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范畴界定

第一节 发展与发展观

一 发展的多维视角

发展这个概念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发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1]而在哲学、生物学、经济学和历史观等语境中,发展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

在哲学辩证法的理论中,发展是一个基本范畴,是指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领域存在的普遍性质和发生的普遍现象,即事物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萌芽到成熟的趋势和过程。天体演化、万物生长、社会变革、知识积累等,都意味着发展。发展包含着增长,是数量的增加,发展包含着进步,是复杂性、多样性、有序性的增强。[2]唯物辩证法还认为,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而向前的、上升的、进步的运动即是发展;事物的发展原因是事物联系的普遍性,事物发展的根源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即事物的内因;发展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即新事物代替旧事物。

在生物学意义上,发展指自出生到死亡的一生期间,在个体遗传的限度内,其身心状况因年龄与学得经验的增加所产生的顺序性改变的历程,发展一词的内涵有四个要点:(1)发展包括个体身体与心理两方面的变化;(2)发展的历程包括个体的一生;(3)影响个体身心发展者有遗传、年龄、学习经验等因素;(4)个体身心发展是顺序性的,顺序只是由幼稚到成熟的单向性,而无可逆性。狭义言之,发展指自出生到青年期(或到成年期)的一段期间,个体在遗传的限度内,其身心状况因年龄与学得经验的增加所产生的顺序性改变的历程。

在发展经济学中,发展有着特定的含义。发展经济学中的发展,从对象而言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从阶段而言主要是20世纪以后的发展,从重点而言主要是经济发展,从研究方法而言主要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在历史观的领域中,发展是特指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以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为基础的实践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物质运动的自然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既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要处理社会内部的关系,这二者又是交织在一起的,是在矛盾、冲突、战争与合作、和谐、和平共存的状态下实现发展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五个层面的发展:人种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3]

本报告所指的发展是指人类社会的发展,或者称为社会发展。从上面各个层面的“发展”概念来看,社会的发展既不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也不同于发展经济学中的发展,也不同于哲学辩证法中的发展。与哲学辩证法中的发展相比,社会的发展具有更为专门的含义,是辩证发展在社会领域的体现和证明,同时又有着人类社会发展特有的性质和规律。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同意对发展的如下定义:发展是人类推进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历史活动及其结果。这个定义表明,人类社会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客体,发展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环境中的自我发展实践;发展既包括社会生产实践,也包括社会生活实践,是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发展既是社会活动的目标,也是社会活动的过程,还是社会活动的结果,追求发展、努力发展、实现发展,构成了发展的无穷运动。[4]

发展是本报告的最基本范畴。以发展的上述定义为基础,本报告有关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等概念的分析和阐述,是对发展内涵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二 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发展观是一种观念性、思想性的存在,是对发展的理论性的反映和认识,它是关于发展的总体性、规律性、价值性、思想性和指导性的认识。[5]

发展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总体性、系统性理论观点,包含着对与发展相关的各个重大问题的理解和回答。发展观的概念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6]

(1)发展内涵。发展观的核心范畴是发展,什么是发展是发展观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发展内涵包括发展的本质属性、基本特征、主要因素、内在联系等。对此,我们在前面关于发展的定义中已经作了说明。

(2)发展目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追求和满足自身利益的活动,发展首先要回答发展为什么的问题。发展目的包括发展是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发展是以物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的问题,发展是以少数人利益为目的还是以大多数人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发展是以一代人利益为目的还是同时以后代人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等。发展的目的是判断不同性质发展观的重要标准。

(3)发展主体。发展观必须回答和解决谁在发展、谁要发展、靠谁发展、为谁发展等问题。谁在发展是指发展的实体是技术、财富还是人,谁要发展、靠谁发展是指发展的动力和基础是少数人还是大多数人,发展为谁是指发展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分别是什么人。发展主体表明了发展的主导者和主要力量。

(4)发展道路。发展是人类社会从自发到自觉的运动,发展可以有多种模式、多种道路、多种选择,发展观必须回答应该采用哪种发展模式、选择什么发展道路的问题。国情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道路就不同;发展观不同,发展道路也会不同。发展道路的分歧,往往导致发展结果的重大差异。发展道路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综合的产物。

(5)发展机制。发展机制包括发展的动力机制、信息机制、调控机制等。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发展机制,即使有善良的发展目的,也未必能达到良好的发展效果。

(6)发展标准。发展是在一定的价值体系下进行的活动,发展观不能不回答和确立怎样评价发展、用什么标准评价发展等问题。发展标准是一个逐步丰富、全面的形成过程,包括从单一标准到复合标准,从经济标准到人文标准,从物质标准到心理标准等。发展标准通过发展观的各个问题显示出来,又影响和制约着发展观各个问题的回答和解决。发展标准评价着发展效果,同时又牵引着发展效果。

