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初步规定

第1条 本法简称为马耳他《自由贸易港法》(2019)。

第2条 (1)在本法中,除非内容另有要求:

“特派员”是指税收特派员,并且包括经明示授权或者默示授权而为前述特派员执行本法条款的任何其他人。

“确定的企业”是指依照第9条经授权后在自由区内经营的企业。

“自由区”是指依照本法第3条和本法任何附件的规定而在马耳他境内指定为自由区的一个区域。

“指南”是指管理局不时发布的任何规则,目的在于进一步实施本法规定和据此发布的任何实施条例。

“部长”是指负责马耳他企业事务的部长。

“国家援助监督委员会”是指依照《商业促进法》第57条建立的委员会。

“企业”是指从事任何形式企业活动的、具有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从事任何形式企业活动的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从事任何形式的企业活动包括:开展贸易或者商务活动、专业服务、职业发展,成立组织或其他团体,促进或者支持企业的目的和目标的实现。

《欧盟海关法典》是指2013年10月9日通过的《欧盟海关法典》。它原本为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952/2013号条例(EU),由第2016/2339号条例修改,可能还会有进一步修改。此外,它还包括为了补充此类条例而颁布的任何其他授权立法。

(2)在本法中,所称任何法律及其条款,是指不时生效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款,包括取代此等法律或者此等条款的任何法规(包括此等法规或者此等条款中包含的任何类似性或者替代性征税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附属性法律。

(3)本法中提到其他法律时所用的措辞和用语均为实施本法所必需,与本法中的条款相一致,其法律意义完全等同于本法中所用措辞和用语。

(4)在本法及嗣后制定的任何实施条例中,英文文本与马耳他语文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的,均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