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主要观点

2.2.1 图书馆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学者、专家重点分析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柳励和与罗素蓉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促使我国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放任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稳定和科学文化发展的文明行为,它保障了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但也使文献资源共享活动受到种种限制。参见柳励和、罗素蓉:《版权保护与文献资源共享》,《中国图书馆学报》1997年第3期。贺延辉和马海群认为,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在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方面相互制约,在追求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与公众普遍利用的目标上又高度一致,这种相互关系有助于我国信息法律体系建设与实践运行,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参见贺延辉、马海群:《俄罗斯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方式分析及启示》,《图书情报知识》2010年第2期。肖燕认为,著作权法只有通过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保障公众有合理利用作品、获取信息的机会,才能有益于作品的创造、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参见肖燕:《非赢利公益性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豁免权利与义务》,《图书馆建设》2005年第3期。吉宇宽认为,图书馆制度是以读者(作品使用者)利益为核心,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的;而著作权制度是以作者利益为核心的,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进而产生的公共利益。虽然两种制度的出发点不一样,但最终价值目标一致,即促进科技、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参见吉宇宽:《试论图书馆与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契合》,《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年第10期。陈传夫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理念是相矛盾的。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保护则代表了创作者或信息资源投资人的利益。要解决好两者的矛盾,关键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合理的平衡机制。参见陈传夫:《重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图书情报工作》2001年第5期。陈传夫指出,知识产权政策要体现信息资源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追求和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诉求的统一参见陈传夫:《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图书情报工作》2002年第12期。,预防或者消除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的关键是要发展完善的公共政策,政府通过利益选择、综合、分配、落实达到持续不断地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参见陈传夫:《防止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情报资料工作》2002年第6期。

关于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地位方面。卢卡指出,不论在哪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公共图书馆均被赋予某些豁免权,因为它们是各国文化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被视为一种公共的权利。参见安德列·卢卡:《知识产权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版权公报》1998年第1期。张今认为,图书馆是版权作品的最大购买者,并利用收藏、存储的作品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图书馆承担的信息保存和提供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其位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汇点,是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冲突集中体现的领域。参见张今:《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图书馆》,《图书馆建设》2010年第10期。江向东则认为,图书馆在版权体系中往往以双重版权角色的面目出现,它既是最大的版权作品使用者,又是活跃的版权作品传播者,这使得图书馆在两种权利角色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游移。参见江向东:《〈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关于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发展定位方面。吴慰慈认为,图书情报机构既要成为知识产权的忠实保护者,又要成为合理使用最有力的倡导者和争取者,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贯穿于网络化的全过程,推动社会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参见吴慰慈:《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江西图书馆学刊》2002年第3期。陈传夫认为,网络环境下,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代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因此,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是既要使文献资源共享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又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顺利开展。参见陈传夫:《数字化与图书馆知识产权国际研究综述与展望》,《高校图书馆工作》2005年第3期。张今认为,图书馆信息提供的职能关系到公众全面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分享科技文化成果的基本权利,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权利限制应当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获取知识信息的需求相适应,与著作权的扩张成正比;同时,基于建设数字图书馆在实现信息化社会战略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图书馆在数字化复制和利用方面的权利例外应当有所扩张。参见张今:《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图书馆》,《图书馆建设》2010年第10期。李国新则认为,图书馆活动需要尊重著作权,但更应追求知识和信息传播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公平、通畅、合法的社会性传播为己任。参见李国新:《图书馆在著作权问题上的理念、权利与行动》,《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2期。