以上是发展观所包含的六个层面的内容。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发展观,均围绕着这六个方面加以展开。在今天,确立什么样的发展观,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伴随各国经济社会的演变进程而不断完善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7]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8]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发展观的理论演变进行梳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特别是人类进入文明状态以来,发展,包括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自身发展,一直是全世界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发展的历史伴随着发展的思想演变过程,发展本身成为认识的对象,由此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程度、不同阶段、不同取向的关于发展的观点、理念和理论,即发展观。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各个民族的发展史,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围绕发展问题的思考结晶,汇成了人类发展思想的历史长河,凸显了发展观的演进轨迹。发展观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日益深化和完善。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半个多世纪来,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研究、探讨、理性反思从未间断过,并逐渐成为普世性“显学”,普世性的话语。在对全球性的经济、科技发展与社会生态危机并存状况的研究、评价的过程中,在对人类“地球村”的前途、命运的关注、忧思中,人们的研究逐渐集中到了“发展观”问题上。[9]梳理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关于发展观的理论观点,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当代社会的发展阶段、科学谋划社会发展的前进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谋求战后重建、恢复和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各种研究发展的理论应运而生。“发展”成为诸多学科关注的热点。仅就理论流派而言,就有发展纯理性学派、心理学学派、传播学派、社会学学派等。新的发展学科更是层出不穷,如发展经济学、发展政治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战略学、发展伦理学、发展美学,以及未来学发展理论等。这些不同的学科,虽然其研究的专业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视角却一致,即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上。在这诸多的发展学科、发展理论中,以罗斯托的“经济成长阶段论”、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平衡增长理论”、威廉·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论”、帕森斯的“现代化理论”,以及联合国第一个十年发展规划(1960—1970)等理论学说为代表,[10]还有“基本需求论”、“增长加公平论”等,这其中又有诸多的增长模式,如卡尔多增长模式、新古典学派的增长模式等。在未来学和经济学的发展理论中,有战后初期的“经济增长论”、罗马俱乐部的“增长极限论”、卡恩的“大过渡理论”、托夫勒的“权力转移论”等。[11]

从历史脉络来看,就战后社会经济发展理论的基本线索而言,大体上是经历了一个从“经济增长论”到“增长极限论”,再到“综合发展观”,到“循环经济的发展观”,再到“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观”,最后到“可持续发展观”,以及相伴而行的其他一些关于发展的观点等历史演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发展的内涵越来越充实。[12]

(一)经济增长论的发展观

这种观点在发展理论中出现最早,在经济发展的起初阶段,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

经济增长,用传统的术语说,即国民财富或社会财富的增长,用现代术语说,即产出的增长,它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长。[13]

经济增长论的发展观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经济学的兴起,是发展经济学早期的发展观。它根据对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认为只有促进经济增长,落后国家才能实现追赶的目标。在这个时期,由于发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落后国家如何追赶发达国家,因此在理论和认识上也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其基本观点是,工业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动的中心内容;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第一”标志;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尺;发展规划是实现工业化和实行追赶战略的重要手段。在这种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增长奇迹。作为政府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评价与诊断的重要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是否进步的最重要的指标,形成了以GDP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理念。[14]在长达几十年里,“经济增长论”这一观点一直为主流学者所认同。[15]

从历史渊源来看,经济增长论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从近代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到现代的凯恩斯、舒尔茨等经济学家,均是经济增长理论的代表人物。譬如,大卫·李嘉图认为,经济增长归根结底“主要取决于土壤的实际肥力,资本积累和人口状况,以及农业上运用的技术、智巧和工具”[16]。他们在研究如何促进经济增长时,有意无意地遵守以下假定:(1)凡产生的都是有益的,即都计入收益;(2)生产除了消耗成本外,不付出任何代价;(3)资源是无限的;(4)大自然容纳废弃物的能力(或称环境容量)是无限的。[17]

实践证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对促进经济增长、迅速积累财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增长并不能体现收入分配的改善和社会结构的完善,不能反映技术进步的变化,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所期望的福祉,相反,却出现了高增长下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腐败、政治动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种种社会问题,导致“有增长无发展”“无发展的增长”现象。

于是人们对这种发展理论和发展模式产生了怀疑。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增长与发展的关系认识越来越深刻。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不能把发展简单归结为经济增长,而应当把发展与增长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具体来说,经济增长的含义较窄,通常指纯粹意义的生产增长;而发展的含义较广,除了生产数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和某些制度的变化;不仅包含经济增长,还包含社会状况的改善和体制的进步。而且,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而不顾其他各种相关因素对增长的制约,总有一天,这种增长本身也是难以维持的。[18]

即使是将发展局限于经济方面的发展,经济发展也比经济增长的内涵更为丰富。因为经济增长指的是一国生产能力或者人均收入的增长,它是一种经济指标;而经济发展意味着经济增长加上产出分配与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不但强调研究加速社会财富积累的途径,而且同时重视探索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式。发展本身的含义是生产要素和资源合理配置引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伴随社会结构的有序发展与良性变化。[19]

但是,增长与发展又是紧密联系的。增长是规模的一项指标,它是从发展中获得自身意义的,这种发展虽然同增长保持着差异,但又围绕着它,并在增长取得进展时显示出自己的效益。[20]这就是说,没有结果的“发展”活动是无意义的。而发展,虽然不能等同于增长,两者有“差异”,但发展又必须围绕着增长,而不是避开或抛弃增长,并且只有在增长取得进展时才能显示出效益,即达到有结果的发展。发展与增长的差别性,使我们不能把两者混同,两者的同一性又使我们不能把它们决然割裂开来。[21]以上这些观点,在理论上确认了发展与增长之间的联系和差异。

(二)增长极限论的发展观

增长极限论是罗马俱乐部在20世纪70年代初为批判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观而提出的,其观点集中体现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梅多斯等人受罗马俱乐部委托而起草的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该报告提出了增长极限论。其中心论点是人口增长、粮食生产、投资增长、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具有按指数增长的性质,如果按这个趋势继续下去,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经济增长在今后100年内的某个时期将达到极限,原因在于地球是有限的,人类生活的空间是有限的,资源是有限的,地球吸纳消化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增长的极限》这份研究报告中作出了三点结论,是增长极限论思想的集中反映。这三点结论具体如下:

