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诉讼法导读:附新旧条文对照表及相关法律规范
- 江必新等
- 581字
- 2020-08-27 17:55:53
七、关于是否取消合法性审查原则问题
原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本次修法过程中,不少人建议取消该原则,主要理由有:第一,该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行政案件,主要是撤销诉讼,在其他很多案件中无法适用。如行政合同案件,合同一旦无法履行,就无法用合法性原则衡量;又如行政确权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的审查,也无法通过合法性审查实现。第二,行政案件的审理不能仅看是否合法,还要审查是否合理。如征地补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审查补偿款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最多是上限和下限的规定,因此司法审查要审查补偿款是否合理的问题。第三,合法性审查原来对应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是限制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但诸如规范性文件等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赞成取消该原则的理由包括:第一,几乎所有案件都直接或间接与合法性审查相关。第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主要以法律法规为审查依据,离开法律法规就有可能超越司法审查权范围。第三,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审理程度、对行政行为审查强度的标准和尺度,取消该标准就会导致部分法官过度审查,造成法官个人判断干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最终,立法机关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中保留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是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