2.2.2 知识产权对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制约与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影响方面。张平指出,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是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因此,对信息资源开展著作权评价,以决定授权策略和考虑著作权使用费的支出将成为图书馆的日常工作。参见张平:《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期。黄国彬选取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为分析案例,指出在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中需要图书馆享有合理的复制权例外。参见黄国彬:《复制权例外对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影响剖析》,《图书情报工作》2012年第1期。唐琼对国外五种主要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的内容进行考察,分析其在数字资源授权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数字资源授权使用的范围、授权使用的方式、禁止使用条款、图书馆在确保数字资源合理使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等,为国内图书馆在数字资源许可协议的谈判和签署方面提供了借鉴。参见唐琼:《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研究》,《情报资料工作》2011年第5期。林甫和黄心正概述了有关国际公约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析欧盟和美国近年来在数据库立法保护方面的新动向,并对我国新、旧《著作权法》中有关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参见林甫、黄心正:《试论〈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图书情报工作》2002年第12期。

关于知识产权对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的影响方面。秦珂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改善图书馆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指出其在拓展图书馆从事数字信息服务法律空间的同时,也给图书馆带来了某些不利影响,如没有使倾斜的利益天平完全得到矫正、图书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权利缺失等。参见秦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启示》,《图书情报工作》2007年第5期。李金波分析了美国电子书出版商哈珀·柯林斯公司对电子书借阅限制的事件,认为出版商限制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是对版权的扩张,侵害了图书馆及其用户的权利,不符合知识自由原则,该限制事件同时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维护自身权利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参见李金波:《国外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电子书借阅限制事件分析》,《图书与情报》2012年第6期。江向东认为,我国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服务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图书馆音像服务受到出租权节制、数字实体馆藏建设和数字信息传播服务受到制约,但图书馆自主开发的各种数据库将依法得到保护。参见江向东:《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情报学报》2003年第4期。

关于图书馆面对知识产权不断强化的态度方面。陈传夫认为,要防止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片面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是有害的,要重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参见陈传夫:《防止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情报资料工作》2002年第6期。江向东指出,图书馆界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的,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对任何夸大版权人利益损失的立法举动表达不同意见。参见江向东:《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情报学报》2003年第4期。吉宇宽认为,在著作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势下,作为公益性代表机构的图书馆应有维护著作权私权利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责任。参见吉宇宽:《论著作权私权公权化趋势下图书馆的责任》,《图书馆》2009年第4期。蒋永福则认为,图书馆与版权人之间在利益分配上除了存在“此消彼长”和“此长彼消”两种关系状态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关系状态,即双方利益的宏观平衡状态;这种宏观平衡状态的实现,必须以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基础。参见蒋永福:《关于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理性思考》,《图书馆学研究》2003年第9期。马海群和许波提出相近的观点,认为版权强化保护及弱化保护这两种观点都不可取,他们提出了适度保护的思想,总结出数字图书馆版权适度保护应当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系统思考原则和社会受益原则。参见马海群、许波:《数字图书馆版权适度保护的研究现状及原则分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7年第4期。

2.2.3 图书馆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在个体知识产权所有与公众信息需求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面临着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建设、数据库建设与开发、图书馆日常服务、文献传递、学位论文开发与利用、链接服务、用户管理及图书馆防范和管理等方面。

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高波等对国内103家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建设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无视著作权问题,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参见高波、刘兹恒、于丽凤:《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4期。花芳和肖燕分析了图书馆建立电子教学参考资料系统的著作权风险,提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建设电子教学参考资料系统的两种著作权方案:一是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的解决方案;二是以著作权合理使用为根据的免许可解决方案。参见花芳、肖燕:《电子教学参考资料系统中的版权问题分析》,《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1期。王亚凤和颜惠分析了高校图书馆机构知识库的存储协议、版权转让等问题,提出以加强数字版权管理、引用合理使用原则和规范版权政策内容来解决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参见王亚凤、颜惠:《开放存取背景下高校图书馆IR版权涉及问题研究》,《情报杂志》2011年第5期。秦珂对古籍整理和开发利用中的版权问题作了分析。参见秦珂:《古籍整理和开发利用中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之策》,《图书馆论坛》2013年第3期。汤罡辉和王元围绕图书馆纸质与数字文献资源的采访业务,分析了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参见汤罡辉、王元:《文献采访业务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第7期。李华伟和陈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中的“先授权后传播”原则,除了著作权权利限制等特殊情形外,即使是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承建单位要使用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也必须先获取作者等权利人的授权,除非其明确声明放弃其权利。参见李华伟、陈方:《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的版权授权》,《国家图书馆学刊》2013年第1期。

