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参考文献

1.周湖勇:“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及出路”,载《中国劳动》2010年第7期。

2.张梦:“我国工伤认定‘三工’标准的实施困境及完善”,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3.周湖勇:“工伤救济程序改革和完善”,载《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4.田晓梅:“浅议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载《中国医疗保险》2015年第12期。


[1] 本案例根据作者经办案件编写。

[2] 本案例依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改编。

[3] 本案例根据王建军所著“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冲突与消除”一文编写,该文章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 该案发生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适用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该法已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作了修订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 周湖勇:“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及出路”,载《中国劳动》2010年第7期,第21-24页。

[6] 本案例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改编。

[7] 本案例根据杨学友著“错过工伤认定,还能要求工伤标准赔偿吗?”一文编写,该文载于《天津社会保险》2015年第1期。

[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