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框架的扩展适用

作为一个理论框架,“非法兴起”除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与解释,还需要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用以预测移动互联网甚至未来出现的可能问题。从历史上看,产业之间的整合程度与冲突程度[51]、国家政策扶持[52]、社会整体的市场化状况和行政管理方式、法院判决效果,甚至ICT(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普及程度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互联网的扩散。如果说“非法兴起”主要是新经济不断侵蚀传统经济的过程性描述,那么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在新经济内部也在不停上演,从而使这一框架得以继续解释中国互联网市场的演化。

平台时代的平台企业竞争主要集中在数据分析(云)、内容渠道(网)和终端硬件(端),为吸引用户,内容渠道仍然是初创企业最为看重的竞争优势。鉴于平台型企业占有大量正版内容资源和用户数据,中小开发者只能通过第三方开发合作或侵权来获取生产资料。[53]移动互联网保持着台式机时代互联网的商业逻辑,生产要素仍然被创造性地争夺,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平台企业上的资源。[54]除了个人电脑终端之外,大量新型终端不断涌现,例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机顶盒、智能手表,以及未来的智能汽车和VR(虚拟现实)设备。迅速的变化使得很多拥有大量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将更多精力放在跨屏竞争上,将一个屏幕上展示的免费资源利用到其他屏幕上去。将旧终端渠道上的内容转移到新终端、取得竞争优势也就成了新兴企业的不二选择,其商业逻辑和早期互联网侵占传统文化产业的方式并无二致,甚至也和未经许可调用实物资源的分享经济逻辑并无二致。由于学术界没能提供一个统一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理论作为指导,无法指望法院的判决为未来侵权提供清晰的指引。

不同之处可能在于,早期获利的互联网平台巨头比昔日竞争对手们强化了对生产性资源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技术措施进行。可以预见,除了和更多传统行业的冲突外,未来的法律冲突仍将围绕着内容资源和数据展开。从过去二十年的经验看,互联网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破坏式创新的影响巨大,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在为新经济的崛起铺路;然而,当平台巨头成为既得利益者,掌控互联网入口和作为创新基础的生产资料的时候,有必要观察立法者是否真的理解了互联网发展的内在逻辑。创新的过程永远伴随着侵权和生产资料使用边界的重新塑造,平衡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创新带来的新价值将是重要的竞争政策和信息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