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自由贸易港

第3条 (1)为了实现本法和任何其他法律的目的,负责海关的部长应当依照可适用的《进口关税法》《欧盟海关法典》或者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任何其他法规,指定马耳他境内的地区或者部分地区作为自由贸易港。

规定:马耳他境内的任何地区经负责海关的部长指定为自由贸易港,并且受到任何其他法规的特别管辖的,本法的有关条款不予适用。

(2) 《进口关税法》《欧盟海关法典》的可适用条款,或者不时可能适用的替代性或者补充性法律,均适用于任何自由贸易港内的运营以及在该区域内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4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政府土地法》第2条所定义的任何土地位于自由贸易港内的,《政府土地法》对其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