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节点企业

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节点企业包括投资商,能源、电力或热力供应商,智能技术供应商(如华为、苹果),软件或平台供应商(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电网运营商和配电网络运营商,能源服务公司或综合能源服务提供商,中介服务商(如广告和营销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行业组织、政府,甚至涉及了建筑师和建造商。任何单一类型的公司都不能主导能源互联网商业空间。

投资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是能源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对能源互联网的认识、服务水平直接反映系统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创新设备工程的投资建设,是能源互联网系统持续发展的物理基础,但是需要通过其他从业者的反馈获得驱动和调控。相对于传统能源产业,能源互联网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规模小、投资少,技术集成度高但是开放性好,具有良好的试错性和可匹配度,有助于促进能源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的优化升级。

能量生产者和能量消费者的供需关系构成了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运行的驱动力。在扁平化、智能化的能源互联网系统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形成市场化的互利共赢关系。分布式架构使得产消一体者的生产和消费均与整个系统联通,服从于系统的优化调配,从而使自身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更加稳定。

传统能源产业中的渠道商或中介商、输配商、交易商都具有规模经营、集中运作的特点。在能源互联网系统中,能量的输运和配售被分离成两个不同环节,能量交易将在独立的第三方平台上匹配进行,按照约定的规则调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控制输送者和配售者的操作。为避免集中式、规模化的能量输配和交易过程催生新的垄断群体,避免交易失配造成的低效率,必须对输配者和交易者进行准入性约束和控制性监督。一般地,可以由政府授权的非营利性组织直接担任能量输运机构或承建交易匹配平台。

作为服务方和监督方,行业组织、中介服务商、政府是维护系统稳定、优化、健康的重要保障。行业组织提供从业者协调、资源优化配置、标准规范制定等服务;中介服务商提供咨询、评估、设计等服务;政府和监督方起到引导、规范和监督作用。相对于传统行业,这些参与者的话语权将明显增加,其服务内容也更丰富有效。

更重要的是,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能够吸引多样化的新进入者。各行各业的企业家或创业者都感知到了能源互联网市场潜在的巨大价值。他们意识到,能源行业的价值不再仅仅体现在能源销售的利润上,更体现为由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带来的衍生价值。这些企业不但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整合的B2B和B2C能源产品和服务,还会借此平台延伸至相邻行业——如家居和零售业,以创造价值更大的跨界服务市场。[24]

例如,英国OVO能源公司依靠固定资费产品打开能源互联网市场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如利用技术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捕捉到客户对价格敏感的特点,与比价网站合作,发挥互联网在售电中的优势,为用户提供标准化的电力供应商更换手续。它们还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能源零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