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知名自贸港法律汇编
- 吴士存等编
- 1567字
- 2024-12-27 18:10:23
第五部分 制定实施条例和发布指南的权力
第14条 (1)在不损害《进口关税法》和《欧盟海关法典》适用规定以及负责海关的部长和海关特派员的权力的情形下,为了实现本法的目的,部长可以依照本法,制定本法各条款的实施条例,并且在不损害前述规定一般性适用的前提下,此等实施条例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a)管理局制定并执行政策,以便被授权的合格企业在自由区内开展活动,并从任何奖励措施和其他安排中受益。此等政策应当包括奖励措施的类型、支持范围和其他相关事项;
(b)采取财政措施;
(c)采取管理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支持性措施,但是需要符合部长认为适当的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第4条第(3)款规定的措施;
(d)制定与结构、管理、职能、权力、职责、责任、经营或者部长认为适当的,与管理局、与管理局指定并以管理局身份行事的任何人,与管理局的人员、资产、债务或者其他方面有关的规定;
(e)对在实施条例和指南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给出定义,并进行解释;
(f)删除相关法规中的任何规定,或者对其进行转化立法,并且进行部长认为适当或者必要的修改。
(2)部长提议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实施条例,并且这些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从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财政措施中受益的,部长在行使制定此等实施条例的权力以前,必须获得财政部部长的同意。
(3)部长提议制定或者修改的实施条例中提供有任何援助的,应当将拟议的此等实施条例转递给国家援助监督委员会。国家援助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适用的法律,就拟议的援助表达意见。
第15条 (1)为更好地执行本法令的规定和更好地促进管理局的职能履行与行使权力,管理局可以不时采取如下措施。
(a)除其他事项以外,发布和公布指南,以便规定:
(i)任何安排、奖励或者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确定企业有资格获得任何此类计划下任何利益和奖励的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属事项;
(ii)此等计划对于特定项目或者特定企业的可适用性;
(iii)与经营活动、业务开展有关的,对管理局的义务、向管理局报告的要求、财政资源和相关要求有关的任何其他要求和条件,以及管理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
(b)根据部长授权,通过相关实施条例,将相关法规中的任何规定转化为指南,并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部长或者管理局认为适当或者必需的修改。
(2)指南对所有被授权企业和根据指南条款而指定的其他人均具有约束力。
(3)指南涉及财政措施的,应当取得财政部部长的同意。
(4)除纯属行政性质且由管理局特意宣布为纯属行政性质的任何新指南或者指南的修正案以外,指南和修正案经在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后立即生效;现有指南的修订已经在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自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或者在其规定的更晚日期生效。
其条件是:对于任何指南的修改不得减少、撤回或者取消依照本法或者根据管理局发布的实施条例而在先前已经授予的任何利益。
(5)管理局提议发布或者修改的指南中规定给予任何新的或者新增的援助的,应当将该拟议的指南或者视情况而定的拟议修正案副本转交给国家援助监督委员会。国家援助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可以适用的法律,就该拟议的援助发表意见。
第16条 (1)即使《所得税法》或者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规定,管理局为了执行本法而计划适用的奖励、福利和津贴已经由相关受益人受益的,此等奖励、福利和津贴应当免税,但以此等援助没有采取收入替代的形式为限。
(2)部长可以制定实施条例,规定与会计、记录保存和向管理局报告有关的条件,以便适格主体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奖励、福利和津贴。
(3)本法或者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利益是由于合伙或者其他企业而产生的,并且依照《所得税法》或可以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其合伙人或者成员而非合伙或企业本身应当就其从该合伙或者该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交税。合伙或者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得到的任何利益应当归于任何该合伙或该企业中的合伙人或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