(1)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按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行星上增长的极限将在今后100年中发生,最可能的结果将是人口和工业生产力双方有相当突然的和不可控制的衰退。

(2)改变这种增长趋势和建立稳定的生态和经济的条件,以支撑遥远未来是可能的。全球均衡状态可以这样来设计,使地球上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而且每个人有实现他个人潜力的平等机会。

(3)如果世界人民决心追求第二种结果,而不是第一种结果,他们为达到这种结果而开始工作的越快,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增长极限论所表达的发展观虽然过于悲观,但却提醒人们要从人与自然的和谐角度看待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不能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人类要注意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应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对人类发展和人类行为的影响。

增长极限论较之于单纯的经济增长论来说是一种进步,其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逐步被世人所接受。然而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它以“增长—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将人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忽视了人类把握自己命运和行为的能动作用,忽视了技术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因此,在《增长的极限》发表之后,反对者又发表了《没有极限的增长》一书,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22]由此可见,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存在极限,在当时的理论上存在不同声音,这反映了人们对于增长极限论的不同认识。

(三)综合发展观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对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即增长不等于发展,发展是经济社会各方面综合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

美国学者率先发动了一场“社会指标运动”,提出了建立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生活、文化等各项指标在内的新的发展价值体系。

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1970—1980年)报告指出,发展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的改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983年联合国推出《新发展观》[23]一书,提出了“整体的”“综合的”“内生的”新发展理论,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综合发展观。综合发展观强调经济与政治、人与自然的协调,将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组织、组织与经济的合作作为新的发展主题,把发展看作是以民族、历史、文化、环境、资源等内在条件为基础,包括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科技水平、文化观念、社会转型、自然协调、生态平衡等各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过程。它强调发展应致力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促进人的发展。按照这种发展观,对经济发展成果的最终检验,不是物的指标,而是人的发展程度。[24]

这种由片面经济增长论和消极的增长极限论转向积极的促进人的全面综合发展的发展理念,是发展观的一大进步。不过,它的局限性在于其所指的综合发展仅仅停留在当代人的发展上,没有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问题,因而其发展观也不包含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平衡协调发展内容。

(四)循环经济的发展观

“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弃物”,而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原则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实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25]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观,其特点在于:一是体现了新的经济观,即在传统工业经济的资本循环、劳动力循环的基础上,强调自然资源也应该形成循环;二是体现了新的价值观,将自然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利用科技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三是体现了新的生产观,即在生产中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四是体现了新的消费观,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在消费的同时就考虑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26]

(五)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观

以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围绕选择、权利与福利的发展理论体系。

阿玛蒂亚·森阐述了“以自由看待发展”。这里所指的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完成某项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在阿玛蒂亚·森看来,实际收入和产出的增长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因素——这种因素完全能够扩大为具有更大内在价值的目标。他还认为,发展实质就是自由的扩展,发展就是一个“个人自由与社会承诺”密切联系的过程,使经济主体享有更大的行为自由,能够在现行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框架下拥有更多的机会和选择。这些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27]

在森看来,发展是一个与“个人自由和社会承诺”紧密联系的过程,也是一种扩大人们所真正享有的经济自由和各种权利的过程。这种新的发展观强调以人为主体、以制度为载体,强调每个经济主体不只是经济福利的接受者,而且是能动地获取机会、争取权利进而享有充分经济自由的经济单位。

这种发展观的主要观点是,经济不自由与基础设施缺乏、贫困、社会组织问题等密切相关。因此,经济自由是发展的核心。一是因为它具有评价作用。经济发展必须要有某种指标体系来加以评价和比较,而一个基本的指标就是人们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是否充分。二是各种不同的自由权利在促进发展和增进人类自由方面具有功能性作用。个人选择和采取经济行为的权利及其可持续性,是发展的一个主要引擎。经济自由主要包括几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直接作用的基本自由,即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经济设施、社会机会、社会透明度和安全性。这几种基本自由被经济主体运用的结果,是实现经济发展和人类自由的前提,也是发展的重要内涵。[28]这种发展观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

(六)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观是面向后代与未来的全新的发展观。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随后这个概念逐渐被更多的官方文件使用。可持续发展作为完整的理论,包括了以《增长的极限》为代表的观点,包括了《第二个2000年》和《没有极限的增长》中的部分观点,还包括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阐述的有关理论。

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中,首次清晰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观,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它标志着可持续发展观被全球持不同发展理念的各类国家所普遍认同。

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研究了人类的代际关系,即这一代与后一代人的关系问题。与此相关联,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再一次提到了人类的面前。可持续发展观强调以未来的发展规范现在的行动,换言之,就是使发展成为在今天是现实的、合理的,同时又能使明天的发展获得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因此,可持续发展也是为未来发展创造条件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肯定发展的必要性。只有发展才能使人们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只有发展才能为解决生态危机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才能最终打破贫困加剧和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因此,承认各国的发展权十分重要。二是显示了发展与环境的辩证关系。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环境保护的好坏也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三是提出了代际公平的概念。人类历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必要资本,包括环境资本。保护和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的生产力是当代人应尽的责任。四是在代际公平的基础上提出了代内公平的概念。这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必要前提。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耗了地球上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大。因此,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环境修复责任。[29]

(七)关于发展观的其他观点

除了上述六种有代表性的发展观以外,人们还就发展问题提出了其他一些观点,包括经济福利量指标(MEW)、经济净福利指标(NEW)、国民福利指标(NNW)、实质国民满足度指标(NNS)、社会剩余指标(SS)、真实(绿色)GDP和人类发展指数(HDI)等。[30]