数据库建设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汤罡辉和王元对图书馆的汇编业务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认为图书馆的汇编作品都应得到版权保护,汇编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知识产权风险,如伪文献编目的侵权风险、编目数据使用不当的侵权风险、二次文献编撰的侵权风险、编译文献的侵权风险等。参见汤罡辉、王元:《图书馆汇编文献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情报科学》2010年第6期。冉从敬分析了数字图书馆信息报道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数字图书馆在编制书目、索引和文摘中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策略。参见冉从敬:《论数字图书馆信息报导的知识产权》,《图书情报工作》2004年第3期。汤罡辉等认为,图书馆对自建特色库的版权要主动自我保护,避免因被侵权而间接侵害到被汇编作品的原始版权,同时,也要避免采集来源错误的数据资料,以免造成知识产权外的其他司法纠纷。参见汤罡辉、王元、韦景竹:《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4期。吉宇宽认为,图书馆建设数据库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属于营利性行为,发生著作权侵权时,就失去免责的理由;实行共建共享或提供免费使用,属于公益性行为,因而享有著作权侵权豁免。数据库实体资源建设与虚拟资源建设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因而享有著作权豁免的条件也不同。参见吉宇宽:《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侵权豁免审视》,《情报科学》2009年第4期。

图书馆日常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黄先蓉分析了《著作权法》对文献的静电复印、缩微复制、数字化复制的影响,认为随着复印版税的征收和复制权概念的扩展,图书馆的文献复制服务将受到《著作权法》越来越多的限制。参见黄先蓉:《论著作权法对文献复制服务的影响》,《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1期。李顺德认为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涉及出租权。参见李顺德:《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图书情报工作》2002年第12期。江向东则认为上述情况若发生在馆域网,则会涉及出租权问题,若发生在广域网,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出租权。参见江向东:《近三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究现状分析》,《津图学刊》2004年第2期。陈传夫等认为,数字图书馆在发布信息时要明确对方主体及其权利状况,对于不同的作品应该加以区分;在全文发布时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参见陈传夫、冉从敬、邓星晟:《数字图书馆信息发布法律关系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年第3期。吴志强和冉从敬分析了馆内放映、声像出租、馆际互借、网络传播、视频编辑、数字典藏、声像翻录等七类数字图书馆声像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参见吴志强、冉从敬:《图书馆声像资料服务的知识产权研究》,《图书馆杂志》2007年第2期。

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卢国强等认为我国应借鉴德、美两国有关文献传递的版权规范,增加针对文献传递的具体版权规范内容,在文献传递中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建立文献传递的集体管理权制度。参见卢国强等:《关于我国文献传递中版权规范的思考》,《图书馆建设》2012年第9期。陈传夫和王静在分析馆际互借版权风险的基础上,介绍了一些国际组织在该问题上的主要立场,并以国外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的解决模式为借鉴,为我国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参见陈传夫、王静:《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研究》,《江西图书馆学刊》2004年第1期。徐慧芳等介绍了大英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保护经验,认为大英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的版权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出版商和用户双方的利益,既充分利用版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及图书馆免责的相关条款进行文献传递,又通过版权清算中心及版权授权代理机构等途径获得许可开展文献传递服务,大英图书馆的版权处理方案值得我国借鉴。参见徐慧芳等:《大英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版权保护的体现》,《图书馆杂志》2012年第7期。

