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三编 劳动合同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56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劳动合同的双方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的协议,依照协议雇主必须向员工提供以劳动为基础的工作、保障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时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员工必须亲自履行协议规定的劳动职责,遵守雇主现行有效的内部劳动规章。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劳动合同的双方为雇主和员工。
第57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劳动合同中应标明: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姓、名、父称和雇主的名称(自然人雇主的姓、名、父称);
证明员工和自然人雇主身份的证件信息;
纳税人纳税登记号(非个体经营者自然人雇主除外);
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代表的信息和他享有相应权能的依据;
签订劳动合同的地点和日期。
劳动合同必须列入以下条款:
工作地点,而当员工在本单位处于异地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的分支机构工作的情况下,标明独立分支机构的工作地点及其所在地;
劳动职责(依照员工编制表的职务工作、职业工作、标明技能的专业工作,委派给员工的具体工种)。如果依照联邦法的规定,完成特定职务、职业、专业方面的工作与提供补偿和优惠或受到某些限制挂钩,与完成一定的职务、职业、专业方面的工作有关,则这些职务、职业、专业的名称及其技能要求应与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所批准的技能手册中标明的名称和要求相符;
工作开始的日期,在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和依照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的规定作为签订定期劳动合同依据的情况(原因);
工资条款(包括员工的纳税额或固定工资额(职务工资)、附加工资、津贴和奖励工资);
作息制度(如果对于该员工,区别于本单位现行的一般原则);
对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和(或)危险劳动条件工作的补偿,如果员工参加相应条件的工作,要标明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的评定;
确定必要情况下的工作性质的条款(流动的、旅行的、在途的、其他工作性质);
依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员工的强制社会保险条款;
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情况下的其他条款。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某些信息和(或)条款列入其中,这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未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应该将缺少的信息和(或)条款补充进去。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的信息直接列入劳动合同文本,而缺少的条款由劳动合同附件规定或者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单独协议规定,这些附件及协议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附加条款,这些条款与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相比并未恶化员工的状况,包括:
关于工作地点的确切说明(标明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和(或)工作地点;
关于试用;
关于不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秘密(国家、职务、商业和其他秘密);
如果雇主出钱进行培训,员工有义务在培训后做满合同规定期限工作的义务;
关于员工附加保险的种类和条件;
关于员工及其家属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
明确对于该员工工作条件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员工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还可以包括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员工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根据集体合同、协议条款规定产生的员工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和雇主的上述某项权利和(或)义务未列入劳动合同,并不能视为放弃行使这些权利或履行这些义务。
第58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不超过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所要承担工作的性质或完成工作的条件,即在本法典第59条第1款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不能被确定为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无须考虑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及其完成条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如果劳动合同中先约定其有效期,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要求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失效,劳动合同视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缺少充分依据时,则被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禁止为了规避向员工提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保障而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59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为:
为依照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的规定保留工作岗位缺席员工履行义务的时间;
完成临时性(不超过2个月)工作的时间;
因自然条件只能在一定时期(季节)进行的工作,为完成季节性工作;
与派到境外工作的人员签订;
为从事雇主的一般活动范围外的工作(改造、安装、调试和其他工作)以及与临时(不超过1年)扩大生产或服务范围有关的工作;
与参加成立固定期间单位工作或者与完成明确任务的人员签订;
与被招收完成特定工作但不能确定具体结束日期的人签订;
为完成与员工实习和职业培训有直接关系的工作;
在一定时期被选为选举机关的成员或担任带有薪酬的职务以及在从事与保障被选举机关成员或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公务人员活动有关的工作时;
与居民就业机关派遣从事临时性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人签订;
与被派遣从事选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签订;
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双方协商,下列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与为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35人的小企业(在零售贸易和生活服务行业不超过20人)主体(包括个体经营者)雇主工作的人员签订;
有达到退休年龄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及与按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所出具的医疗鉴定确定的健康状况,被允许从事的只能是临时性工作;
与参加位于北极地区和与北极同等区域的单位工作的人签订,如果这与工作地点的迁移有关;
为从事紧急工作以预防灾难、事故、不幸事件、流行病、动物疫情以及为排除上述和其他非常情况的后果;
与按照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经竞选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签订;
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员工工作、职业、职务清单,并在听取俄罗斯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后,与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传媒、电影、剧院、戏剧和音乐团体、杂技团的员工和其他参加作品的创作和(或)表演(展览)的员工、职业运动员签订;
与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人的副职和总会计师签订,不论单位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
与以面授形式学习的人员签订;
与兼职工作的人员签订;
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0条 禁止要求完成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工作
禁止要求员工完成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工作,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60.1条 兼职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本条)
员工有权签订关于在基本工作时间之余完成同一个雇主的(内部兼职)和(或)其他雇主的其他定期有偿工作的劳动合同。
对兼职工作者劳动的调整,由本法典第44章另行规定。
第60.2条 职业(职务)混同、服务区域扩大、工作量增加、对不免除劳动合同规定工作的临时离岗员工义务的履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本条)
经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委派他在工作日(当班)规定的时间内,在完成劳动合同规定工作的同时,再附加完成不同或者相同职业(职务)的工作,并获得补充报酬(本法典第151条)。
委派给员工完成的不同职业(职务)的附加工作,可以通过合并职业(职务)方式完成;委派给员工完成相同职业(职务)的附加工作,可以通过扩大服务区域、增加量的方式完成;为履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不免除工作临时离岗员工的义务,委派员给员工做的既可以是不同的,也可以是相同职业(职务)的附加工作。
员工完成附加工作的期限、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由雇主经员工书面同意后确定。
员工有权提前拒绝完成附加工作,而雇主有权提前撤销完成工作的委派,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61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员工和雇主签字之日起生效,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自雇主或其代表同意或受其委派允许员工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生效。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自劳动合同规定之日起员工必须开始履行劳动义务。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规定工作开始日,则员工应在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开始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员工在本条第2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工作开始日未开始工作,则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动合同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使员工丧失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获得社会强制保险保障的权利。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第62条 与工作有关的文件副本的签发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雇主必须自员工递交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签发与劳动有关的文件副本(招聘令、调动令、解雇令副本,劳动手册摘录,工资证明,加算和实际支付的强制养老保险费证明,在该雇主处的工作期间证明等)。与工作有关的文件副本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证明,并免费向员工提供。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确认第2—3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