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对“三要素”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在工伤认定时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案例一结合“在食堂就餐时发生事故受伤”这一特殊情况对工伤认定“三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在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出现分歧时,应以“与工作有关”、“为所在单位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在仍有不易查明的事实和界限模糊时,应适用“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价值和尊严真正得到实现。案例二则对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已成为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及司法裁判中的难点和关键点。案例三针对工伤认定时限进行分析,探讨了超过法定时限时可行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