学位论文开发与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陈传夫等从国际上主要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的实践着手,分析其学位论文开发服务中版权问题的解决模式,为我国相关机构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提出几点建议: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以获得作者授权为前提开发学位论文;建立合理的报酬支付模型;妥善处理第三方版权问题,加强用户管理;完善公益性学位论文开发的市场机制。参见陈传夫、唐琼、吴钢:《国际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版权解决模式及其借鉴》,《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年第2期。曹树人和党跃臣提出借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图书馆解决学位论文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的部分对策。参见曹树人、党跃臣:《学位论文馆际互借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规避》,《大学图书馆学报》2007年第6期。

链接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王远均和赵媛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全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提出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链接服务涉及侵权作品时,只要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就不用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参见王远均、赵媛:《从基础服务模式看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情报资料工作》2001年第6期。党跃臣和王韫华则认为数字图书馆在利用网络资源扩充馆藏时,要慎用特殊技术,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版权纷争;若一定要使用,必须事先与被链接者取得联系,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方可链接对方的网页。参见党跃臣、王韫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3期。

用户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秦珂和王凌分析了高校图书馆读者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主要表现及其主观与客观原因,并分析了86份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政策文本,提出了防范图书馆版权风险的四点对策,即加强对读者的版权宣传教育、与读者签订版权保护协议、发布使用电子资源的版权政策、严肃处理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侵权事件。参见秦珂、王凌:《从高校若干侵权事件谈图书馆对读者使用电子资源的版权管理》,《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2期。苑世芬从法律视角分析用户过量下载构成的法律侵权行为,认为学校并不能通过发布版权公告来免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而需要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管理与宣传。参见苑世芬:《数据库过量下载行为的法律视阈分析》,《国家图书馆学刊》2012年第3期。

关于图书馆防范和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的研究。张文德等以信息安全风险模型为基础,从影响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安全资产、威胁、薄弱点、现有安全措施入手,构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体系,并结合具体实例对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参见张文德、袁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5期。冉从敬认为,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影响因素包括信息环境的改变、制度内容的改变、业务模式的改变和资源类型的改变,这四个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规避策略的制定。参见冉从敬:《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图书馆论坛》2009年第2期。杜坤对我国“211高校”的70份电子资源版权政策作了文本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高校未遵循严格的程序制定、发布电子资源,且制定主体不详,提出应通过重新审视制定依据和数据库使用日志、提高版权政策的可接近性、通过联盟制定统一的政策、应用相关技术、加强与数据库商的交流等措施来完善高校图书馆的版权政策。参见杜坤:《“211高校”电子资源版权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图书馆学研究》2011年第10期。陈传夫等认为,在签署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图书馆应当主张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写入协议之中,维护自己合理使用的权利不受侵犯。参见陈传夫、肖冬梅、冉从敬:《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图书馆建设》2005年第3期。他们还提出了图书馆侵权抗辩的对策,包括:灵活应用《著作权法》,准确把握抗辩事由;坚持非营利性服务,遵守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注意签订合同;尽到注意的义务。参见陈传夫、曾明:《信息获取侵权抗辩事由研究——兼论图书馆侵权抗辩对策》,《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2期。韦景竹等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我国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表现为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谈判能力的欠缺等各方面,因此,我国图书馆行业在现有基础上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制度的建设,通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自我规避减少侵权的风险。参见韦景竹、汤罡辉、郭超:《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规避自律机制的观察与分析》,《图书情报知识》2010年第2期。秦珂认为,近年来版权危机在我国图书馆界呈多发态势,且影响加剧,因此,图书馆应该重视对版权危机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掌握预防和化解版权危机的理论与对策参见秦珂:《图书馆版权危机和版权危机管理》,《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第1期。,加强图书馆藏版权评价的工作参见秦珂:《论图书馆藏的版权评价》,《情报科学》2005年第11期。。吉宇宽认为,图书馆联盟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则享受作品复制、网络传播等侵权责任的豁免权;对于脱离合理使用“轨道”的行为,且未与作者达成许可协议的,联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参见吉宇宽:《图书馆联盟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图书与情报》2010年第3期。

