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保险从业者可能存在的错误认识》: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很多保险从业者会在销售中宣传保险的诸多“亮点”,其中不乏法律上的“亮点”。这些“亮点”保险从业者爱说,客户也爱听,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随着客户教育的日益发展,保险行业的日益完善,从业队伍的日益专业,很多原来的“亮点”已经不能再亮了,因为客户也明白有些所谓的“亮点”并不靠谱。

以下,是我在网络上搜索到的保险的“亮点”,过去可能很多保险从业者用过,现在可能很多保险从业者还在用,希望作为保险从业者的你以后别再用。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