以上这些关于发展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构成了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思考发展问题的总体智慧结晶,为促进对于发展的认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中国不断形成和完善自己的发展观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八)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借鉴国外发展观的合理思想,对中国发展的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苦奋斗,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在这个过程中,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形成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观。

1.建设现代化国家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为之奋斗的社会理想。[31]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第一次提出并阐述了根据本国情况走自己道路的根本问题。[32]后来毛泽东在《十年总结》一文中指出:“前八年照抄外国的经验。但从一九五六年提出十大关系起,开始找到自己的一条适用中国的路线。”[33]党的八大以后,形成了完整的“四个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周恩来在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今后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任务,总的说来,就是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34]“四个现代化”是一个以发展科技为支撑、以发展经济为实质的、综合性较强的战略目标体系,较之工业化的单一目标,全面而具体。它的提出,充分总结了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教训。[35]

2.发展才是硬道理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战略转移,而且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主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质是加快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因而成为指导中国发展的新理论。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一再强调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36]、“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37]等著名论断。“发展才是硬道理”,言简意赅,阐明了发展的重要性,也阐明了发展的绝对性,提示了发展在当代中国一系列问题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中国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了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动力的新认识,邓小平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改革既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是中国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改革的意义,是为下一个十年和下世纪的前十年奠定良好的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改革就没有今后的持续发展。”[38]这就指明了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3.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的发展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集中体现了这个领导集体对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深刻认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9]这就是江泽民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科学论断。上述论断既强调了发展的重要性,又突出了发展的紧迫性,高屋建瓴地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政治内涵。十六大报告还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不仅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40]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现代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关键在于要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41]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新的历史高度,着眼于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结合党的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还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4.科学发展观

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又一次实现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顺利交接。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势,认真总结中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21世纪新阶段的特征,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互动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发展观的最新理论成果。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进一步回答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明确了我国21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是我们党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42]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21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概括了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43]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总结了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站在历史和时代的新高度,创造性地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依靠谁、发展为了谁”的问题,从战略的高度上明确了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21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如何又好又快发展的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我国必须发展和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44]科学发展观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我国当前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上不同时期的发展观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形成的发展观,我们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吸收了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吸收了不同时期发展观理论的合理内核。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是一种科学的发展理论,更是为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发展观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论支撑,为确立科学的立法价值、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引。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时,立法者和法律并不是要抑制人类对发展的愿望和需求,而是要通过转变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服务。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是贯穿于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始终的强大思想武器。

第二节 科学发展观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

一 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便有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说法。十多年来几乎约定俗成,“快”总在“好”之前。200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经济发展时,依然沿用“又快又好”的提法。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45]这样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文件仍然是突出“更快”的要求,而以更好发展为辅。

(一)“快”与“好”的历史演进

多年来,依据“又快又好发展”要求,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以“快”为主,“快”在“好”之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追求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长思路具有其合理性,不应该简单地责怪过去在经济发展中对于速度和规模的追求。这是因为,在一个国民经济总量规模很小、综合实力不强、技术水平不高、资源环境意识不强、人们渴望解决温饱等需要快速膨胀的阶段和条件下,发展速度的快慢就是主要矛盾,在国家建设中就需要集中力量保速度。此外,经济增长速度也是确保国内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一种机制。例如,在1998年之后的一段时期,我国为了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提出保持8%的经济增长速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这无疑是当时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46]

然而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猛,走的基本上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单位GDP能耗比发达国家平均高40%,产生的污染是它们的几十倍。中国经济发展在“快”的同时,也为多年来的“粗放型”快速增长方式付出了代价,“有水皆污”“逢雨必酸”“企业偷排废水”等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很多地区已集中出现。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与环境压力增大、城乡与区域发展不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经济发展的“质量”就变成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好”字上做文章已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征求对经济工作意见建议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06年1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从“又快又好发展”调整为“又好又快发展”,把原来的“经济增长方式”改提为“经济发展方式”,由强调发展的速度到注重发展的效益和增长的质量,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理念的一大转变。发展速度应当是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群众得到实惠的速度;是资源消耗比较少、环境得到保护的速度;是经济波动比较小、增长得以持续的速度。我们既要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大起大落;更要坚持好中求快,注重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又好又快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好”与“快”的辩证关系

“快”与“好”分别形象地表示经济发展的某一方面要求。其中,“快”是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强调;“好”是对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好”不仅体现在投入产出效率、能源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显著提高上,还应该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等方面。

“又好又快”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好”与“快”互为条件,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好”与“快”之间的关系,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要从各个时期的实际出发,具体地处理“好”和“快”的关系,兼顾“好”与“快”,力求“好”中求“快”。[47]

毫无疑问,在当前和今后,“又好又快”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那么,以“好”统“快”,究竟好在哪里呢?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质量好、效益高、消耗低、环保优的发展,才能使“快”具有值得追求的实质意义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正面效应;反之,不“好”的快速发展,则是一种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错误配置,会加大浪费而得不偿失、难以为继,应当努力避免。在发展中以“好”来统领“快”,是经济学所研究的资源优化配置的题中之义。

从现实工作上考虑,长期以来把“快”置于“好”之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惯性很大,不易扭转。只有在指导思想上把“好”摆在“快”的前面,使“快”服从于“好”,“好”中求“快”,才能有效遏制单纯追求GDP增长的偏颇,真正做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与“快”之间的矛盾,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科学发展。