2.2.4 图书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关于多个图书馆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比较研究。汤罡辉和韦景竹对涉及国外图书馆的7个知识产权案例和国内图书馆的11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纠纷进行分析,分别从案情要点、争议焦点、对图书馆的影响三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图书馆要从过去的案例中寻找维权的经验与对策,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并规避侵权风险。参见汤罡辉、韦景竹:《从外国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看图书馆的侵权与维权》,《图书馆杂志》2010年第6期。王清和胡洁归纳了图书馆版权诉讼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作品原件所有权三个诉因,对侵犯作品原件所有权、侵犯署名权、以镜像站点方式订购与使用电子文献数据库的法律问题以及网站深度链接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图书馆规避版权诉讼风险提供了相关建议。参见王清、胡洁:《图书馆版权涉讼案件诉因、涉嫌侵权行为类型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5期。

关于单个图书馆知识产权诉讼案的研究。陈传夫指出了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案的启示意义,认为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则有: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统一、程序简单等。参见陈传夫:《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图书情报工作》2002年第12期。张旭、孙海龙对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案作了分析,认为中国数字图书馆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但对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使读者接触作品的方式毕竟有别于传统的图书馆,不能因此而认定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的范围,其在实际中遇到的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困难只能通过建立诸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参见张旭、孙海龙:《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于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思考》,《中国版权》2003年第5期。张丽和李华伟认为,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权案的败诉说明了图书馆在资源采购中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则得到了法律认可,并提出了图书馆购买数字资源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应对预案。参见张丽、李华伟:《图书馆怎样维权:由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权案引发的思考》,《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年第5期。秦珂分析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网络版权纠纷案,认为图书馆在处理此次由于开展信息导航服务而触发的版权危机事件中的做法值得认真总结,图书馆应当积极防范和应对版权危机,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不能以牺牲版权人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以公益服务为借口行侵权之实。参见秦珂:《从一起信息导航服务典型版权案件谈图书馆对版权危机的管理》,《管理学刊》2010年第2期。秦珂还分析了一例在图书馆发生的寄存文献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于寄存文献的著作权管理策略向图书馆提出了若干建议。参见秦珂:《试论图书馆对寄存文献著作权的管理——从一例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图书馆学研究》2010年第8期。

2.2.5 图书馆知识产权对策探索

关于图书馆享有的版权例外的总体研究。吴慰慈和李华伟指出,数字信息环境下图书馆应根据三步检验标准、非营利使用等原则来确定可适用的业务范围,呼吁全社会为继续扩大图书馆的豁免权而努力。参见吴慰慈、李华伟:《试论数字时代图书馆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有效运用》,《图书情报研究》2010年第3期。肖燕介绍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IPO版权条约》(全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三大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中的权利限制与豁免规定以及国际图联关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立场,探讨非营利公益性图书馆享有的版权豁免权利与义务,介绍并提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界坚持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立场和修订著作权法规的建议。参见肖燕:《非赢利公益性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豁免权利与义务》,《图书馆建设》2005年第3期。黄国彬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进行系统研究,他认为开展此项研究有利于图书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和为公众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提出了构建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研究的基本理论体系参见黄国彬:《构建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研究的基本理论体系》,《图书馆论坛》2012年第5期。,分析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和特点参见黄国彬:《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及特点剖析》,《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年第5期。,展开了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研究。

