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17条 在解释本法、本法任何实施条例或者依照它们发布的任何指南中的条款时,应当依照调整国家援助及相关事项的可适用欧盟法律进行。任何人从本法、本法任何实施条例或者依照它们发布的任何指南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均不得超过欧盟此类立法所允许的范围。

第18条 《马耳他企业法》第28条至第37条(包括该两条在内)经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法诸多条款中提到的“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的情形进行解释,认为该“公司”是指“管理局”。

本法由马耳他众议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229次议会通过。

安鲁·法鲁吉亚

议长

蕾蒙·史密伦

众议院执事

马耳他新闻部公告于瓦莱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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