从历史经验上考察,我国其实很早就在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好”与“快”关系的要领,比如20世纪50年代就曾提出过“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口号。但在“多、快、好、省”并提、兼求的情况下,实际上却往往出现以“多、快”挤掉甚至牺牲掉“好、省”的结果。固定资产投资屡创新高,粗放型增长方式长期难以转变,其中的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求快”一手比较硬、“求好”一手比较软,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期,应该而且必须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上,更加明确地、坚定地强调“又好又快”,以“好”统领“快”,使“快”服从“好”。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也是形成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现实需要。

当然,强调发展的“好”,不是不要“快”,而是为了实现持续长久稳定的“快”。中国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是有必要的。也正是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让我们的国力空前强盛,为我们积累和创造了求“好”的条件。审时度势,抓住时机,及时实现经济发展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变,下大气力清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种种“路障”,才能保障中国经济的列车又稳又快地奔驰向前。

“好”字当头,又好又快发展,既是发展思路的调整,更是实际工作重点的变化。按照又好又快的要求,就要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约用地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强化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指标的约束;就要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要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群众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实惠。

又好又快发展,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大考。那些单纯追求GDP的扭曲政绩观,那些为了招商引资不惜牺牲环境的做法,那些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的所谓“发展”,都应当立即摒弃。[48]

总之,又好又快发展是体现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又好又快发展要求在经济发展中把质量和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在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求得发展的速度。

二 科学发展观与又好又快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从这一论断可以看出,在发展规律上,科学发展观揭示了“好”与“快”的辩证统一关系。[49]同时,科学发展观本身包含着对又好又快的要求。

作为我们党对当代中国发展问题在认识上的变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没有否定发展对于当代中国的极端重要性,相反,它是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和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前提下,在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准确把握我国的发展面临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努力为当代中国探索一条发展更快、代价更低、收益更大、更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受益、更能够与其他国家在发展上实现互惠互利共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并坚持的发展,不仅是追求发展速度的“快”的发展,更是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的“好”的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发展,更不是仅仅指GDP的增长,也包括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社会发展以及政治民主和文化繁荣的内容。可以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其所包含的这些关于发展问题的新思想、新论断,体现的是我们党对发展问题在认识上的深化,而不是要否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50]

因此,科学发展观是对“又好又快”发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科学发展观既吸收继承了“又好又好”对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速度的要求,同时又不局限于对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速度的要求,而是在此基础上有所超越,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等更加根本和更加全面的要求。

在处理科学发展观与“又好又快”发展关系的问题上,还必须反对如下两种偏颇或者错误的思想认识。一是“刹车论”,即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意味着当代中国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转而将把更多的精力、资源乃至工作的重心转向非经济领域的发展。二是“束缚论”,即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将会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构成束缚或掣肘,从而在影响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可能对中国的发展构成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认识或观点的提出,既反映了人们在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完整内涵和实践指向上的偏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科学发展观的正确认识、把握与实践。[51]

正是为了防止和避免在当代中国的发展问题上出现不必要的认识含混和实践迷误,确保当代中国的发展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向前推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其实质在于提醒和要求我们:必须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根本着眼点出发,去把握当代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与发展指向,去认识并把握好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精神实质与实践要求。[5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新特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述论断进一步阐述了科学发展观与又好又快的辩证统一关系: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体现,又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追求。

三 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观是国际公认的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科学发展模式。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吸收了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也吸收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自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以科学理论作指导,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就是这样的科学理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科学发展观就是可持续发展观,它与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互贯通的。

(一)发展是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基础和本质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其精神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是发展,是科学发展。人类社会面临两大基本问题:一是生存,二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不发展就没有出路。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具有一致性,即都以发展作为前提和根本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也是发展。十多年前,《中国21世纪议程》就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53]、“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54]。而如前所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所以,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都肯定发展、强调发展、追求发展,并把发展放在第一位,这是它们的共同基础。

(二)可持续性是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

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具有一致性,均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是党中央提出的战略任务,同时也是继续推进可持续发展事业的重大部署。为此,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生,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生产方式。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就是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就是要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这些既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是科学发展的目标。

(三)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从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的上述关系来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根本着眼点,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综合效益、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控制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结合起来。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指向,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引导,以发展循环经济为路径,以推进制度和政策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机制为保障,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支持,以保障国家资源和环境安全为底线,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推进和系统保障体系。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必须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必须强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意识;必须强化经济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全面发展的政绩意识。[55]

总之,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的过程;追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也就是追求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

当然,作为先后提出的两种发展观和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提出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提出的一种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同志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一种发展观;从范围来看,可持续发展观是国际社会基于资源环境压力等严峻形势而提出的一种发展理念,被很多国家广泛接受和认可,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国情而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观;从具体内容来看,可持续发展观主要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永续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更为丰富、明确和具体,坚持发展为第一要义,突出以人为本的核心,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注重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这就大大拓宽了可持续发展的外延,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因此可以说,科学发展观是比可持续发展观更加科学、全面、先进的发展观,是更加体现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发展观。

四 科学发展观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更加复杂,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当前的经济形势表面上是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实质上是经济发展方式的不科学。综合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见事早、行动快、积极应对,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添推动力。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研讨班上讲话指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适应全球需求结构重大变化、增强我国经济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56]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见实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要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适应需求结构变化趋势,完善现代产业体系;要求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紧紧抓住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带来的战略机遇,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要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针对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加快实施生态工程,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必须通过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来推动。要深化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的转变,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可见,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迫切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 本项目研究的重心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

从前面有关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的重点内容。这也是本项目侧重研究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基本考虑。

