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

自古以来,农业是基础产业也是弱势产业,因为农业生产是季节性、周期性的,其生产过程受到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可是农业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随着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农业的发展,部分学者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具体而言,其主要是以市场发展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生产的专业化发展和区域化布局,将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流程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组合方式方法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牛若峰,1998;陈吉元,1996)。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能将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现代经营理念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市场经济和行为的发展三者有机融合(牛若峰,2002;王昕坤,2007)。

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入研究和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创新演变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国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随着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2020年《全国乡村产业规划》明确提出要“注重产业融合,发展二三产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主体融合、业态融合和利益融合”等,随着国内外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逐渐增多,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文献也随之不断丰富发展,但总体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学者对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剖析,大部分研究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价于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姜长云(2016)指出“三产融合”的基础是农业,其表现特征主要为延伸农村产业链,扩展产业范围,实现产业功能的转型升级,并通过产业间要素的流动和布局的优化实现融合渗透的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随后,王乐君和窦广增(2017)认为通过产业联动、技术渗透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产业融合发展是一种能让多主体共享产业价值链提升所带来的增值的过程。肖卫东和杜志雄(2019)将“三产融合”界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态,是一种通过资源要素融合,各部门交叉重组,实现产业规模扩展的农业组织新方式。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类型,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乡村产业融合的类型和模式主要归纳为:农业多功能性的延展;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乡村产业多功能的扩展;乡村产业新业态的培育;乡村产业的集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等(龙文军和彭超,2013;谭明交,2016;赵霞等,2017;陈秧分等,2018;陈学云和程长明,2018;李晓龙和冉光和,2019;张林和温涛,2019;陈一明,2021)。总之,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素集聚、技术渗透和制度创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增进农民福祉,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Hendrickson et al.,2008;周立,2018;肖卫东和杜志雄,2019;汪恭礼,2018;温涛和陈一明,2020)。

在许多国家,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主要以多功能农业发展方式为主,并通过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要素市场价值的生产经营制度,从而激发农业的发展活力。如发达国家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基础,尤其是与中国乡村资源禀赋相类似的日本,今村奈良臣于1996年提出发展“第六产业”,即突破原有的产业边界,通过区域间的协作,不仅使得乡村一二三产业的效益能够发挥乘数效应,并且产生“1×2×3>6”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延伸效益。日本政府于2008年出台《农山渔村第六次产业发展目标》后,更多学者分析发现日本的“六次产业”带来的乘法效应能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繁荣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民收入等,对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有着有益的启示(孔祥智和周振,2015;姜长云,2015;马晓河,2015;Onitsuka and Hoshino,2018)。

也有学者通过总结国外已有成熟模式,例如分析韩国的六次产业发展路径、利益联结方式和带来的社会收益,提炼出韩国乡村产业融合主要有产业链条延伸型、交叉融合发展型、技术渗透融合型和地区单位产业主导型等模式,从而提出在中国农业发展的现阶段,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更好地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陈秧分等,2018;陈学云和程长明,2018;崔鲜花,2019)。此外,基于生态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的视角,乡村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能够将农业资源作为一种资产,能在有效利用并更有效且有潜力地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功能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私人以及公共部门等对该地进行投资(Getz and Carlsen,2000;Roberts and Hall,2005;Garrod et al.,2006)。

在实证研究方面,大多数相关文献仅仅对小范围地区的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水平进行了测度,即从行业层面或基于某个地区对其进行了测度,基于全国层面的研究暂且不多。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升级版,早期的研究中,王刚等(2009)创新地将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方法运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综合评价上,并基于层次分析法,对湖南省环洞庭湖区的县市数据进行评价,利用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Spearman)对其进行一致性检验。梁伟军(2010)率先使用赫芬达尔指数法(Herfinfahl)对农业类和生物类的上市公司样本进行了融合水平测度,但只是集中于中观层面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企业。苏毅清等(2016)认为农村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促进农村这个特定区域产业间分工内部化,并选取了中东西部较有代表性的六个省市,基于劳动分工理论从程度、方式和目的三方面建立分析框架评价指标。陈林生和鲍鑫培(2019)选取作为现代化都市城市的上海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熵值法和灰色关联分析法,从金融保险支持以及整体经济社会情况等维度实证分析了从2007年到2016年上海市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变化趋势。但从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角度,现有研究关于乡村产业融合的指标构造和测度方面各有千秋,冯伟等(2015)认为产业融合的内涵在于农业与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协同发展,并以此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就业与农民增收、服务业和农业的融合、旅游业和农业的融合以及加工业和农业的融合五个维度出发,构建了20个相应的指标对其进行评价。谭明交(2016)认为农村产业融合的实质是趋同过程中的一种均衡状态,并通过建立完全竞争和非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模型,分别对一二三产业发展水平,应用非参数局部线性方法的估计模型对农村产业融合路径和质量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用SAS软件和投入产出分析法对农旅融合、技术要素信息产业与农业融合模式进行了计算。李晓龙和冉光和(2019)则以休闲农业经营收入、产业链延伸、新业态培育、服务业融合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作为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测度。

极少部分文献探析了影响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因和因素。例如朱湖根等(2007)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入到传统的C-D函数中,通过计量分析和脉冲响应函数的实证分析,得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财政引导机制的改善和财政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在较新的文献中,杨久栋等(2019)基于2017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专项调研数据,使用似不相关回归分析法(SUR)发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参与乡村产业融合主要受到两大类因素影响,即龙头产业经营规模的因素和龙头企业的市场因素。张林和温涛(2019)利用宏观统计数据以及重庆、四川、湖南等地的调研数据,总结出金融影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建议应完善农村保险和资本市场,提高财政资金的预算科学性,推出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刘斐等(201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利用Logit回归模式对2018年的调研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户对一二三产业融合政策的认知程度越高,农户愿意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意愿越强烈。徐腊梅(2019)研究发现科技交叉渗透以及技术知识的外溢是实现乡村产业融合的根本路径。还有研究证明影响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力机制主要在于科技创新和组织创新,其次以利益共享的社会保障和市场支撑能够进一步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梁立华,2016;刘国斌,2019)。此外,人力资本的开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文体娱乐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等都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的积极因素(熊慧平,2017;姜晶和崔雁冰,2018)。

随着中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逐渐增多,各地的积极探索和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部分学者以案例分析为主,对乡村产业融合通过何种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如,郭军等(2019)采用多案例分析法,选取了粮食主产区河南省作为案例的来源,对其乡村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发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产业内部循环模式,农企联合的产业链延伸模式以及农旅结合的交叉模式等,会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但也提出不同的融合模式在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湖南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李明贤和刘宸璠(2019)得出合作社能通过销售、服务和租赁行为的连接,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助力农民持续增收。但截至目前,相应的实证研究和系统性研究依然缺乏,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