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包括: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内容、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程序。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提高护士质量,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护公民就医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为了保证护理行业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准,正确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护士行业准入控制,从源头上保证护士队伍整体素质。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以下简称《考试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考生近亲属的;②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二、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条件及报名
《考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根据这项规定,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就可以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明;③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④本人毕业证书;⑤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考试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因此自2011年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由原来的四个科目改变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考试内容涉及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以及社会医学、心理学基础及人文知识等内容。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