本项目名称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这里的“又好又好和可持续”都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从项目设计的初衷来看,本项目并不试图对与科学发展观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而只是对其中的重点问题,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基于又好又快的重点在于“好”,而“好”的体现重点在于可持续发展,所以,本项目研究的主要对象或者研究重点就在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专业角度考虑,本项目研究内容集中关注于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

应当说,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律问题,既是当代中国法治研究的重点领域,也是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治建设,既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和法治保障。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与法治

一 法与法治的一般理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57]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8]本项研究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这一概念。

(一)法的基本功能

与其他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比如国家、政党、思想意识等)相比,法律具有显著特征,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9]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功能。同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还具有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法的总体作用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具体来说包括: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保障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60]等等。

(二)法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1]这句话指出了法治在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规定性。就形式方面而言,是指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等。就实质方面而言,是指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者社会调控方式,与人治相对立。法治强调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意味着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并且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所形成的理想状态。在法治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和约束,而法律建立在尊重民主、人权和个人自由,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依法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认真总结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继承发扬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实基础上,系统提出的治国方略。法治不仅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更包括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重要过程和环节。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

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我们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民主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司法体制、完善法律监督、实现公正司法、宣传法治理念等方面,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二 法律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理论和实践表明,法律与经济发展表现为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维持,而法治对于保障稳定和健康的经济生活更是不可缺少的。[62]

从历史来看,关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就给予了关注。社会学家韦伯在这方面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在韦伯的理论中,法治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韦伯认为:“现代类型的经济体系当然不可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存在,因为今天的经济生活是建立在通过契约所获得的机会之上的。”[63]

20世纪中期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法律和社会发展运动。这场运动深受韦伯理论的影响,并对发展中国家有关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了影响。有研究在理论上提出并检验了关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四个假定:第一,法律和法律制度可能随着经济发展而趋同;第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可能沿着不同的路径;第三,法律和经济发展是不相关的,因而法律的变革和经济增长并没有联系;第四,法律的变化可能呈现多样化趋势,因而法律体系中的某些部分可能趋同,而其他部分则保持独立发展。研究发现,法律影响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也影响法律。发展本身产生了对法治的需求,并导致经济政策的变化。在政策变成市场导向之后,法律显得更为重要。[64]

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表明,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不断发展的经济,客观上要求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律实施;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将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想保持经济增长,必须促进法治建设。

三 可持续发展与法治的基本关系

可持续发展与法治的基本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持续发展对法治的影响;二是法治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可持续发展(观)对法治的影响

在理念层面,可持续发展可以归纳为三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强调本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二是持续性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三是共同性原则——虽然各国可持续发展具体模式不同,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临共同挑战,人类只有达成共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实现共同的未来。[65]

可持续发展观是追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发展平行共进的发展观,强调的是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观的视角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关系方面。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可持续发展观首先要解决的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非持续性问题,使之转移到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上来,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学者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可用“1145”加以概括,即1个本,1个中心,4句话,5位一体:以人为本;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经济要讲究效率,社会要强调公平,代际要重视兼顾,人与自然要力争和谐;努力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五位一体的协同。[66]这句话非常精练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内核和基本要求。

可持续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对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产生强烈冲击和深刻影响,“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影响的广度、深度、规模、前景和后果都是空前的”[67]。具体来说,可持续发展(观)对法律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可持续发展观对法律理念的影响

(1)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向合理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变

传统的法律价值观仅仅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问题,而未顾及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的需要和利益。这种法律价值观是与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观相适应的:以人类为绝对中心,把人看作是绝对主体,把人之外的一切事物均看作是可以被人随意占有、使用和作用的对象,认为“发展是天然合理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导致无节制地对自然界的掠夺性开发。这种价值观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它造成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危机,但是我们也不能讳言它强调和追求人的发展的初衷。与自然观的转变相适应,法律必须确立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即天人和谐法律观:全面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肯定人的主体性,承认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但在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过程中不应当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并明确指出二者应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质量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需要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没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特别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满足,也就无从谈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贫困、饥饿和生产停滞的基础上。同时可持续发展观也承认生态的存在价值,但它又认为生态的存在价值也同样不是绝对的、形而上学的。它所追求的是把人的发展与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结合起来,从而使人类不断升华,最终获得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68]

(2)从代内公平到代际公平

公平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传统法律的公平主要是针对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公平。而可持续发展则在时间维度上将公平价值的主体延伸到当代人和后代人,相应的,其公平价值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就代内公平而言,不仅要实现一国内的公平,还要求各国在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确保其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而代际公平则要求在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现实条件下,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要的条件,要给后代人留有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发展的空间。[69]

有学者将这种从代内公平到代际公平的变化称为法律价值观从共时性的价值观转变为历时性的价值观。并进一步分析认为,传统的法律价值观是一种共时性的、非历史的价值观,它仅仅从一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价值问题,仅仅考虑同一代人之间存在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而未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以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为例,按照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在判定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仅仅考虑侵害行为对当时的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而不考虑侵害行为对当时尚不存在的后代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今天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今天生存于受污染地区的人们的健康与生活质量,还会持续性地影响将来在该地区生活的若干代人的健康与生活质量。在无人区进行核试验虽不会直接对当代人造成损害,但其产生的核污染将影响后代人对该地区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如果不考虑时间尺度,不考虑行为在未来的影响,就不可能全面地判断侵害行为的实际损害,甚至都不知道某种行为是侵害行为,因而就不可能真正维护和实现法律正义。历时性的法律价值观要求人们在事物运动变化的时间之链中思考法律价值问题,将时间因素纳入法律价值的整体分析框架之中。比如,在分析行为、制度的效率时,不仅要考虑当时发生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70]

