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局
- 1275字
- 2021-03-30 13:19:52
21.《宗教事务条例》对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有两层意思:
一是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应根据本宗教的需要进行,这就要求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选派和接收人数要根据我国宗教团体的人才需求情况以及我国宗教院校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的能力条件来确定。
关于中国公民到外国宗教院校学习或者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问题,以及外国人擅自在中国境内招收留学人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都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批准、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明确了宗教留学人员的选派和接收,都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在中国招收宗教留学人员,宗教院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国人来学习。
二是选派和接收留学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应遵循《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即:“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同时,还要遵循以下规定:选派对象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选拔范围原则上是有实际教务工作经验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派往的国家必须同我国有正常外交关系;接收机构是对我国友好的团体、组织或院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批准、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其中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这一行政审批项目,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中作了改变管理方式的处理,改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管理。接收外国宗教留学人员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接收对象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第二,接收外国宗教留学人员的有关事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管理。全国性宗教团体要按上述规定对外国宗教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核,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