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知名自贸港法律汇编
- 吴士存等编
- 1526字
- 2024-12-27 18:10:23
第四部分 被授权企业和许可的活动
第9条 (1)在自由贸易港,企业仅能从事下列主要贸易活动或者商业活动:
(a)生产或者制造任何货物、材料、商品、设备、工厂或者机械;
(b)组装、测试、修理或者维护任何货物、材料、商品、设备、工厂或者机械;
(c)对任何货物、材料、商品、设备、工厂或者机械进行贴标签、包装、分类、分发、仓储、存储、展示、组装和与之相关的活动,包括以散装方式取得后在自由贸易港内加工、最终用于销售或者分销的货物;
(d)为管理局批准的物流提供相关服务的任何活动;
(e)货物在自由贸易港保存期间或者准备最终转运期间,开展管理局批准的任何活动;
(f)仅与自由贸易港的行为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码头业务、终端操作和集装箱处理;
(g)为以上各条款提到的活动提供类似服务或者补充服务;
(h)开展管理局在指南中规定的工业活动、商业活动或者服务活动;被授权企业地位的证明文件是为此目的而签发的证明书。管理局给予任何企业以被授权企业地位的,应当在批准该地位之后立即通知特派员,并且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在被授权企业开始营业活动以前通知特派员。
(2)除管理局认为被授权企业的活动完全或者主要在自由区内进行或者行使的以外,不得向任何企业授予本法规定的被授权企业地位。
(3)为了实现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被授权企业在自由区以外地区进行或者从事下列活动的,不得认为该企业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a)对企业,该企业的贸易、业务、财产及其所持股份进行经营和管理;
(b)执行、进行或者履行与企业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文书、交易、谈判或者协议;
(c)转运的货物或者商品出入自由贸易港。
第10条 (1)企业经授权在马耳他自由贸易港开展经营活动以后,其任何经营活动所包括的或者作为其经营所得来源的任何交易、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依照马耳他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者在马耳他一经着手实行即构成犯罪的,收受、占有、控制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而获得收到物、所有权、占有物或者控制物的,已经构成或者可能构成前述犯罪的,管理局应当撤销该企业的被授权企业地位。
(2)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法律对被授权企业适用的情形下,为了有利于政府,应当扣押并没收本条第(1)款所指的所有收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并使之完全成为政府的财产。
第11条 在符合《欧盟海关法典》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局在发布自由贸易港经营活动的决定时,应当:
(a)有权基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安全,施加此类限制措施或者禁止措施,以便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者考古价值的珍藏,或者保护工商业财产;
(b)有权要求将危险货物、可能损坏其他货物的货物、因为其他任何原因需要特殊设施的货物放置在配有特殊装备的处所内。
第12条 (1)管理局认为申请授权的企业所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与管理局不时通过指南发布的商品有关联的,不得作出给予该企业以被授权企业地位的决定。
(2)除前述企业正在占有、行使其在法律上有效的所有权,或者管理局允许其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被授权企业联合使用自由贸易港内不动产的企业以外,管理局不得给予任何企业以被授权企业地位。
(3)经特派员同意,管理局可以允许任何人进入自由贸易港并在自由贸易港进行经营活动。即使该人因为任何理由而不能成为被授权企业,但管理局认为此举对于自由贸易港的更好发展或者对于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发挥是有用的、必需的或者有利的,仍然可以允许其进入自由贸易港并进行经营活动。
第13条 管理局可以不时发放其认为适当的证明书,证明某企业、处于设立过程中的某企业已经或者将会成为在自由贸易港的一个被授权企业。此等证明书为本法立法目的上的结论性证据,可以证明相关的、推断的或者辅助的事项,证明该企业已经或者将会获得此等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