关于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原则的研究和建议。李国新概括了国际图联和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图书馆界对合理使用原则的立场,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义在于平衡权利人、权利持有人和用户的利益。参见李国新:《国际图书馆界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立场》,《图书馆论坛》2005年第6期。陈传夫等认为,鉴于目前针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还很不成熟,我国应当参照相关国际条约和他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做开放定义,借鉴美国“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以“因素主义”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弥补“规则主义”的局限性。参见陈传夫、肖冬梅、冉从敬:《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图书馆建设》2005年第3期。肖燕则认为,图书馆应承担的著作权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执行著作权法规,对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作品依法获得使用许可;(2)依合理使用豁免权制作复制品,应坚持少量使用、非营利提供服务的原则;(3)依合理使用豁免权进行网络传播,应坚持限定传播范围和使用数量的原则;(4)教育用户遵守著作权法规。参见肖燕:《非赢利公益性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豁免权利与义务》,《图书馆建设》2005年第3期。秦珂分析了网络环境中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相对缩小的主要表现,认为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公平和效率相统一、法益优先、符合国际立法要求、从国情出发和程序参与等,重构方法有重申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性、对图书馆原来的合理使用条款做扩大的解释、引入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标准、补充图书馆合理使用清单、建立延展期制度与合理使用的独立判断机构。参见秦珂:《关于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图书馆论坛》2005年第6期。

关于图书馆享有的法定许可的研究和建议。吉宇宽认为现有的几种著作权许可模式各有优点与缺点,都不能有效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授权问题,而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定许可是一条必要的、可行的途径。参见吉宇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图书馆论坛》2011年第1期。秦珂、马海群认为图书馆应更多地接受法定许可的观点。参见秦珂:《试析法定许可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情报知识》2001年第1期。参见马海群:《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国家图书馆学刊》2000年第4期。秦珂还提出了构建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由法律赋予图书馆邻接权,并使其在这一权能层次上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参见秦珂:《试论建立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图书情报工作》2005年第6期。江向东则对法定许可的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图书馆如果要获得法定许可必须有法律的专门授权,即使能获得这种授权,图书馆仍要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有限的法定许可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不会有太大帮助。参见江向东:《近三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究现状分析》,《津图学刊》2004年第2期。

关于图书馆版权许可方式的研究和建议。秦珂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个人授权逐渐勃兴,其不足之处得到明显弥补,并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图书馆利用著作权的主流模式。参见秦珂:《个人授权——图书馆利用著作权的重要模式》,《图书馆论坛》2010年第6期。朱娜娜和马海群在对授权要约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入授权要约的授权方式,增加对授权要约合同基本内容和罚则的规定条款,修改和完善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参见朱娜娜、马海群:《授权要约在数字图书馆中的适用性探究及著作权制度效率改进》,《情报资料工作》2009年第5期。周丽霞和张偶分析了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舍弃模式及默示许可模式,认为我国目前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及网络传播行为应归为合理使用行为,并提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的建议。参见周丽霞、张偶:《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情报科学》2012年第9期。王蕾针对图书馆领域著作权管理的特殊性和地区性图书馆联盟的性质和功能,提出为了提高著作权使用效率,应当赋予图书馆联盟版权保护的角色和建立图书馆联盟版权管理机制的设想。参见王蕾:《版权集体管理环境下地区性图书馆联盟的新角色》,《图书情报工作》2004年第2期。张怀涛和秦珂认为,数字版权扩张使图书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版权压力,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将更多地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数字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提高图书馆获得授权的成功率、时效性与合理性。参见张怀涛、秦珂:《集体授权机制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与情报》2002年第3期。吉宇宽建议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申请成立著作权代理公司,专门负责授予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权。参见吉宇宽:《数字图书馆获取著作权授权的有效途径探索:以著作权代理公司为授权模式》,《图书馆》2011年第6期。李华伟和陈方介绍了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中以约定授权为主、以法定授权为辅的版权授权方式。图书馆面对版权问题,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来努力寻找对策。参见李华伟、陈方:《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的版权授权》,《国家图书馆学刊》2013年第1期。张今认为,图书馆应通过履行职能协调好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代表公众积极表达利益诉求,推动著作权授权制度的改革。参见张今:《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图书馆》,《图书馆建设》2010年第10期。