(3)环境正义理念的产生

可持续发展对法的正义价值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并诞生了环境正义理念。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仅仅关注人自身利益的狭隘思维,开始关注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的利益,包括动物、植物以及非生物的资源等。环境利益开始被纳入人的利益范畴。当自然环境渐渐成为利益的对象时,正义领域的边界就有了新的扩张,由此产生了人们关于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公平分配的环境正义问题。[71]为什么“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资源之不足”最初没有引发环境正义呢?这是因为,以往关于正义的讨论多是围绕人类制造物为核心的经济财富之上,而当人类的匮乏物正以渐进的方式依次从劳动的创造物、作为劳动生产条件的自然资源,逐步趋近于自然环境的本体时,新的匮乏带来了新的利益冲突,从而也就生发了环境正义这一新的正义问题。[72]

(4)对法的效益价值的影响

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注重的是经济效益,相应的,在法律中也突出强调效益价值的经济面向,不存在经济效益以外的其他效益。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冲击下,法律所追求的效益价值正在被重新评估。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73]可见,可持续发展观下的法律效益与传统经济发展观下的法律效益有明显不同。

(5)对立法目的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理念的影响,集中体现为立法目的的变迁,即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逐步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转向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为例。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文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四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其中,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都属于经济性质的目的。1996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仍然沿袭了这一规定。

到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发生了重大转向。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条在原来的“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础上,删掉了“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定。显然,修订后的立法目的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订情况也反映了上述变化,其立法目的条款均更加注重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此外,可持续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风险预防观念和意识,促使法律更加注重生态安全(环境安全)价值。

2.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加强法治建设。

我国过去长期沿袭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法制建设也打上了不可持续发展的烙印。这种局面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而逐步改变。

可持续发展推动法治的全方位变化。在立法方面,可持续发展推动了一些新的部门法的产生,推动了一些原有的部门法在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等方面开始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法的运行方面,可持续发展推动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作出新的变革。

可持续发展法律是一个制度系统,“它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口、社会保障、经济等多个法律范畴,体现了当代高科技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观念对传统法学部门和传统法学理论的整合”[74]。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涉及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科技法、国际法等众多部门法的调整,诸如宪法基本权利中环境权的确立,环境立法体系和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向授益与托管的转变,民法对私法自治内容的补充,刑法的相应发展,诉讼法的因应措施,科技法的修正,国际环境法的勃兴等,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可见,这是一个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领域和边沿的研究领域。它既是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75]

可持续发展强调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协调发展,是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可持续发展这种整体性发展的内涵促使了环境立法综合化的发展。在中国,环境立法综合化的方向是:特别需要加强规范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行为的综合性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环境法涉及的环境、资源问题及与之相关的跨领域问题越来越多,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对象越来越广泛,调整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协调,有关环境资源的各种法规的联系和结合日益紧密;中国环境法正在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正在发展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环境法体系。[76]

当然,上述影响,有的已经在立法中得到规定,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反映,而有的还没有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因而也无法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中加以应用。对此,我们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继续推进能够适应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变革。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可持续发展观是基于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提出的,它的基本视角是环境保护,因而环境法是和可持续发展观最为密切、关系重大的法律部门,它最能集中贯彻可持续发展观的实质和核心,所以受可持续发展观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当属环境法。[77]这也是本项目研究关注的主要法律部门。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目所研究的环境法律部门是广义的、系统的、综合的环境法,所有与环境、资源、能源和气候变化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都属于本项目所指的环境法的范畴。本报告第二篇所论述的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从污染防治角度而言的。

总之,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治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可持续发展要求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国内法更多地与国际法相衔接,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法律更全面地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真正贯彻落实。

(二)法治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法治对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作用在于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进程。具体体现如下:[78]

1.引导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方向

引导作用,是指法律规范提供行为模式,引导各类主体朝着有利于立法目标的方向努力,并为他们的行为提供预期。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这就明确昭示国家将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个领域将有光明的发展前景。该法给企业家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引导他们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放心投资。

2.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实施

促进作用,是指国家在法律中对重大政策和措施直接作出规定,并保障其连续性和一贯性。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的第四章专门对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与应用提出支持措施,包括六项鼓励和扶持的具体政策,这将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

3.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落实

保障作用,是指法律对各类违法行为作出惩罚和制裁的规定,以排除与立法目标相悖的各种障碍。现行环境资源立法大多专章设立法律责任,明确从事违法行为者必须承担的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旦立法中规定了什么行为是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禁止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这些规定就必须在实践中兑现。因此,法律责任是法的保障功能的最直接体现。

总之,法的指引性、规范性、稳定性、国家强制性等突出特征,是它与道德等其他行为规范的根本区别所在。顺利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法治至为关键。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有可能使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变成现实。[79]

法治对可持续发展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过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置特别措施法》等。《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先进国家,其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结构开始从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社会,向降低环境负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变。[80]除日本外,还有德国、美国等不少国家,通过多层次的法制建设来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81]在欧盟,欧共体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关于生态农业及相应农产品生产的规定》。[82]这个条例起初只适用于植物性生产,但1999年7月被补充进了有关动物性生产的条款,从而最大可能地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83]在德国,2001年《生态标识法》正式生效。[84]实行生态标识制度对于生态农业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通过对生态产品加上标识,可以将它们与传统型农产品区分开来,从而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在美国等很多国家,法律在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等领域发挥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极大地改善了环境、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生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保障作用。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治建设实践表明,法治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巩固可持续发展成果的长效制度保障。

