或社会特征作为重点,而将更多地关注他们被认为是局外人的过程,以及他们对这种判断的反应。

马林诺夫斯基多年前在特洛布里恩群岛做研究时,发现了这种观点有利于人们理解越轨的性质:

有一天,一阵凄厉的哭声和巨大的骚乱告诉我在附近发生了命案,后来得知是一个乡亲十六岁的儿子启米从椰子树上掉下来摔死了……而同时有另一个年轻人蹊跷地受了重伤。在启米的葬礼上,启米出事地点与他被安葬的地方的村民间有明显的敌意。

直到事后很久,我才得知启米事件的真相。启米的死并不是意外,而是自杀。事实上他与姨妈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表妹相爱,这一行为违反了当地不许同族通婚的规则。知道这一事实的人都反对这对年轻人在一起,但没有任何人对此采取实质的行动,直到另一位被女方抛弃的前男友感觉受到了伤害,开始用黑魔法来威胁他的这名有罪的情敌,但这没什么效果。有一晚,他还在全村人面前侮辱了启米,指责他的乱伦行为,并对他说了一些当地人无法容忍的话语。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这个不幸的年轻人来说,自杀是唯一的出路。第二天早晨,他穿戴上最好的服装配饰,爬上了一棵椰子树,并在树上对全村人告别。他为自己绝望的举动作出了解释,并隐晦地将矛头指向了那个逼自己于死地的情敌,这令他的族人有责任为他报仇。在说完这些之后,他按照传统,嚎啕着跳下了约有六十英尺高的椰子树,当即毙命。在之后的一场斗殴中,这个导致启米自杀的罪魁祸首被打成了重伤,而类似的争斗在葬礼上又一次上演……

如果你在特洛布里恩人里问起此事,你会发现……当地人十分惧怕违反异族通婚制的想法,他们深信同族乱伦会带来痛苦、疾病和死亡。这是当地法律的理念,而在道德问题上,在评判他人的行为或对一般行为发表意见时,人们很容易也很乐意去恪守这一理念。

然而,道德和理想状态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时,事情就又要复杂得多。以启米的案例来说,很显然事实并不符合行为的理想状态,但人们并没有因为知晓他犯罪而义愤,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直接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通过对犯罪的公开声明和有关方面对罪犯的侮辱来动员。即便如此,他也不得不亲自对自己执行惩罚……我在进一步调查和收集具体信息之后发现,其实违反异族通婚制的案例(有性关系但不涉及婚姻)并不在少数,但舆论基本是宽容的,虽然这种宽容也明显带有伪善的意味。如果这样一件事是在暗中进行且不那么过分,如果没人跳出来找麻烦,那么人们除了闲言碎语之外,并不会对此有什么严厉的惩罚。相反,如果这样的丑闻被曝光,所有人都会谴责这对有罪的男女,那么其中一人很可能因排斥和侮辱而被迫结束自己的生命。7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越轨,取决于其他人对它采取怎样的反应。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人公开指责你,那么你就可以继续宗族乱伦,而不用遭受更多的闲话,可是一旦有公开的指控,你就可能因此被逼致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人的反应。一个人违背了规则,并不意味着他人就一定会对此作出反应(反言之,一个人没有违背规则,并不意味着他不会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违反了规则)。

他人对于某一具体行为的反应会发生剧烈变化,其中一些变化值得研究者注意。首先是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一个被认为具有某种“越轨”行为的人,在不同时段会受到他人不同包容程度的反应。针对各种越轨行为的“驱动力”的发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不同的时期,执法人员们有时决定对特定越轨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如赌博、吸毒或是同性恋活动。在这种情形之下,参与其中任何一种活动都比其他时候都显然要有更大的风险(戴维斯对科罗拉多州的报纸进行一项有趣的研究时发现,当地报纸对犯罪的报道数量与当地真实犯罪率的变化几乎没有关系。同时他也发现,报纸中犯罪新闻数量的增加与当地人认为的犯罪率的上升幅度有关,而与实际犯罪的增加并无关联8)。

同时,一个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越轨也取决于另外两个因素,一是谁实施了这种行为,二是谁觉得自己受到了该行为的伤害。规则往往会更多地运用到某些人身上。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可以很好地证实这一点。如果中产阶级家庭出身的和来自贫民区的男孩同样被捕,他们最后受到的法律程序处理是不同的。中产阶级男孩有更小的可能性被带回警局;即使被带回了警局,他也更不可能留下案底;并且,他也更不可能被定罪和判刑。9同样,法律对于黑人和白人的实施也有所不同。众所周知,一个袭击白人妇女的黑人要比一个犯下同样行为的白人更有可能受罚;而人们可能并不熟知的一个事实是,一个谋杀另一个黑人的黑人要比一个犯下谋杀罪的白人更容易受到更轻的法律制裁。10这也是萨瑟兰的白领犯罪分析的要点之一:公司所犯的罪行几乎总是作为民事案件被起诉,但个人所犯的相同罪行通常被当作刑事犯罪处理。11

一些规则只在产生了具体的结果时才会执行。未婚妈妈的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文森特(Clark Vincent)12指出,不正当性关系很少会致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惩罚或者社会的非难,但是如果一名女子因为这种不正当性关系而怀孕,那么其他人就有可能产生强烈的反应(非婚怀孕的例子同样可以说明在不同类别的人身上会执行不同的社会规则,文森特指出,未婚爸爸通常逃脱了未婚妈妈所受到的严厉谴责)。

为什么要重复这些十分再简单不过的事例?因为所有这些事例都说明越轨不仅是一种只存在于某些行为,而不存在于其他行为中的性质。相反,它是一个过程的产物,包括其他人对该行为的反应。同一行为在某个时候可能是违规行为,而在另一个时候又并非如此;一些规则被打破时无人受到制裁,而对另一些规则来说情况又可能不同。简言之,一个特定行为是否属于越轨行为,一方面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性质(即这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些规则),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他人对其的态度。

会有一些人反驳说,这只是术语上的争辩,毕竟每个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定义术语,并且他也完全有自由不考虑他人的看法,而只把违背规则的行为视为越轨。这当然没有错。但是,将这些行为称为违反规则的行为,而把越轨这个概念留给被社会的某些部分贴上越轨标签的人可能会更好。我并不坚持这种用法,但是我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只要科学家用“越轨”来指代一切违背规则的行为,并只将那些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就会被两个类别间的差异所阻碍。

如果我们要把那些被贴上越轨标签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那我们就必须要认识到,在他人作出反应之前,我们都无法知道某一特定行为是否被归为越轨。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性质,而是行为者及其回应者之间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