关于图书馆版权政策的研究。孙洁和张一南应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中美两国图书馆版权政策,认为我国现行图书馆版权政策更接近于版权声明,在政策法源、责任义务、业务政策和监督执行上存在着不足,认为要实现版权声明到版权政策的跨越应当采取结构扩展、内容完善和内外协作三项改革措施。参见孙洁、张一南:《从版权声明到版权政策的跨越》,《中国出版》2011年第8期。付立宏和杨海娟分析美国三大国家图书馆网站的版权政策,认为值得我国图书馆借鉴的地方有:网站版权政策内容较为全面,既含有政策法源、免责说明、业务说明等维护图书馆利益的条款,又含有合理使用、侵权形式等指导和告知读者在使用馆藏资源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说明条款;重视版权人真实信息的收集工作;体现了对读者负责和关爱读者的精神。参见付立宏、杨海娟:《美国三大国家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比较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12年第12期。付立宏和闫金双对14个“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作品保护范围进行调查分析,并围绕版权归属、法律依据、权利确认、合理使用、侵权形式、救济措施、免责条款七个方面比较分析了我国“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的利弊。参见付立宏、闫金双:《我国“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调查分析》,《图书馆学研究》2013年第4期。

关于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对策研究。刘可静在深入分析与归纳ARTstor(美国非营利性的影像典藏馆)数字图书馆在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方面所采用的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以其具体措施为佐证,提出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管理解决方案应建立在注重沟通和多赢、非营利、契约管理、多渠道收集资源、帮助保护版权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并通过明确控制使用权限、明确知识共享的版权使用许可、明确用户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用户违规应受到的处罚、明确法律抗辩和索赔的处理等手段和规定,保障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得以切实执行。参见刘可静:《非营利数字图书馆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管理解决方案研究——以ARTstor数字图书馆为典型案例》,《大学图书馆学报》2010年第6期。李国新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以后,图书馆界面临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需要认真清理图书馆活动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相关的事项;检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保护权利人、权利持有人利益以及保障公众知识和信息获得权实现之间的平衡是否得当;继续广泛有效地向全社会传播图书馆界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理念与呼声。参见李国新:《博弈和制衡未有穷期——留在我国第一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之际的历史记录》,《图书情报工作》2006年第7期。刘懿和石玉廷基于国家图书馆IP地址被封的事件,审视图书馆在版权利益格局中的角色定位,提出实现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有:建立和完善与数字化资源共享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数字版权管理与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的结合、设立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版权图书馆员岗位以及加强图书馆用户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参见刘懿、石玉廷:《数字化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国家图书馆IP地址被封引发的思考》,《图书馆建设》2010年第6期。刘燕认为,图书馆应当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维护利益平衡的方法,如对有版权的图书、无版权的图书、绝版的图书采用不同的数字化策略和授权模式。参见刘燕:《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对图书馆授权模式探索与创新的启示》,《情报资料工作》2008年第6期。刘青和黎宇贞对传统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利益平衡机制进行比较分析,针对数字图书馆在版权利益平衡问题上的不足,提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问题的几点对策:坚持合理使用原则、健全集体管理制度、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参见刘青、黎宇贞:《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图书与情报》2007年第1期。马海群和周丽霞探讨了现有的主要著作权授权模式,包括集体管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用模式、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和著作权代理模式,指出这几种授权模式各有优势和缺陷,提出基于数字图书馆平台整合现有授权模式,以实现有效的获取自由。参见马海群、周丽霞:《数字图书馆视角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整合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21期。张宇光认为,利用CC协议的部分让渡版权特性可以帮助数字图书馆平衡版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参见张宇光:《图书馆数字资源共享与保护的平衡机制——CC协议》,《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9期。秦珂认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离不开著作权行政管理,对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图书馆应该主动积极地予以支持和配合。参见秦珂:《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年第11期。韦景竹认为,未来的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重点与趋势将向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规避实证研究、司法抗辩、集群式立法游说等方向发展。参见韦景竹:《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证》,《情报资料工作》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