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制约视域下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 郭莉
- 3583字
- 2024-11-28 17:29:45
二 研究的意义
(一)有助于回应网络舆论监督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深刻把握和回应现实的需要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面对网络舆论监督实现权力制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规制不足问题,如何回应网络舆论监督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是现实向学术界提出的一个新课题。
网络舆论监督对传统法律提出挑战的同时,也给理论界提出了很多值得研究的课题,比如,“许霆案”“药家鑫案”等引发的人们对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冲突的激烈讨论,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引发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冲突的讨论,网络服务商删帖引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问题的讨论,“网络水军”“人肉搜索”等行为引发的人们对网络诽谤、网络侵权主体责任及管辖权认定的讨论等。
网络空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往往具有自身独特性要求,网络化生存由于挣脱了时空的限制和“原子”[34]的束缚,必然会对原有社会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传统舆论监督的相关理论及其法律规则面对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的新情况、新行为,常常遭遇困境,显得力不从心,无力应对,这就需要针对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法律实践所面临的新情况,进行理论创新和发展,对法律实践做出有效的理论指导,使得网络在打破旧规则的同时,新规则能及时跟进,让社会始终能在一个有序的法治轨道内运行。
网络法治要求国家立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回应,并对传统法律制度做出调整和变革,以适应网络条件下,舆论监督规范化的需要。然而对这些新问题的回应,大多数还处于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摸索阶段,司法界和学术界对同一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以网络诽谤行为为例,网络诽谤行为是在网络技术广泛运用的条件下诽谤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诽谤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发布载体、传播途径以及案件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有异于传统诽谤行为的新型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司法实践中作为与不作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35]面对网络诽谤日益高发的态势,现有罪名体系对于此类行为的评价存在着诸多的滞后与不足。比如,对象不特定的网络诽谤刑法应如何评价的问题,“对于以特定个人、单位为对象的网络诽谤行为的惩治有着现实的罪名基础,但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网络诽谤却大多存在刑法评价的空白,”[36]“对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网络诽谤行为,只要其诽谤内容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就无法进入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内。为解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针对网络诽谤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相关的解释作为司法依据,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虽然充分考虑了网络的特殊性,以被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但这一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问题引发学界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被点击、浏览五千次,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规定,成为关注的核心和焦点。有学者指出:“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由他人或第三方的行为来决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相当、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应排除因‘恶意’点击或转发给行为人造成‘客观归罪’的情形。”[37]网络社会的形成需要创设新的法律规制,但如何实现对网络舆论监督科学的法律规制,仍需要根据实践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反思。
(二)有助于深化舆论监督制约权力的研究
监督和制约权力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这一法治话语的提出,对理论界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对权力的制约提出新要求。它要求将网络舆论监督与权力的关系置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既要改变基于权力本位,导致的网络监管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的失衡问题,又要立足于中国实际,防止偏执的理想主义观与放纵的实用主义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在体现中国法治应有的政治逻辑的同时,有限度、有辨识地借鉴西方国家媒介制度规范经验。
注重以法律规范权力,是权力法治的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38]规范权力的运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这就意味着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权力运行环节要纳入法治的范围。法治要求权力的分配和权力内容必然遵循“权力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规范权力,就是给权力立规矩、划界线,明确其权力属性、内涵、边界,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如果权力没有规范或者规范是‘稻草人’、‘纸老虎’、‘橡皮泥’,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39]在网络空间,导致权力会被滥用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立法空白会常常导致权力的自我膨胀,一种是立法过于粗疏,导致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国家强调要完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空间的权力清单,使得权力职能、权限、程序的法定化,使得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是新时代党对权力制约提出的新要求,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权力制约的法律规制的研究,必然会有助于深化当前研究成果,有助于增强监督合力。
(三)有助于促进网络法治建设
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对权力的制约尚未完全进入法治化的轨道,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是网络法治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利于促进网络法治。
网络空间是由“互联网、通信网、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数字设备及其承载的应用、服务和数据等组成”[40]的数字化空间,在网络空间,人们的实践时空、实践内容、实践手段和方式,与传统社会实践相比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形成了新的社会交往关系—数字化交往关系。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这必然会对传统社会关系结构和价值理念产生冲击,从而引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组和价值理念的变化。“因特网产生、发展的故事实际上就是一次特殊的人类冒险。它表现了人类超越制度的条条框框、克服官僚障碍以及在开创新世界的过程中推翻现有价值观的能力。”[41]网络技术事实上为人们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环境,这一新的社会环境基于现实社会并服务于现实社会,但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无力应对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冲击,传统法律向网络延伸遭遇无法克服的困境,由此也产生了人们并不希望发生的,甚至是难以预料的社会失范后果。
尼葛洛庞帝认为权力的分散、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是数字化生存的四大特质。[42]网络的权力分散、全球化、赋予权力的特质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但追求和谐的特质尚未充分彰显。网络作为人类新的活动空间,往往由于超越传统制度的条条框框而将社会置于失范的危险境地。“在崭新的因特网时代,由于社会时空的重新编码、社会运动的虚拟化、社会身份的隐匿、社会联系的网络化与社会交往的全球化,传统的社会控制面临着失范的危险。”[43]网络空间各种失范行为需要国家加强网络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使得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为网络舆论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法治建设的任务首先在于制定立法规划,并加快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改变这些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奠定基础。[44]
法治是法律之治,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是法治的要求,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助于促进网络法治建设。这就需要紧扣网络法治建设的目标,抓住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研究中的短板,加强相关研究。权利与权力关系是权力制约视域下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对象。当前依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主体行为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依照西方理论提出法律规制对策的成果较多,而从权利与权力关系视角,以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野进行研究的成果不多。在权力制约视域下,网络舆论监督与权力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只有认识到权力制约视域下,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性存在,在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加强法律规制,实现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平衡,才能为网络舆论监督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功能提供制度保障。因此,从权利与权力关系出发,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既强调依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行为,又强调依法规范权力行为,才能既体现网络法治的要求,又促进网络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