综观国际经验,可以说,在依法治国方略已经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的前提下,我国保护和巩固经济可持续发展实践成果的法治建设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还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时期,难免有某些长期积淀下来的传统立法思想,以及诸如某些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为争夺部门利益等这样的非理性因素限制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方向。[85]尤其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应当与时俱进,反映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构建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观的法律体系,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变迁,以进一步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

四 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治

生态文明是人类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生态社会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而来的更高阶段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设,客观上也要求加强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上,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落实,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两型社会”等发展目标日益清晰。党的十七大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报告,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要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2012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等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指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明确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指出了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阐明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86]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第一次单列一个部分加以论述,有关内容和要求写入新修订的党章。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个突出亮点,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十八大报告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高度,针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阐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对其他四大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从而把生态文明建设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日益成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指导不断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来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具有密切联系。

科学发展观是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灵魂。可以说,在我国,没有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提出,就不可能有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实践。生态文明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反映,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和实践。两者是相互促进、互动发展的,是一种理论和实践良性互动的过程。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了先进的理论指导和强大的思想武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进一步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任务,是解决制约科学发展资源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

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具体内容,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目标。生态文明要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这些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所以,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

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具有紧密联系。党的十六大以来,为了破解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把两者融合起来,谋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用经济手段建设生态文明,同时又用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规范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面绿化和生态化。所以,生态文明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战略和发展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实践途径。

总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它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体现在思想、理论、原则和规范等诸多方面。在指导思想方面,生态文明理念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观,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在世界观和认识论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从工业社会主导的人类中心主义、个体主义和还原论转变为人类生态整体主义和有机论,从“主、客二分”的范式走向“主、客一体”的范式,坚持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统一、和谐与共存、共荣、共发展。在法律原则上,生态文明要求在法治建设中坚持“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尊重生命”,坚持环境正义,坚持区际公平、代际公平、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和生态公平,通过法律调节人类的需求不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通过维护生态可持续性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87]在行为规范上,生态文明要求将法治建设中的人视为生态人,把人的行为置于人类生态系统并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位置中加以考量,通过制度完善和创新,以法律手段保障生态人在生态系统中的正当权益,规范生态人的行为对自然的影响,促进人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同时,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2005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会见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部分代表的讲话中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88]概括来说,法治引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实施,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

加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最重要、最主要的内容是加强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服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方向和主要内容,从我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维护正义公平为宗旨,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全面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9页。

[2]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上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3]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上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4]同上书,第4页。

[5]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上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6]同上书,第8—10页。

[7]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第1版。

[8]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载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领导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9]李恒瑞等:《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0]鲍宗豪、张华金:《科学发展观论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1]赵凤歧:《发展与发展观——兼论可持续发展》,《学术研究》1997年第2期。

[12]本部分主要参考以下文献:《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8页;李兴山、李景田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5页。

[13]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14]《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

[15]李恒瑞等:《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16][英]彼罗·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页。

[17]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18]赵凤歧:《发展与发展观——兼论可持续发展》,《学术研究》1997年第2期。

[19]张晓立:《发展经济学中的发展问题》,《经济与管理研究》1997年第4期。

[20][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21]赵凤歧:《发展与发展观——兼论可持续发展》,《学术研究》1997年第2期。

[22]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2页。

[23]参见[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4]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25]参见《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条。

[26]《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

[27][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颐、于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8]《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

[29]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6页。

[30]有关这些观点的内容,可参见王伟光主编《科学发展观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6页。

[31]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下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2页。

[32]《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

[34]《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9页。

[35]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下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0页。

[3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

[3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

[38]同上书,第131页。

[3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8—539页。

[4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41]《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页。

[4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3]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第1版。

[44]李兴山、梁言顺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3页。

[45]参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46]韩保江:《又好又快何以不同于又快又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

[47]程天权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89页。

[48]新华时评:《“好”字当头意深远》,《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12月11日第1版。

[49]李兴山、梁言顺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

[50]李兴山、梁言顺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17页。

[51]同上书,第117页。

[52]李兴山、梁言顺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53]《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54]同上书,第4页。

[55]李兴山、梁言顺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56]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研讨班上的讲话》,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tbzt/jkjjfzfszb/jcbs/201005/t20100504_28736.htm)。

[5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58]同上书,第44页。

[59]同上。

[6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6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62]张千帆等:《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63]Max Weber,Economya nd Society,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d.,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337.

[64]Katharina Pistor and Philip A.Wellons,The Role of Law and Legal Institutions in Asian Economic Development,1960—1995,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0-12.

[65]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13页。

[66]王浣尘:《可持续发展概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67]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68]曹锦秋:《法律价值的“绿色”转向——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到天人和谐法律观》,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8年,第99页。

[69]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70]黄文艺:《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价值论解读》,《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71]梁剑琴:《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9年,第13页。

[72]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第45页。

[73]蔡守秋:《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下),《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74]王曦、柯坚:《跨世纪的法学视野——中国与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述评》,《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75]陈泉生:《可持续发展时代的法律变革》,《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5期。

[76]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7]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78]孙佑海:《法治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载刘剑主编《法治百家谈——百名法学家纵论中国法治进程》,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7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

[80]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环境保护》2005年第1期。

[81]同上。

[82]姜亦华:《国外农业的生态政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年第4期。

[83]贾金荣:《德国生态农业发展概况与政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84]孟繁华:《德国生态农业的现状》,《农村天地》2004年第1期。

[85]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57页。

[86]黄承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战略任务》,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0820/c245417-18778853.html)。

[87]蔡守秋等:《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

[88]廖雷等:《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 胡锦涛会见大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