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01-29 数据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检测过程中所产生的原始数据,使其符合检测报告数据处理要求,在运用和计算中应正确使用数据处理规则,保证检测报告数据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2 范围

适用于检测过程原始数据的处理和检测报告的报告数据。

3 职责

3.1 检测人员:负责样品的检测及原始数据的记录、数据有效位数处理,在录入计算机产生检测报告前,正确、规范地使用有效数据处理规则,保证录入数据与检测报告数据有效性一致。

3.2 审核人员:负责对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数据有效性的审核。

4 程序

4.1 检测人员收到样品后,按照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有效感量,在原始记录单上记录有效数据,记录数据应符合各类设备和检测方法灵敏度要求。

4.2 检测完成后,应按照计算公式,逐项列出公式中的代表项数据,同时带入相应单位符号,以便核实列入的数据通过计算符合该项目计算结果的表示式。代入的数据和结果单位应与标准规定或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有效位数的保留应按本程序5取舍(除特殊说明外)。

4.3 如作业指导书要求做标准曲线,则应将该类数据单独列出。自动运算的数据处理设备,必须打印出原始数据(如吸光度、峰高/峰面积等基础数据)和自动运算数据,以便对检测结果复核及审核时追溯。

4.4 滴定分析的原始记录中,应保留各类使用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所有相关记录数据的最小有效位数数据,只有在最后检测结果运算时根据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和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对数据进行有效处理。

4.5 检测原始记录中,应体现平行样品的测定数据,其误差范围应符合标准或检测方法的要求。对于平行样测定,因数据波动大(如气体样品检测),故检测方法要求取平均值的数据,在检测结果按照计算公式运算前,应首先按照本程序5取舍后取平均值。通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的平均值,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约后演算(特别是检测结果临界值数据),以便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4.6 当检测结果数据与标准限值相接近时,需要对该项目数据做再测试,再测试平行样时至少应有三份单数,如果不合格样品数>50%,按不合格检测结果平均值报告,否则相反。如果不可能进行再测试项目的检测,检测结果报告必须标明不确定度或相对偏差值。不确定度评定具体按××PF01-39《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执行。

4.7 检测报告书的数据在录入或填写检测报告底稿时,应录入或填入与客户约定的控制标准技术文件一致的数据表示值,避免由于使用科学计数法则带给客户对数据含义的理解偏差。对通过录入原始记录数据后自动产生的检测报告值,为了保证检测报告数据的正确性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网络安全性,复核人员必须对每次报告数据和原始数据进行验算和查验。检测人员有必要把检测项目最后报告数据在原始记录单上简要注明,包括检测数据、标准规定或法定计量单位等信息(可以不记录运算过程)。

4.8 当样品检测结果小于检测方法最低检测限时,检测报告应体现该项目在使用相同检测方法时的最低检测限,对于超过检测范围数据应根据稀释倍数报告实际检测数据。

4.9 复核、审核人员在核查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时,应对照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测试方法检测出限和原始记录数据计算修约规则进行校核,同时对原始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使用计量单位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部分,应进行演算复核,及时提醒有关人员规范记录或重新计算纠正。

4.10 当复核人员复核发现记录的操作方法与作业指导书不一致,按照××PF01-09《不符合检测工作程序》执行。

4.11 审核人员在审核检测报告数据时,应仔细核对各类运算数据的过程,包括录入原始数据自动计算出的检测结果数据的正确性、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评价标准数据格式、项目方法对检测报告数据的灵敏度要求、数字修约的规范性,报告计量单位是否与标准规定或法定计量单位相一致等。

4.12 报告打印员在打印出正式报告后,应结合原始报告底稿进行数据校对,并按照检测报告书格式仔细核对每一项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交授权签字人签字后发放。

5 检测数据修约规则

5.1 有效数字

在检测中直接或间接测定的量,一般都用数字表示,但它与数学中的“数”不同,而仅仅表示量度的近似值,在测定值中保留一位可疑数字,如0.0123与123都为三位有效数字。当数字末端的“0”不作为有效数字时,要改写成用乘以“10”来表示。如24600取三位有效数字,应写作2.46×104

5.2 运算规则

5.2.1 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可疑数表示末位1个单位的误差。

5.2.2 复杂运算时,其中间过程多保留一位有效数,最后结果须取应有的位数。

5.2.3 加减法计算的结果,其小数点以后保留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各数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相同。

5.2.4 方法测定中按其仪器精度确定了有效数的位数后,先进行运算,对运算后的数值再修约。

5.3 数字修约规则

5.3.1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小于5(不包括5)时,则舍去,即所拟保留的末位数字不变。

例如:将14.2432修约到保留一位小数。

修约前 修约后

14.2432 14.2

5.3.2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大于5(不包括5)时,则进一,即所拟保留的末位数字加一。

例如:将26.4843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约前 修约后

26.4843 26.5

5.3.3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位数字等于5,其右边的数字并非全部为“0”时,则进一,即所拟保留的末位数字加一。

例如:将1.0501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约前 修约后

1.0501 1.1

5.3.4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等于5,其右边的数字皆为零时,所拟保留的末位数字若为奇数则进一,若为偶数(包括“0”)则不进。

例如: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约前 修约后

0.3500 0.4

0.4500 0.4

1.0500 1.0

5.3.5 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数字中左边第一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

例如:将15.4546修约成整数。

正确的做法是:修约前 修约后

15.4546 15

不正确的做法是:

修约前 一次修约 二次修约 三次修约 四次修约(结果)

15.4546 15.455 15.46 15.5 16

6 相关文件

6.1 ××PF01-09《不符合检测工作程序》

6.2 ××PF01-39《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