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的构成

以上,本文通过介绍与清代租佃关系相关的巴县档案的诉讼案件,提出了本书将要探讨的四个课题。而且通过对先行研究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答。

一、知县、团邻等都会基于“主客”这一概念,来论述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在此,“主客”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在对于宋代的研究中,仁井田陞倾向于将“主仆关系”看作人身依附关系,作为“封建主义”的一个表征,而“先资本主义”视角或者宫崎市定的“近世”立场,则一直都是将“主客”理解为某种平等的经济关系,没有特别解释“主客”的含义。高桥芳郎则将其看作是个人性恩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经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差别性规定。但是,个人性恩义为何会用“主客”来表述,以及这一表述意味着什么呢?

二、在同治朝,巴县农村的“减免”惯习,应该如何来理解?在现有的研究中,对于减免的讨论其实不多,一般是将其看作为地主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或者是在类似于契约的租佃关系中,所出现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一种契约交换,或者也有可能是基于单纯的个人性伦理行为。这几种理解,都难以说明“照市纳租”中这个“市”的含义,也难以说明“租佃”与团之间的关系。

三、押佃与租谷之间有着怎么样的关系?押佃与租谷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什么机制形成的?在传统的研究中,押租经常都被认为是地主阶层进一步剥削佃户阶层的手段。而在“先资本主义”的理解中,押佃和租谷之间则是一种市场与契约的合同关系,还可以说是资源有效分配的主要方式。但是,这两个理解都难以细致说明押佃和租谷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四、租佃关系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地方政府对于与租佃关系相关的案件,采取了什么姿态来看待,并且以什么基准进行处理?在阶级论的视角下,国家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在根本利益上站在地主阶级一方,即使是一些对于佃户而言的公平审判,也能够看作是为了维持地主阶级统治而进行的某种折中。而在“先资本主义”的理解中,由于在地主和佃户之间存在着某种接近于市场的契约关系,所以这种理解对于知县等的裁断,更多将其看作对于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持。这样两种解释,都难以说明案件中所出现的知县的处理行为。

从以上这四点来看,对于“租佃关系”的先行研究,可以看到无论是有着人格性的身份关系视角,还是从自由契约而来的经济关系的研究视角,对于以上的四个问题,都有各自的一些理解。不过,这些理解一方面对今后要展开的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另一方面,若回到此前提及的那些具体问题,则还不足够。这也就是说,需要在这两类视角的基础上,基于更加细致和翔实的史料,把对“租佃关系”的研究更加推进一步。

因此,在讨论租佃关系中的多个具体问题时,单纯地探讨“租佃关系”本身是不够的。本书将“租佃关系”放置于巴县地域社会之中,详细地探讨地主与佃户间的关系、租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租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租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通过这些探讨,本书将把涉及“租佃关系”的丰富多彩的面向描画出来。

本书的第一章,解说清代巴县地区的行政区划,以及地理的、经济的环境,同时介绍“巴县档案”中租佃类案件的概况。第二章通过对“抗租”“骗租”等涉及拖欠租谷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清代巴县地方“租佃关系”之基轴的“主客关系”的具体含义。第三章,通过探讨在租佃契约,以及租佃案件中出现的“照市纳租”这一词语的含义,探讨在清代巴县地方的“减免习俗”,以及与地方基层社会“团”之间的关系问题。第四章,通过收集“巴县档案”租佃类案件中的押佃银数额和租谷数额这两类数据,并且参照其他的资料,来探讨押佃银和租谷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租佃关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关联。第五章,探讨向地方衙门所提出的租佃相关诉讼案件,特别是其中频繁出现的“诬告”问题。通过探讨地方官是如何来应对与“租佃”相关的诉讼,揭示诉讼背后的情理的重要意义。

由于史料限制,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笔者利用咸丰朝的巴县档案史料,对租佃讨论中的所涉及的团的问题,以及基层治理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虽然咸丰时期要比同治时期稍早,但是这两个时期在社会、政治等各方面都紧密相通,因此可以相互补充。第六章探讨“团”这一组织的社会性特征,以咸丰朝巴县档案中的案例为史料,通过探讨团与官、团与团、团与民的不同关系,来探究其“社会性”的特征如何成立。第七章则选取巴县木洞镇及其附近的仁里九甲区域,通过全面整理与该区域相关的诉讼档案,探索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巡检、团约、士绅这数个层次在地方基层治理中的形成的复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